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06年金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菩廣(原名賴坤宏)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賴志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燕青 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君紋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炳男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
楊佳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晴恩
葉家興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指定送達處所) 白馨汝 (原名 白欣怡 )
住○○市○區○○路0段000號(指定送達處所)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涌誠
住○○市○區○○路000巷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賀華谷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建隆
黃國勛
住○○市○區○○路000○0號7樓(指定送達處所) 林星辰 (原名 林正岦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曹宗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信
住○○市○里區○○路0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玲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指定送達處所) 陳紹球
莊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利建智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號0樓(指定送達處所) 紀培益
住○○市○○區○○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江羿靚
住○○市○○區○○路00號0樓(指定送達處所)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瑞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劉 淑玲
住新竹縣○○鎮○○里○○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江帝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永吉
住○○市○○區○○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毅苓
呂孟鴻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處所)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啟文
李詠盈
住○○市○○區○○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處所) 許凱程
謝英猷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兆華 (原名 黃笠笙 )
住○○市○○區○○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賴建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 律師被告 尤偉民
住○○市○○區○○○路0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明倫
住○○市○○區○○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蔡騏旭
居南投縣○○鎮○○街00號(指定送達處所) 簡廷儒
住南投縣○○市○○里00鄰○○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陳玉芯 (原名 陳玉茹 )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指定送達處所)
參與人 謝阿蕙 訴訟代理人廖偉成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40、16241、225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E○○、宇○○、子○○、 賴柄 男、B○○、葉家興、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部分,暨丙○○、壬○○、陳 啓文 、辛○○、己○○、巳○○、G○○、亥○○、D○○有罪部分,均撤銷。
二、E○○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一㈠至所示之物,暨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三、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一㈠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一㈠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 賴柄男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一㈠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六、B○○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附表一㈠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七、宙○○、庚○○、C○○、地○○、丑○○、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八、天○○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九、未○○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㈦所示之物,均沒收。
十、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㈧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戊○○、寅○○、玄○○、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己○○、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G○○、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D○○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午○○、H○○無罪部分,丙○○、壬○○、 陳啓文 、甲○○、黃○○、己○○、巳○○、辛○○、G○○、亥○○、D○○、A○○被訴洗錢無罪部分,參與人F○○不予宣告沒收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E○○、宇○○(E○○之妻)、 楊洲武 (宇○○之胞弟,於民國99年1月5日遭大陸公安逮捕)等人與跨境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E○○於98年4月間,分別向大陸深圳「威網公司」租用坐落在美國及香港之伺服器,作為架設繞境詐欺電信平台使用,再向大陸「一正」及「得伯樂」等電信業者購買VOIPGateway設備,向南京昆石公司購買「VOS2009軟體」(提供竄改來電號碼及隱藏來電號碼),向亞訊通訊技術公司購買「飛來訊」智慧管理系統(提供連續撥號之群呼系統),復向附表六所示大陸地區「村長」等24家非法電話線路商購買話務,而組合上述軟、硬體系統,為跨境詐欺集團規劃及架設電信詐騙平台。渠等先以桃園市○○區○○○街00號5樓為據點,自99年2月起改以同市區○○○○街000號5樓為據點,招聘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 孫端駿 (98年4月間加入,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子○○(99年2月間加入)、賴柄男(98年10月間加入)、B○○(99年4月底至99年5月底加入)、 王雅蘭 (99年6月15日加入,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為該集團成員。其分工方式係由E○○指揮楊洲武負責在大陸尋找非法電話線路商,並確認下列詐欺話務組有無將使用上開電信詐騙平台之款項匯至其指定之大陸帳戶內,宇○○則負責與楊洲武測試線路品質,並由E○○或宇○○指示楊洲武轉帳予大陸地區之電話線路商,孫端駿負責將自大陸地區購得之VOIPGateway設備,連接電腦並設定相關路由及IP後,寄送至臺灣各地、大陸、越南、泰國及菲律賓等地予跨境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孫端駿且與子○○負責監看群呼網頁、為客戶充值話費、更改去電顯示號碼等,B○○負責監看群呼網頁,王雅蘭負責監看網頁、為客戶更換詐騙電話使用之線路,賴柄男負責採買、跑腿,偶爾幫忙監看網頁及為客戶充值話費。渠等長期為跨境詐欺集團成員提供電話詐騙平台之維護運作、儲值話費、故障排除等服務,若跨境詐欺集團成員遇有電信線路問題,E○○或其成員即透過大陸騰訊公司QQ即時通信軟體與對方聯繫,再利用遠端遙控軟體排除故障,跨境詐欺集團成員則將話務服務費用匯至E○○指定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內,E○○從中賺取每分鐘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同)1至3元之利潤,其總獲利如附表四所示。渠等並藉此方式為跨境詐欺集團成員架設電信平台與提供話務服務,而分別與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下列行為:
㈠「 輝哥 」話務組:
李吉峯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輝哥」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輝哥」指派負責招聘員工及租用場地,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話務工作之現場負責人,於99年5月間邀集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 賴建旭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加入,由賴建旭以其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8樓之2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約定以每月薪資2萬元之代價,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 許鴻進 、 賴祈銳 、 高煜皓 、 黃鉅翔 、 藍詠薰 、 洪國豪 (以上6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加入,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 中國 郵政總局人員佯稱信件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9」轉接,電話即轉至上開機房,由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等人負責扮演第一線郵政人員,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若對方信以為真,再轉接予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由其等扮演第二線公安局員警,佯稱對方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其個人基本資料後,以SKYPE將資料傳送予「輝哥」指派之成員,再由該成員扮演第三線之金融局官員或檢察官,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㈡「刀哥」話務組:
癸○○(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刀哥」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刀哥」指派負責招聘員工及租用場地,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話務工作之現場負責人,於99年5月間邀集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宙○○加入,並於同年6月10日,以宙○○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房屋作為詐騙機房,再約定以每月薪資1萬6,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代價,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庚○○、C○○、 王梓濠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地○○、丑○○、乙○○及少年徐0成、柳0嵐、蔡0盈(以上少年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加入,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佯稱通知、傳票未收到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轉至上開機房,由宙○○、C○○、王梓濠、地○○、丑○○、乙○○、徐0成、柳0嵐、蔡0盈等人負責扮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並套取對方之個人基本資料後,癸○○再將資料以SKYPE傳送予「刀哥」,由「刀哥」指派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及第三線檢察官,佯稱對方遭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 云云 ,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㈢「 阿志 」話務組:
林裕嘉 、 陳秀青 (2人業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月間起,以臺中市○○區○○街000○0號9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約定以月薪約3萬元之代價,陸續邀集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天○○、 洪肇強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張 瀞方 (業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及少年廖0霞、洪0涵(以上少年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加入,由「阿志」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 張瀞方 、天○○、廖0霞、洪0涵負責扮演代辦貸款業者或 銀行 業務員,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對方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嗣再向對方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須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而要求對方申辦具有手機轉帳功能之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復提供虛擬之銀行總行電話,要求其輸入密碼後存入款項至新申辦之上開銀行帳戶內,俾向貸款銀行證明有還款能力,藉以指導對方匯款。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㈣「王老闆」話務組:
楊善百 、 黃馨慧 (2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老闆」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5月10日起,以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8(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街000○0號9樓」,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房屋作為詐騙機房,由「王老闆」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楊善百、黃馨慧負責扮演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對方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再交由「王老闆」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向對方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須先存入一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內,俾向貸款銀行證明有還款能力,藉以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㈤「 大胖 」話務組:
曾嘉慶 、 鄧安哲 (2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陳旭彥 (另由原審法院通緝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 阿尼 」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月21日起,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3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約定曾嘉慶等人以詐騙所得金額之10%作為報酬,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人員佯稱有通知、傳票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轉接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扮演之第一線郵政人員,於電話中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若對方信以為真,再轉接予曾嘉慶、鄧安哲、陳旭彥所扮演之第二線公安局人員,佯稱對方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其個人基本資料後,以SKYPE將資料傳送予「阿尼」,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金融監管局官員或檢察官,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
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㈥「王老闆」話務組:
武元鍾 、 謝宜哲 、 楊豐裳 (3人業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老闆」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間,以武元鍾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000○0號14樓(起訴書漏載「14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以QQ即時通信軟體與大陸地區報社聯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武元鍾、謝宜哲、楊豐裳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並傳真申請書予對方填寫個人基本資料,迨對方誤以為符合貸款條件後,即提供大陸地區手機門號,要求對方申辦大陸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而要求對方需先存入一筆款項至新申辦之大陸銀行帳戶,俾向貸款銀行證明還款能力,藉以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匯款。
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㈦「未○○」話務組:
未○○與 李裕 (合法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另結)係夫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5月7日起,以苗栗縣○○鎮○○路00巷0號4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人員佯稱有通知傳票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即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未○○、李裕扮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及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於電話中向對方佯稱有人民法院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隨即以人民法院人員身分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藉以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㈧「有志」話務組:
酉○○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有志」之成年男子及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6月11日,在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成立詐騙機房,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人員佯稱有通知傳票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經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酉○○及其他不詳成員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佯稱對方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對方之帳戶及餘額等資料,繼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上址機房於99年6月12日晚間停止運作,「有志」即將電話器材撤離該址。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㈨「 李董 」話務組:
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董」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辰○○於00年0月0日承租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之1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戊○○、寅○○、玄○○、丁○○加入,自99年6月17日起,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該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辰○○、戊○○、寅○○、玄○○、丁○○扮演公安局及人民銀行人員,佯稱對方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檢察官將凍結其名下帳戶,需將帳戶內款項全數存入檢察官開立之安全帳戶,待檢察官確認資金來源後,即會將安全帳戶名稱更改為對方姓名等語,藉以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㈩「龍來」話務組:
鄭名宏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龍來」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詐騙所得金額之5%作為報酬,自99年3月間起,以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陸續邀集與之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招 健強 、 何政樫 (2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加入,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人員佯稱有通知傳票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經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第一線人員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鄭名宏、 招健強 、何政樫扮演第二線人民法院人員,向對方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繼而由「龍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公安局人員,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 阿龍 」話務組:
林聖忠 、 黃健雄 、 張仰誠 、 陳建翔 (4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3月間起,以新北市○○區○○路0號7樓之1房屋作為詐騙機房,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人員佯稱有通知傳票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轉接予該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第一線人員,迨第一線人員取得對方之個人基本資料後,即由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對方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而套取對方之金融帳戶資料,再以QQ即時通信軟體傳送予「阿龍」(其使用之QQ暱稱為「VPN」),復由「阿龍」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 阿州 」話務組:
楊騏榮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州」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月間起,以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透過上開E○○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人員佯稱有通知傳票未領取等情,令接聽電話之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電話即轉接予該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第一線人員,迨第一線人員取得對方之個人基本資料,即由楊騏榮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對方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繼而將電話轉接至「阿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對方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二、丙○○(綽號 阿東 )自98年5月間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捲毛」、「洋蔥」、「小葉」、「一千」、「阿牛」、「大條」、「吉祥」、「小米」、「大米」、「三多」、「阿水」、「大金」、「全順」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後,再由丙○○負責提領款項及將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並可分得詐騙款項之18%至20%作為報酬,其所獲總報酬如附表五所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陸續撥打電話予 文格 、 顧月 等多數大陸地區民眾,佯稱涉及洗錢需將資金轉帳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文格、顧月等多數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分別將人民幣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款項,轉帳至 鄭波 、 胡萍 等多個大陸區人頭帳戶內,丙○○乃指揮同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旗下成員壬○○(丙○○之妻,斯時為丙○○之女友)負責記帳、申○○(綽號「 阿文 」)負責自網路收購大陸人頭帳戶及U盾(即網路銀行轉帳憑證),並邀集具有犯意聯絡之 尤敦鍊 (綽號「世子」,業已遭大陸公安逮捕),再經尤敦鍊先後邀集亦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甲○○、黃○○(2人加入時間係98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20日,其等所涉詐欺取財部分,均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周珀均 、 許勝忠 (2人加入時間係98年7月3日至同年月24日,均已遭大陸公安逮捕)前往大陸地區擔任取款車手,同時委由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綽號「大頭」成年男子在大陸地區聘僱取款車手,均從事開立帳戶、取款、存款及轉帳等工作,並依指示將款項轉存入指定之 許水明 、 段力鋼 、鄭波、 楊亮 、胡萍、 黃廷發 等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復由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 陳正旺 (綽號「 阿旺 」)、戌○○(原名 陳明 松)、申○○、 曾煥杰 、己○○、巳○○(6人於98年間即已加入,其中陳正旺、 陳碩毅 未據起訴)、辛○○、G○○、亥○○、少年張0宇(以上4人於99年3月間加入,其中少年張0宇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處理)、A○○、D○○(以上2人於99年6月初加入,其中A○○所涉詐欺取財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等地(99年3月後陸續以臺中市○○路0段000號2樓、同市○○街00號7樓作為工作機房),利用筆記型電腦透過3G行動上網,從事網路銀行轉帳工作,將詐得款項轉入丙○○指示尤敦鍊、甲○○、曾煥杰、陳正旺、 鄧嘉豪 (未據起訴)開立之大陸地區帳戶,其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由丙○○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款項,如詐欺集團成員另有指示,則將詐得款項逕自許水明、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黃廷發等人頭帳戶,直接轉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丙○○則依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之成數,分得其報酬如附表五所示。
三、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某甲)共同基於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由丙○○以包裹方式交付其照片予某甲,某甲即在不詳地點偽造「 廖乙川 」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同時將丙○○提供之照片貼在該等偽造之身分證、健保卡上,並收取丙○○支付之3萬元代價,足以生損害於「廖乙川」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中央健康保險局(嗣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被保險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四、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某乙),共同基於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由申○○以貨運方式交付其照片予某乙,某乙即在不詳地點偽造「 林欣茂 」之身分證1張,同時將申○○提供之照片貼在偽造之身分證上,並收取申○○交付之2萬元代價,足以生損害於「林欣茂」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五、嗣經警於99年6月20、21日持搜索票至上開各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六、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蘆洲分局、樹林分局,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範圍:㈠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被告午○○、H○○部分,暨被告丙○○、壬
○○、申○○、甲○○、黃○○、辛○○、己○○、巳○○、G○○、亥○○、D○○、A○○被訴洗錢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240至248頁),而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亦提起上訴,被告丙○○、壬○○、申○○、己○○、巳○○、辛○○、G○○、亥○○、D○○均就其等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以上提起上訴之被告,於本判決中均簡稱為被告),另參與沒收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或參與人F○○提起上訴,然因其本案(被告丙○○部分)已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規定,乃為上訴效力所及。綜上,本院審理範圍為原判決關於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午○○、H○○、丙○○、壬○○、申○○、己○○、巳○○、辛○○、G○○、亥○○、D○○部分,暨被告甲○○、黃○○、A○○洗錢部分,以及參與沒收部分;至原判決關於其餘同案被告部分及被告甲○○、黃○○、A○○詐欺取財部分,均未上訴已告確定。
㈡被告未○○行為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業於110年6月16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起生效,修正後第2項固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然同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復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本案既於上開規定修正前之106年6月3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一第10頁),自應適用舊法認定上訴範圍;而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原判決關於被告未○○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見原判決書第80頁),雖未據檢察官或被告未○○提起上訴,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被告未○○經起訴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乃屬「有關係之部分」,應視為已上訴,自為本院審理範圍。
㈢被告E○○、宇○○暨其等辯護人雖指稱:檢察官起訴事實係被告
E○○、宇○○等人建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並提供予「輝哥」等12個話務組成員,藉以向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騙取財物;嗣原判決認定被告E○○、宇○○等人及上開話務組成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與附表九所示詐欺犯罪無關,卻仍對被告E○○、宇○○等人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刑,乃屬訴外裁判云云。查原判決固認定附表九所示詐欺取財犯罪與本案無關,惟被告E○○、宇○○等人及上開話務組成員,仍有起訴書所載之建立、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或利用該平台撥打電話向不詳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等行為,此部分詐欺取財未遂之事實,亦屬起訴範圍,並無疑問,自不得僅因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E○○、宇○○等人之詐欺取財犯行尚未達到既遂階段,即謂不得再就起訴範圍內之詐欺取財未遂事實予以審判。是被告E○○、宇○○暨其等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原判決既無訴外裁判之情事,本院仍應就此部分審理。
二、證據能力:㈠被告寅○○雖指稱:其警詢時適逢母親病危,急欲打電話聯絡
家人,遂因心急而在警員以交保相誘之情況下作出供述云云(見本院卷三第53頁)。惟證人即製作被告寅○○筆錄之警員 黃裕順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依照我們辦案的程序,他如果要通知家屬或是請律師,我們都會讓他通知,這是被告應有的權利,且我們只是支援單位,主辦單位是刑事局,我們只是根據刑事局提供的犯罪事證定型稿,也就是犯罪事證的資料來詢問被告,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威脅或利誘被告,且全程有錄音錄影,在做筆錄的最後也會問被告是否在自由意志下做筆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九第3頁反面至第4頁),依上開證述內容,承辦警員為被告寅○○製作筆錄之過程,並無被告寅○○所述之情形發生,亦無強暴、脅迫或利誘等不法情事;且一般人因涉及本身之犯罪行為而接受員警詢問時,出現緊張不安之情緒,亦屬正常,尚難因此遽認被告寅○○之供述非出於任意性;況被告寅○○嗣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向檢察官坦承係要從事「騙人的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04頁),其於原審審理時復自承:偵查中之供詞係出於自由意志所陳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8頁),觀諸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之供述並無明顯不同,衡情承辦警員實無以不正方法令被告寅○○承認犯罪之必要,況本案尚有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被告寅○○警詢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詳下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其警詢時之自白自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寅○○、戊○○、丁○○暨其等辯護人雖主張被告辰○○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三第80頁、第83至84頁、第85頁),被告辰○○暨其辯護人亦主張被告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傳聞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三第82頁)。惟:
①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而為判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②被告辰○○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當時邀請被告寅○○、戊○○
、丁○○等人至高雄等待「李董」介紹工作,其等均不知悉要從事何種工作,亦未撥打電話行騙云云(見原審訴字卷九第5至7頁),核與其於警詢時供稱:伊請被告戊○○、寅○○、玄○○、丁○○至查獲地點成立詐騙機房,替伊工作撥打、接聽詐騙電話,詐騙對象均是大陸地區居住人士,被告戊○○、寅○○、丁○○等人是於99年6月16日晚上8時許進駐該址,隔日6月17日下午1時開始撥、接電話執行詐財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31至132頁、第135頁),暨於偵查中供稱:(問:戊○○、丁○○、寅○○、玄○○有無打電話到大陸?)我們都有試著撥電話出去,這些都是按照李董的指示;房子的監視器是我自己裝的,我知道李董要我做的事是偏門的事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66頁),均不相符,經衡酌被告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及考量自身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較無機會受不當干擾,且詢答具體明確、條理清楚,被告寅○○、戊○○、丁○○暨其等辯護人復未指出其詢答時有何特殊異狀,自堪認被告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上開供述均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該等供述內容具體、直接、完整,亦為認定本案關於「李董」話務組部分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 揆諸 上開規定及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
③被告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當時受被告辰○○邀請南下
高雄等待工作,被告辰○○未告知工作內容為何,伊亦不知要從事何工作云云(見原審訴字卷九第9至10頁),核與其於警詢時供稱:辰○○要我到高雄從事打電話的工作,玄○○、丁○○也都是負責打電話,「打電話」就是佯裝客服人員打電話給大陸人民從事詐騙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92頁反面),暨於偵查中供稱:辰○○找我下去,說要介紹打電話的工作給我,就是類似客服人員作問卷調查的工作,就是騙人的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04頁),均不相符,經衡酌被告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及考量自身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較無機會受不當干擾,且詢答直接、具體、明確,被告辰○○、戊○○、丁○○暨其等辯護人復未指出其詢答時有何特殊異狀,自堪認被告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上開供述均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該等供述內容直接、具體、明確,亦為認定本案關於「李董」話務組部分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E○○暨其辯護人雖主張被告辰○○、寅○○於警詢時之供述,
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三第63頁),惟被告辰○○、寅○○上開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理由同上,茲不贅述。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或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法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又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本判決以下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全部被告暨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且為適當,爰認均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案有關聯,且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以不法方法取得,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欄一所示被告E○○架設及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
務系統予客戶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E○○、宇○○及同案被告孫端駿於原審時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6至17頁、第34頁反面),並經被告E○○、宇○○、子○○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17至18頁),復有扣案之被告E○○所有電腦內檔案所列印出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資料、集團使用之QQ帳號一覽表、附表六所示大陸線路商明細資料、向線路商購買話務充值餘額明細、客戶支付話費明細、客戶充值話費明細、群呼數量明細、價格表、租用伺服器IP位址等資料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84頁、第212至232頁、第234至235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再一併參酌下列證據,堪認被告E○○、宇○○、子○○、賴柄男、B○○確有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①被告E○○部分:
⑴被告E○○於99年6月21日警詢中供稱:我負責架設詐欺電信平
台,販售給詐欺集團機手使用,用以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vos是撥打給被害人,飛來訊是群撥系統;我賣給他們前會設定帳號及密碼、伺服器ip並測試連結主機,再寄給詐欺集團使用,若使用中有問題我會透過qq在網路上幫他們維修;我是透過qq在網路上搜尋群呼、透傳線路租用,再將其轉租給客戶賺取價差;我販售給詐欺集團客戶使用之網路電話路由器,可以提供篡改去電號碼、客服語音電話之功能;我個人獨資成立詐欺集團,販售網路電話路由器及話務給詐欺集團機手使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4至15頁、第19至20頁);於99年7月16日警詢中自承:開始我是在大陸廈門遇到 林士發 ,林士發是臺灣人,我知道林士發是在做詐欺的,由林士發介紹我認識「 小曾 」及「 小儒 」,「小曾」及「小儒」是大陸籍,當時是做網路電話的我跟他們做了一陣子後,我就知道他們是在做詐欺的,後來我被林士發夥同「小曾」及「小儒」騙錢後,我就自己出來成立一個詐欺集團,成立詐欺集團時,當時成員有我、孫端駿及楊洲武;剛開始是林士發、「小曾」及「小儒」那邊介紹詐欺集團客戶,後來由詐欺集團客戶1個介紹1個,都是經由QQ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82頁反面、第185頁);於99年8月18日警詢中自承:QQ暱稱「voip-手術刀」為孫端駿使用,其聯絡對象都是詐欺集團客戶,因為詐欺集團客戶都使用QQ聯繫,所以我們跟詐欺集團客戶也都是透過QQ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10頁)。⑵被告E○○於99年7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群呼是是用
電話打過去,但對方接起來後,群呼的程式會自動執行詐騙集團先行錄製好的罐頭語音,可以讓對方依指示用按鍵回撥,被害人回撥後,會透過我設立的系統平台轉到詐騙集團使用的線路;VOS是打電話的,可以依設定顯示詐騙集團想要的號碼,被害人和詐騙集團雙方線路可以對接在VOS上面對話。上述的「群呼」則不會顯示號碼,兩者是不一樣的方式,群呼是1分鐘1.6至1.8臺幣,從詐騙集團開始發送語音給被害人並接通開始計算,至被害人掛斷電話為止,VOS是1分鐘臺幣3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41頁)。
⑶被告E○○於99年6月21日偵查中供稱:群呼就是進入群呼頁面
之後,伺服器本身有安裝飛來訊軟體,客戶自己進行操作,我們提供線路跟軟件搭配給他們使用,客戶可以自行操作要生成的語音,如果客戶不會,我會幫他弄,好了以後就生成號碼,之後就可以開始群呼了,群呼後,客戶那邊等待他們所稱的客人回撥進來跟他們通話,回撥是透過GATEWAY接聽,我幫客戶弄語音的內容是電信欠費,其他的很少,我聽這個內容應該是在騙人,所以我知道我的客戶是在做詐騙;網路電話販售對象,有不是做詐騙的,但是只用一兩天就不用了,詐騙的因為用量比較大,所以會用比較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99頁、第102頁);於99年10月20日偵查中供承:知道所有客戶都是詐騙集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79頁)。
⑷被告E○○於原審時自承:宇○○、孫端駿、子○○、王雅蘭、B○○
他們剛開始都不知道這是非法的,我自己也不知道,我去大陸學的時候,他們是正統開公司,直到宇○○的弟弟被抓後,才知道是犯法的,因為我岳父得癌症需要錢所以才繼續做下去;我告訴他們我們只是租平台給做詐騙的這群人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2頁、第253頁)。
⑸同案被告孫端駿於原審法院延押訊問時供稱:E○○應該知道可
能是詐欺集團成員,因有一些客戶一開始是被告E○○接觸的,後來請他加我的QQ,請他跟我聯繫,透過教他們GATEWAY的設定及撥號方式,所以我判斷被告E○○一開始跟客戶接觸時,就知道他們是這樣的成員等語(見99年度偵聲字第432號卷第25頁)。
⑹綜上,被告E○○等人既有架設及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
系統予客戶之事實,併參酌被告E○○及同案被告孫端駿上開供述內容,被告E○○主觀上確知悉該等客戶均係詐欺集團,自堪認其有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②被告宇○○部分:
⑴被告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只有幫忙測過幾次語
音,還測線路品質好不好,通話有無雜音,我老公忙時會要我問我弟幫忙查客戶有無把錢匯進帳戶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57頁);於99年6月21日偵查中供稱:除了通話清晰與否外,我還測試看支不支持按鍵,類似二次回撥,我老公叫我測試的內容曾有一次送一個語音出去,對方接聽,他會根據內容按按鍵,如果回得進來,線路就是OK,還會幫E○○提領款項;測試線路的具體內容就是測試一般撥打電話的通話品質清不清楚,還有透傳線的號碼會不會顯示發射的線路,按鍵支不支持回撥;有時候我老公說客戶會把錢充到 章建文 帳號上,有時候我老公沒空,就叫我聯繫我弟弟看錢是要轉出來還是轉給線路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06至107頁、第109頁);於99年7月13日偵查中供稱:我會幫忙測試電話,看電話來電顯示是否為大陸區域號碼,我老公只要沒空就會叫我幫忙;我老公有時候沒空會叫我幫忙查客戶有沒有把錢匯到我們使用的人頭帳戶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61頁);於99年10月20日偵查中供稱:我原本不知道是在提供詐騙集團通話服務,是我弟出事後我才知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7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E○○會請我打電話給我在大陸的弟弟楊洲武,詢問線路品質好不好,也有叫我轉告楊洲武轉錢給線路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4頁反面)。
⑵被告宇○○上開供述,核與被告E○○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
宇○○幫我們買飯、打掃,偶爾幫我和客戶之間傳口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42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比較忙的時候會叫宇○○處理一些事情,叫宇○○交待他弟弟轉帳給大陸的線路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4頁正面);共犯楊洲武於偵查中供稱:E○○跟我說是提供電話給人家打,從中賺費用,他叫我用電腦轉帳,從我帳戶轉給線路商,半年多轉了約幾十萬人民幣;E○○有叫我聽語音,語音內容是民調中心,請您回復意見,按十送黃金,我按十後就聽到我姐(本院按:即被告宇○○)聲音,問我有無聽到語音,我就說有,這是測試用的;後來在電視上看到提醒民眾有不法份子利用網路詐騙的廣告,做了半年後才想到可能不是單純賣線路給別人,因為4、5個月後變很多錢,一天都轉1、2萬,沒人通話量這麼大,覺得奇怪才認為是詐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一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被告賴柄男於警詢中證稱:宇○○也是技師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1頁反面),均屬相符。
⑶綜上,被告E○○等人既有架設及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
系統予客戶之事實,併參酌被告宇○○、E○○、賴柄男及共犯楊洲武之上開供述內容,被告宇○○主觀上確知悉該等客戶均係詐欺集團,且有從事測試線路、傳送訊息等工作,自堪認其有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③被告子○○部分:
⑴被告子○○於警詢中供稱:我從99年2月中旬開始上班,我負責
看電腦網頁,改機器設定,利用群呼方式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詐欺集團客戶如要充值話費,孫端駿會跟我說,我再到客戶的帳號裡充值話費;詐欺集團客戶遇有網路電話路由器操作上或線路上的問題,會跟客戶說幫他換線路還有調整;販售給詐欺集團客戶使用之網路電話路由器,可以用來篡改來電號碼、客服語音電話,客人利用我們提供的群呼系統上傳詐騙語音,我們沒有上傳,只是教導客人使用該平台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35至237頁、第240頁);於偵查中供稱:工作內容是監看群呼網頁、幫客人充值話費、教王雅蘭、孫端駿交代我處理比如說換線路,有時候需要幫客戶從VOS更改去電顯示,是孫端駿教我的,月薪一個月35,000,客人跟我聯繫的內容比如通話品質不好、群呼回撥不好,比較關於客服方面;我偷聽到客戶的語音,語音內容講說電信欠費,我覺得那是在做詐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52至253頁)。
⑵被告子○○上開供述,核與被告E○○於偵查中證稱:子○○大概來
3、4個月,他是協助孫端駿,有時候孫端駿在忙,他就負責觀看客戶的群呼有沒有正常,他基本上很少設定語音更改號碼,但是有做過一兩次改號碼,他不會設定語音;子○○進來後,剛開始不知道,後來大概來一兩天後應該有懷疑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01頁、第278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子○○和王雅蘭是朋友介紹,子○○來了3、4個月,後來都知道這些是在做詐騙集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42頁);同案被告孫端駿於偵查中證稱:子○○一樣是監看客戶,偶爾會設定gateway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17頁);同案被告王雅蘭於警詢中證稱:
子○○教我換線路,有時候孫端駿會叫他幫詐欺集團客戶換詐欺電話語音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67頁反面),均屬相符。
⑶綜上,被告E○○等人既有架設及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
系統予客戶之事實,併參酌被告子○○、E○○及同案被告孫端駿、王雅蘭之上開供述內容,被告子○○主觀上確知悉該等客戶均係詐欺集團,且有從事監看網頁、設定機器、儲值話費、教導新進人員等工作,自堪認其有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④被告賴柄男部分:
⑴被告賴柄男於警詢中自承:我從去年98年10月左右開始參與
,月薪2萬5,000元;我表哥E○○要我看電腦銀幕上程式內的秒數異動及附帶語音之掛線電話撥接成功數量,若有異常則通知E○○及孫端駿處理,後來我發現該程式語言都是以簡體字顯示,我有向E○○詢問過我的工作性質為何,E○○僅表示係用來向大陸人詐騙金錢,且表示對岸有車手人員會將詐騙所得金錢轉換匯回我表哥所指定之臺灣人頭帳戶內;在我任職期間E○○積極教導我使用QQ通訊軟體作為聯繫,並且要我將網路電話撥接情形異常部分複製以QQ通訊軟體傳送給他看;我有聽聞E○○說過該系統有群呼、透傳等功能,但是我不太會使用,常常會出差錯;一般而言充值話費係由我、E○○及孫端駿操作,他們有教導我如何使用,若是在他們繁忙時幫忙客戶充值,使用方式係將客戶所要充值之網路電話線路點選進入後,再依他們所要的時間做充值,而交易方式係透過E○○提供之帳戶轉帳金錢;詐欺集團客戶遇有網路電話路由器操作上或線路上的問題時,我會立即向E○○、孫端駿及宇○○反應,他們會做處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法院您好,你在2010年4月8日出庭審理未到,現在最後通知,如不出庭審理,將強制羈押,如有疑問請按9轉接人民法院,重聽請按1」、「尊敬的中國電信用戶您好,這是中國電信語音催繳通知,提醒您,你的話費已超期,即將在今天停機,目前欠費1689元,請儘速繳交,如有疑問,轉人工請按9,重聽請按0」等2條語音內容我有聽過,至於如何詐騙我不太清楚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0頁反面至第291頁反面、第292頁反面至第293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表哥有時候會叫我過去,叫我坐在電腦前面看數據在跑,幫他看秒數,秒數如果超過50秒就是有問題,要跟他講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35頁);於偵查中供稱:我表哥叫我看著電腦,看秒數數據,說有問題要跟我表哥、孫端駿講,我看到數據有問題,就用QQ跟我表哥聯繫,我偶爾會幫忙客戶充值,都是孫端駿教我的,是我表哥叫他教我的,他說從數據上頁面點就可以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5至296頁)。
⑵被告賴柄男上開供述,核與被告E○○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
:我有叫賴柄男充值,我有教過他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6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叫賴柄男每天幫我買東西過去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有時買便當,有時買飲料,當時賴柄男沒有其他工作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1頁反面、第253頁反面);被告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E○○有叫賴柄男來幫忙買一些日用品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五第47頁反面);被告孫端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E○○有叫賴柄男來幫我們忙,因為我們沒時間出去買飯,E○○叫賴柄男來幫我跟E○○買吃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五第48頁反面),均屬相符。
⑶綜上,被告E○○等人既有架設及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
系統予客戶之事實,併參酌被告賴柄男、E○○、宇○○及同案被告孫端駿之上開供述內容,被告賴柄男主觀上確知悉該等客戶均係詐欺集團,且有從事監看數據、反應問題、儲值話費等工作,更曾聽聞詐欺集團客戶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之電話語音內容,自堪認其有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⑤被告B○○部分:
⑴被告B○○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是4月底去找子○○,斷
斷續續有上去,前後差不多1個月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18頁);於偵查中供稱:子○○在那邊做什麼,一開始我不知道,後來才覺得怪怪的,後來是大概知道,因為我看她的qq還有別人的qq,我覺得他們對話的內容怪怪的,我只看到平台兩個字還有什麼通話品質不好類似這樣子,我覺得這個是詐欺,電視常常在報;我去子○○那邊蠻多次的,4月底的時候,將近1個月,可是沒有每天去,偶爾會去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30頁)。
⑵被告E○○於警詢中供稱:公司除了我之外,還有孫端駿、子○○
、王雅蘭,B○○是來一天休一天;子○○跟B○○是朋友「 正昌哥 」介紹的,王雅蘭是朋友「楊先生」介紹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85頁反面至第186頁正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B○○有見過幾次,綽號叫小可,他好像是今年4月多來我那邊應徵,他都在顧電腦而已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66至267頁);被告宇○○於警詢中證稱:(問:從你經營詐欺集團至今,共聘用過那些成員?)有僱用孫端駿、子○○(綽號 阿妹 )、B○○(綽號小可)、還有我老公的堂弟賴柄男、還有我在大陸的弟弟楊洲武及王雅蘭(綽號 小妹 );B○○(綽號小可)也是榮安十三街197號5樓員工,4月底有見過她在該處上班,之後就沒看到她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54頁正面、第55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我老公雇用過的人,我認識的有孫端駿、子○○、B○○我知道他叫小可,另外賴柄男是我老公的堂弟、楊洲武是我弟弟,王雅蘭我跟他見過一次面,聽人家說他叫小妹;我4月份時去榮安十三街有看過小可,之後我沒再去,就沒再看過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08頁);同案被告孫端駿於警詢中證稱:從我加入詐欺集團至今,與我共事過的成員有綽號「 阿樂 」之臺籍男子及綽號「大妹」、「小妹」、「小可」之臺籍女子及E○○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75至7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在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看過被告B○○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五第52頁);被告子○○於警詢中供稱:我與王雅蘭、孫端駿、還有一位綽號阿樂及小可等共5人共事,可是綽號阿樂及小可已經一段時間沒來了,公司地址在桃園縣○○市○○○○街000號5樓;我負責看網頁跟話費還有處理孫端駿交代要做的事,王雅蘭剛來約1個禮拜左右,也是負責看網頁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37頁)。
⑶綜上,被告E○○等人既有架設及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
系統予客戶之事實,併參酌被告B○○、E○○、宇○○、子○○及同案被告孫端駿之上開供述內容,被告B○○主觀上知悉該等客戶均係詐欺集團,仍受僱於被告E○○在詐騙機房從事監看電腦網頁及通話品質等工作,並與子○○、王雅蘭、賴柄男、孫端駿為同事,自堪認其有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予詐欺集團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至被告B○○參與集團之期間,因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是4月底去找子○○,斷斷續續有上去,前後差不多1個月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18頁),而被告王雅蘭係於99年6月15日進入上址,且證稱其未看過被告B○○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51頁),本院因認被告B○○參與之時間係自99年4月底至99年5月底,附此敘明。
⑷被告E○○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我原本有問B○○要不要學,他
說他看看,他都來找子○○聊天,玩兩三天就回去臺中,他沒有學,每天都睡到很晚才起來云云(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4頁正反面),惟其復證稱:B○○來找子○○,我問他要不要一起做看看,而且問他是誰介紹他來的,他說他是正昌哥介紹來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4頁反面),倘被告B○○僅係被告子○○之友人,單純從臺中北上桃園找被告子○○聊天,被告E○○何需多此一舉詢問被告B○○係由何人介紹前來,且被告子○○、B○○既同係「正昌哥」介紹前來,目的無非係受雇於被告E○○從事詐騙工作,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發送不實訊息、騙取被害人回撥,繼而假冒不實身分指示被害人匯款,直至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均屬不可或缺之一環,被告E○○既明知其所服務之客戶均係詐騙集團,復自承因害怕遭警方查緝而頻繁遷移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0頁),焉有可能任令不相干之被告B○○自由進出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之詐騙機房,被告B○○既可進出該址達1個月之久,自堪認其確有參與其中。是被告E○○於警詢中證稱其有雇用被告B○○等語,應較為真實可採,其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上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B○○之詞,不足採信。
㈡上揭事實欄一㈠所示「輝哥」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李
吉峯、賴建旭、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16頁至117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11至12頁,原審訴字卷二十四第106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05至122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㈢上揭事實欄一㈡所示「刀哥」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癸
○○、王梓濠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13頁、第15頁),暨被告宙○○、庚○○、C○○、地○○、丑○○、乙○○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31頁、第35至3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房手繪位置圖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34至141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認被告宙○○、庚○○、C○○、地○○、丑○○、乙○○確有實行此部分詐欺取財行為。
㈣上揭事實欄一㈢所示「阿志」話務組之事實,業據被告天○○於
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31頁、第35至3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附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64至77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認被告天○○確有實行此部分詐欺取財行為。㈤上揭事實欄一㈣所示「王老闆」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
楊善百、黃馨慧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 教戰 手冊、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100至108頁、第113至123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㈥上揭事實欄一㈤所示「大胖」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曾
嘉慶、鄧安哲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2頁反面、第23頁),並有機房手繪位置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教戰手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0頁、第12至19頁、第20至26頁、第30至31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㈤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另卷內尚無證據證明此話務組成員於98年10月至99年4月20日,有利用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之情事,故僅能認定該機房自99年4月11日開始運作實行詐欺取財行為,附此敘明。
㈦上揭事實欄一㈥所示「王老闆」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
武元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2頁反面、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5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位置圖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24至132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㈥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㈧上揭事實欄一㈦所示「未○○」話務組之事實:
①被告未○○於99年6月21日為警在苗栗縣○○鎮○○路00巷0號4樓查
獲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教戰守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206至238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㈦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②被告未○○自網路下載扣案之教戰手冊自行研究,扣案之詐騙
名冊、手寫教戰手冊等資料,係其在網路上搜尋隨手抄寫者,其購買電腦設備乃為瞭解詐騙集團,其申請之QQ帳號與本案詐騙集團亦有聯繫等情,業據被告未○○於原審時及本院中供陳在卷(見原審審訴字卷二第212頁,原審審訴字卷三第179頁反面,本院卷三第53至54頁,本院卷四第31頁),同案被告李裕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亦自承其與未○○係因「工作」而住在上開查獲地點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21頁反面至第122頁),再觀諸警方在查獲現場所扣得之教戰手冊,其中一張記載:「(一線)廣州市郵政局」、「我這裡是郵政局(客人要是沒問是那裡的郵政局就先講郵政局就好了,以免衍生問題。但是客人如果有問的話,就一定要講是那裡的郵政局)」、「你有一封重要的掛號信件,我們的郵政局人,幫你送過去了兩次,怎麼都一直沒辦法送交給你簽收啊?你那白天是因為工作都沒人在?還是怎樣?怎麼都沒有簽收咧?(客人如果有問是送去那的話?就一定要跟客人對地址,對完再繼續下面的流程。如果客人沒有問是送去那裡給他的,並且直接問你是什麼樣的掛號郵件的話,做完ST後,就一定要明確的告訴客人,這是一封由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所發出來給你的一封通知掛號信件。)(客人這時會說一大堆、問一大堆的,給客人一點點時間,聽看看客人講什麼,我們再接什麼。不要雞同鴨講,答非所問的。)」(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230頁),其內容竟完全在教導詐騙行為人如何應對被害人於電話中之提問,顯見被告未○○蒐集備置如附表一㈦所示之教戰手冊、北京地區詐騙名冊、上海地區詐騙名冊、大陸地區各金融銀行ATM提款卡、電腦、數據機、電話及相關週邊設備等物,應係作為其與李裕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取財之工具;再經比對大陸公安部提供曾與被告E○○等人聯繫之QQ帳號及IP位址資料,其中有QQ名稱使用「 阿金 」之人(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63頁反面),其IP位址所在裝機地點即係位於苗栗縣○○鎮○○路00巷0號4樓,且自99年5月7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相互聯繫多達10次,每次聯繫時間非短(詳見附表八),而該IP申請人即為被告未○○,有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9日函文在卷可佐(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85頁反面至第286頁),益見被告未○○及同案被告 李裕有 使用上開被告E○○提供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之情事,堪認被告未○○確有實行此部分詐欺取財行為。
㈨上揭事實欄一㈧所示「有志」話務組之事實,業據被告酉○○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認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65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68至172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㈧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認被告酉○○確有實行此部分詐欺取財行為。另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酉○○於99年5月間即已進入上開機房,依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定其於99年6月11日始進入該機房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附此敘明。
㈩上揭事實欄一㈨所示「李董」話務組之事實:
①被告辰○○、戊○○、寅○○、玄○○、丁○○於99年6月21日為警在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之1當場查獲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現場圖、查獲現場照片、教戰守則、筆記本、名片簿、電話簿、大陸銀行開戶申請表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74至194頁,原審訴字卷二第37至62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②依被告辰○○於警詢時供稱:搜索現場之在場人戊○○、寅○○、
玄○○、丁○○等4人是我聘請他們來我住處居住,因我在現住處(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成立詐騙處所,所以我聘請戊○○、寅○○、玄○○、丁○○等4人來我住處替我工作撥打、接聽詐騙電話,詐騙對象均是大陸地區居住人士,現場查扣之教戰守則是作為教導員工詐欺大陸民眾的講稿,電話手機為詐欺大陸人民的聯絡通話工具,電腦、數據機是發射語音至大陸民眾,再回撥至我們第1線客服人員,被害人資料手抄本紙張記載被害人資料;戊○○、寅○○、丁○○等3人是於99年6月16日晚上8時許進駐至我現住處,隔天6月17日下午1時開始撥、接電話執行詐財工作;我從99年6月17日下午1時起開始執行詐騙工作;我受雇於「李董」,雙方言明以月薪5萬之代價聘請我執行詐騙工作,截至目前為止我還沒有領到薪水,戊○○、寅○○、玄○○、丁○○他們4人也還沒有領到薪水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31至132頁、第135頁);暨其於偵查中供稱:(問:戊○○、丁○○、寅○○、玄○○有無打電話到大陸?)我們都有試著撥電話出去,這些都是按照李董的指示;房子的監視器是我自己裝的,我知道李董要我做的事是偏門的事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66頁),再參酌上開機房遭警方查獲之客觀事證,以及扣案之筆記本記載該機房自99年6月17日起開始運作及購買充值卡等情(見原審訴字卷二第43至44頁),堪認上開該機房確係於99年6月17日開始撥接電話,而對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
③被告寅○○於警詢中供稱:辰○○要我到高雄從事打電話的工作
,玄○○、丁○○也都是負責打電話,「打電話」就是佯裝客服人員打電話給大陸人民從事詐騙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92頁反面),復於偵查中供稱:辰○○找我下去,說要介紹打電話的工作給我,就是類似客服人員作問卷調查的工作,就是騙人的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04頁),被告戊○○於偵查中結證稱其係99年端午節(本院按:即99年6月16日)入住上址機房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88頁),被告丁○○於偵查中結證稱其於99年6月16日入住上址機房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33頁),被告玄○○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其於99年6月16日入住上址機房等語,暨於本院中供稱其知悉前往上址機房係從事詐騙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70頁、第218頁、第222頁正面,原審訴字第9頁背面,本院卷三第53頁),核與上開被告辰○○供述及扣案筆記本記載內容相符,參諸原審當庭勘驗查獲現場錄影光碟結果顯示:警員自被告戊○○房間內起出黑色包包後,在被告辰○○、戊○○、寅○○、玄○○、丁○○面前,逐一清點該包包內物品之際,僅被告戊○○曾表示該包包內物品非其所有,除此以外,被告辰○○等5人均未當場反駁或說明渠等未曾見過該包包或其內物品(見原審勘驗筆錄及查獲現場照片─原審訴字卷八第155至第157頁,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186至193頁),益見被告辰○○、戊○○、寅○○、玄○○、丁○○自99年6月17日起即已開始在上址機房實行詐術,而確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
上揭事實欄一㈩所示「龍來」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
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38頁反面、第240頁正面、第243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第30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教戰手冊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240至253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上揭事實欄一所示「阿龍」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林
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44頁反面、第246頁、第247頁反面、第249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1頁、第32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76至81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上揭事實欄一所示「阿州」話務組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楊
騏榮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2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照片、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96至204頁,原審訴字卷九第37至39頁),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至起訴書雖記載同案被告楊騏榮自99年6月間起,陸續以桃園市○○區○○○街00號9樓、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為工作機房云云,然同案被告楊騏榮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99年4、5月「阿州」有叫我在龍江路試機子,就是試撥打電話到大陸看對方的來電有沒有顯示號碼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九第37頁正面),核與裝機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IP位址,於99年4、5月間有與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之被告E○○聯繫之記錄相符(見附表八),足見同案被告楊騏榮應於99年4、5月間,即已在上開龍江路機房進行詐騙,又其於原審時雖供稱曾於98年7月至同年10月間參與桃園市○○區○○○街00號9樓之詐騙集團(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51頁),但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提出任何證據,自難認同案被告楊騏榮或此話務組其他成員有在該址實行詐欺取財行為,附此敘明。
附表九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無從認定係由上揭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所為:
①事實欄一㈠所示「輝哥」話務組,係於99年5月間成立,由成
員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以信件沒有領取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㈡所示「刀哥」話務組,係於99年5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中國郵政局人員,以通知、傳票等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㈢所示「阿志」話務組,係於99年4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代辦貸款業者或銀行業務員,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5%手續費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㈣所示「王老闆」話務組,係於99年5月10日成立,由成員假冒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㈤所示「大胖」話務組,係於99年4月21日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㈥所示「王老闆」話務組,係於99年4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代辦貸款業者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㈦所示「未○○」話務組,係於99年5月7日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㈧所示「有志」話務組,被告酉○○係於99年6月11日加入,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㈨所示「李董」話務組,係自99年6月17日起,以預錄不詳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令被害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再由成員假冒公安局及人民銀行人員進行詐騙;事實欄一㈩所示「龍來」話務組,係於99年3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所示「阿龍」話務組,係於99年3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事實欄一所示「阿州」話務組,係自99年4月起,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②事實欄一㈠至所示話務組,均於99年間始行成立,然附表九
編號1至126所示之詐騙時間,均係98年間,自不可能由上開話務組成員所為;另編號127至135所示之詐騙手法,均係假冒電信業者以電話欠費為由進行詐騙,又與上開各話務組之詐騙手法明顯不同。是依卷存證據,尚無從證明附表九所示詐欺取財犯罪與上開各話務組有關。
③綜上,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係
遭上開話務組成員詐得款項,依罪疑唯輕原則,本院因認上開各話務組成員均僅著手詐欺取財行為,然尚未得手,而屬未遂。
被告E○○、宇○○、子○○、賴柄男、B○○及同案被告孫端駿間具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等與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之間,亦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3739號判決參照)。從而,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不實身分、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每位成員所從事之行為,均係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之一環,縱未親自參與每一筆詐騙工作,或未必知悉其他共犯詐騙個別被害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既均為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欲從中獲取利益、分潤報酬,自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
②依卷內大陸公安部提供曾與被告E○○聯繫之IP位址資料(見原
審訴字卷三第258至267頁),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各電信業者查詢後,查知部分與被告E○○聯繫之IP位址,其裝機地點即係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所在之機房,而該等機房與被告E○○聯繫之情形,亦詳如附表八所示,被告E○○復於99年8月18日警詢中供承:QQ暱稱「voip-手術刀」為孫端駿使用,其聯絡對象都是詐欺集團客戶,因為詐欺集團客戶都使用QQ聯繫,所以我們跟詐欺集團客戶也都是透過QQ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210頁),足見被告E○○等人之上開電信平台確有提供予各話務組成員使用。
③被告E○○、宇○○、子○○、賴柄男、B○○及同案被告孫端駿既知
悉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之客戶為詐欺集團,猶提供予各話務組成員作為向他人實行詐欺取財行為之工具,揆諸前揭說明,無論其等係從事架設平台、維護設備、測試線路、更換線路、監看網頁、電路費轉帳、客戶話費充值、排除故障,甚至從事採買食物、日用品及跑腿等維持機房運作之必要工作,均應認其等彼此間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且其等既知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係供各該話務組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用,揆諸上揭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亦應認其等與各該話務組成員間,分別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就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詐欺行為共同負責。
上揭事實欄二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壬○○、申○○、
辛○○、G○○、亥○○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七第156頁、第166頁反面,原審訴字卷八第67頁反面、第68頁反面、第69頁正反面、第103頁反面,原審訴字卷二十二第216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3頁、第34頁反面、第36頁、第37頁、第39頁、第40頁、第41頁),並經被告丙○○、壬○○、申○○、辛○○、G○○、亥○○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264至265頁,本院卷四第125至126頁),復有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房手繪位置圖、日報表、旅行業代收辦理出國規費證明單、帳冊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2至7頁、第11至13頁、第15至17頁、第20至26頁、第28頁、第31至34頁,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80至112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可資佐證,再一併參酌下列證據,堪認被告丙○○、壬○○、申○○、辛○○、G○○、亥○○確有與被告己○○、巳○○、D○○、甲○○、黃○○、A○○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帳,而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①大陸地區被害人文格、顧月等人,於上揭期間內,先後遭詐
欺集團成員於電話詐稱渠等涉及洗錢需將資金轉帳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陷於錯誤,分別將人民幣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款項轉帳至鄭波、胡萍等大陸區人頭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害人文格、顧月等人指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四第35至36頁、第126至127頁),並有中國 工商 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四第37頁)。
堪認上開「捲毛」等詐欺集團成員確有陸續撥打電話予文格、顧月等多數大陸地區民眾,佯以涉及洗錢需將資金轉帳至指定帳戶為由,使文格、顧月等多數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分別將人民幣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款項,轉帳至被告丙○○等人掌控之鄭波、胡萍等多個大陸區人頭帳戶內。
②被告甲○○、黃○○、A○○部分:
⑴被告甲○○、黃○○、A○○所涉詐欺取財犯行,雖經原審判處罪刑
確定,然此部分事實,仍為上揭事實欄二所示犯罪事實之一部,故應說明認定之理由,合先敘明。
⑵被告甲○○、黃○○部分:
被告甲○○於警詢中自承:尤敦鍊是於98年(正確日期我忘
了),叫我至大陸地區當車手負責提、領款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66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承:我有幫尤敦鍊領錢,我有在大陸開戶,尤敦鍊說要用我的帳戶轉錢用的,他說他要買機器,我確實有將U盾卡跟提款卡交給尤敦鍊,起訴書上面寫的我每天有領2-3萬人民幣的部分是實在的;我有用尤敦鍊提供的提款卡及密碼,幫尤敦鍊提款後,匯入指定帳戶內;我有看到尤敦鍊拿20張左右的卡,他有叫我去幫他看卡裡面有沒有錢,看幾張我忘記了,差不多有8-9張左右,回去之後就跟尤敦鍊說裡面沒有錢;我有覺得很奇怪,我有問尤敦鍊說這是什麼錢,他告訴我那是他要跟人家開工廠,買機器的錢,因為我們覺得怪怪的,後來我們想回來,但是尤敦鍊就把我們的台胞證拿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八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依被告甲○○上開供述內容,尤敦鍊告知其要到大陸地區擔任提款車手,且其於大陸期間每日提領款項後,均需匯入指定帳戶內,並曾以卡片測試帳戶內有無款項,上開舉止顯與一般購買機器之正常交易不同,自堪認其知悉每日提領後轉存之款項係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民眾所得者。
被告黃○○於警詢中自承:我有替尤敦鍊在大陸地區負責當
車手,提款詐騙所得之贓款;尤敦鍊於98年4月10日左右,叫我至大陸地區當車手負責提領款,他曾叫我持大陸地區多家銀行之金融卡提款現金後,再叫我至提款機(可存、轉款用)存入指定帳號內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46至147頁);於偵查中自承:是尤敦鍊找我去大陸當車手,甲○○跟我一樣,都在當車手,我們兩個都聽尤敦鍊指揮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58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承:我有幫尤敦鍊領錢,每天大約應該有20萬人民幣,總共有7、8百萬人民幣,領回來都是交給尤敦鍊,再匯到他指定的帳戶;尤敦鍊叫我們去試卡片能不能使用,是要去試密碼正不正確,能不能使用,我試了差不多超過30張;當時我有覺得很奇怪,我們本來要回來,但是尤敦鍊跟上面的人講電話,上面的人要我們繼續做,我那時候就覺得領的錢怪怪的,我那時候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錢,而且那時候我們想回來也沒有錢;我也有去大陸開戶,辦出來的提款卡跟U盾密碼都交給尤敦鍊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八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依被告黃○○上開供述內容,尤敦鍊確有告知其要到大陸地區擔任提款車手,且其於大陸期間有測試數十張銀行卡之密碼是否正確,每日提領款項後均需匯入指定帳戶內,每日提領金額高達人民幣20萬元,亦發覺上開舉止有異,自堪認其知悉每日提領後轉存之款項係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民眾所得者。綜上,被告甲○○、黃○○既有與被告丙○○邀集之尤敦鍊前往大陸地區擔任取款車手,從事測試提款卡、提款、轉帳等工作,主觀上亦知悉該等款項係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民眾所得者, 自堪認渠 等2人確有與被告丙○○等人共同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帳,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⑶被告A○○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A○○於原審中供承不諱(見原審審訴字卷二第277頁,原審訴字卷八第70頁),並有上揭客觀事證可資佐證,堪認其確有與被告丙○○等人共同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帳,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③被告己○○、巳○○部分:
⑴被告己○○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有去過臺中市○○路0段00
0號2樓、臺中市○○街00號7樓(見原審訴字卷八第105頁反面);被告己○○、巳○○於本院中供稱:其等當時有前往上址找被告丙○○、辛○○等人聊天,順便幫忙購買便當、檳榔、飲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0頁、第233頁)。
⑵被告巳○○於偵查中供稱:我一開始只知道他們做電腦,後來
己○○告訴我他們在做詐欺,己○○是幫他們買便當;我曾經在98年6月跟曾煥杰一起來桃園的酒店喝酒,後來我有陪他們去桃園的某間汽車旅館住了兩天,他們在旅館內都有在用U盾,當時我是與曾煥杰、己○○在一起,我有問他們「U盾」的功用,他們說只要有人打電話說那個名字下有多少錢,他們就要用「U盾」把錢轉出去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26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時候丙○○講電話會提到大陸人、轉帳,所以我知道他們是在做詐欺;我知道曾煥杰在汽車旅館使用U盾轉帳的錢跟詐騙有關,因為他們講話很明顯,當時他們電話很多支,在講電話的過程中有聽到轉帳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十第74頁、第75頁)。
⑶被告丙○○於警詢中供稱:我偶爾會叫己○○及巳○○跑跑腿,有
一陣子曾煥杰北上桃園、新竹、苗栗作業時,己○○及巳○○有一起陪同北上遊玩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12
0頁),於偵查中供稱:有時候我們轉帳忙的時候,會請己○○幫忙買便當,己○○跟巳○○都是幫忙跑腿買東西,有陣子曾煥杰在這裡的時候,他有沒有幫忙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26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己○○、巳○○只是在我在忙的時候,有去幫我買便當,他們只是幫我跑腿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七第156頁反面至第157頁正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巳○○有到過臺中市○○路○段000號2樓,他幫我買檳榔、酒過去,在那邊跟我聊天,巳○○認識曾煥杰、己○○,曾煥杰有將詐騙所得的款項在網路上轉帳,曾煥杰是用U盾轉帳,地點不一定,有在泡沫紅茶店過,有時也會在臺中市○○路○段000號2樓、汽車旅館等地,巳○○跟己○○都是幫忙跑腿,幫我買檳榔買煙,有時候他們幫我買吃的用的,(問:你從認識巳○○跟己○○以來,一直到你從事詐騙還有用網銀轉帳詐騙所得款項這些工作時,你有告訴巳○○跟己○○你在從事上開詐騙以及銀行轉帳的工作嗎?)他們常常聽我接電話,我跟對方講話的內容他們大約都知道,這種東西不能明講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十第71頁、第72頁反面)。
⑷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己○○來找我或辛○○時,我
或辛○○會告訴被告己○○要買幾人份的便當,他若是來找我的話,就會跟我一起待在客廳聊天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十第5頁正面)。
⑸證人辛○○於偵查中供稱:從我加入阿東詐欺集團至今,巳○○
曾在公司任職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14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己○○當時在當兵,他開車載我去上班,我叫他拿東西陪我上去臺中市○○路○段000號2樓、臺中市○○街00號7樓等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十第3頁反面)。
⑹依被告己○○、巳○○、丙○○、壬○○、辛○○上開供證,併參酌前
揭客觀事證,可見被告己○○、巳○○主觀上均知悉被告丙○○等人係從事大陸地區詐騙所得款項之轉帳工作,卻仍加入被告丙○○等人,並依被告丙○○之指示,分擔購買便當、檳榔、香煙等跑腿工作,使上址機房成員得以持續進行轉帳,而無庸自行外出徒增加遭警方查獲之風險,其2人所分擔者,既屬維持該機房運作之必要行為,揆諸前揭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見理由欄貳一①所述),應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其中,並與被告丙○○等人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完成整體犯罪計畫。綜上,堪認被告己○○、巳○○確有與被告丙○○等人共同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帳,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④被告D○○部分:
⑴被告D○○於本院中供承其當時在上址機房內,從事打掃、準備
餐點、背誦U盾號碼(網路銀行轉帳憑證)等工作(見本院卷四第190頁、第193至194頁)。
⑵被告申○○於偵查中供稱: 賴建偉 的工作是負責轉帳還有測試
帳號是否正常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6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D○○跟我一起被抓,有跟他共事過,但是他剛進來,我跟他不熟,他進來沒有多久,最多不會超過一個月;我在警詢時說的賴建偉就是在庭的被告D○○,D○○剛進去,可能在學轉帳這些東西,但是有無實際操作我不清楚;我們被抓的那些人沒有跟我說過他們要離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九第85頁反面至第87頁)。
⑶被告A○○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叫我背一些卡號、證號之類的
東西,我就想奇怪這是什麼東西,因為我去才三個禮拜,我看隔壁的在轉帳,我才知道這是做詐欺的,我負責背卡號跟證號、試車、看帳號可不可以使用,我正在學當中;我在警詢筆錄稱我跟D○○是在洗戶頭資料,就是試看看戶頭可不可以用;D○○慢我一個禮拜進去,跟我一樣在試車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53至55頁)。
⑷依被告D○○、申○○、A○○上開供證,併參酌前揭客觀事證,可
見被告D○○主觀上顯已知悉被告丙○○等人係從事大陸地區詐騙所得款項之轉帳工作,卻仍加入被告丙○○等人,並依被告丙○○之指示,分擔打掃、準備餐點、背誦U盾號碼,甚至測試帳戶等工作,使上址機房得以持續進行轉帳工作,其所分擔者,既屬維持該機房運作之必要行為,揆諸前揭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見理由欄貳一①所述),自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其中,並與被告丙○○等人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完成整體犯罪計畫。綜上,堪認被告D○○確有與被告丙○○等人共同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款項予以提領、轉帳,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依卷附「賴坤宏與『阿東』資金流向圖」,被告丙○○實際支配
使用之甲○○、陳正旺、 鄧家豪 等人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之帳戶,固曾轉帳至 林樹濤 之帳戶,而林樹濤之帳戶,則曾轉帳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E○○實際支配使用之章建文帳戶(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26頁)。然被告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不知道林樹濤、章建文等人頭帳戶,有時詐騙集團跟我說要把錢轉到誰的帳戶,會在SKYPE上通知我們要把錢轉到哪裡,我只會把金額記錄下來,但帳號和帳戶名我不會記下來,辛○○給我的單子上面只會記載誰做了多少錢,以供將來給報酬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5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不認識E○○、楊洲武、宇○○、孫端駿等人,我是聽從上面的人指示將錢轉出去,實際的用途我也不瞭解,我們做這行也不會問這麼多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41頁正面),迨原審時再證稱:這是詐騙集團指示說要轉的,他們究竟要把錢轉去哪裡,我也不瞭解,我只是跟著詐騙集團的指示去操作,就是詐騙集團指示我轉帳,我就跟壬○○說,壬○○就會指示底下的其他員工去轉帳,有時候是我會自己跟其他員工說,不會透過壬○○,壬○○如果在幫我買些吃的喝的過去機房給員工他們,我就會順便請壬○○帶吃喝過去的時候,把要轉帳的事情告訴員工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九第83頁正面)。是被告丙○○所屬車手集團將款項匯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時,得否知悉匯至該指定帳戶之目的為何,已非無疑,且被告丙○○實際支配使用之甲○○、陳正旺、鄧家豪等人帳戶,既未直接將款項轉至被告E○○使用之人頭帳戶內,卷內復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渠等有相互聯繫或屬同一詐欺集團,實難遽認被告丙○○車手集團成員(即被告丙○○、壬○○、申○○、甲○○、黃○○、辛○○、己○○、巳○○、G○○、亥○○、D○○、A○○12人),與被告E○○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成員(即被告E○○、宇○○、子○○、賴柄男、B○○及同案被告孫端駿、王雅蘭7人)之間,具有何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另檢察官並未提出確切證據以證明被告丙○○車手集團成員與上揭事實欄一㈠至各話務組成員間,有相互聯繫或屬同一詐欺集團之情事,亦無從遽認渠等彼此間具有何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上揭事實欄三、四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申○○分別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13頁、第39頁反面、第50頁,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22至23頁,原審訴字卷七第158頁、第167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3至34頁、第36頁,本院卷二第264頁,本院卷四第122頁、第125至126頁,本院卷七第430至431頁),並有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之「廖乙川」證件影本、臺中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2至7頁、第9頁、第11至13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證件可資佐證,堪信被告丙○○、申○○此部分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陳啓文偽造「林欣茂」國民身分證之時間為97年間,然被告申○○於警詢時已供稱:林欣茂身分證1張是我被通緝時向人刊登廣告以2萬元購得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一第50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林欣茂身分證是因躲避通緝向別人買來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9頁),而被告陳啓文係於98年8月25日始因另件詐欺案件遭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其為躲避通緝購買「林欣茂」身分證之時間應為98年間,起訴書就此部分顯有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二、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㈠被告E○○、宇○○部分:
①被告E○○、宇○○暨其等辯護人辯(護)稱:
⑴被告E○○、宇○○並不知悉其客戶如何使用上開電信平台,其等
與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⑵本案無法證明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民眾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
罪之被害人,即無從認定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自不成立犯罪。
⑶被告E○○於99年1月5日楊洲武在大陸地區遭公安逮捕後,即未
再從事架設電信平台賺取話費服務,嗣於同年3月間,同案被告孫端駿接收其電腦主機,另行起意提供電信平台收取話務費用,乃與被告E○○無關。
⑷被告宇○○僅有測試線路、支付話費、向線路商支付租用線路費用等行為,縱成立犯罪,亦僅屬幫助犯。
②經查:
⑴被告E○○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多次自承知悉上開電信平台之
客戶為詐欺集團,核與同案被告孫端駿之供述及各該客觀事證相符(詳見理由欄貳一本文、㈠①所述),被告宇○○於偵查中亦自承知悉上開電信平台之客戶為詐欺集團,核與共犯楊洲武及被告賴柄男之供述及各該客觀事證相符(詳見理由欄貳一本文、㈠②所述),其等嗣於本院中空言不知客戶如何使用上開電信平台云云,顯屬無稽。
⑵被告E○○、宇○○既知悉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之客戶為
詐欺集團,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實行詐欺取財行為之工具,揆諸上揭理由欄貳一①所示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自應認其等與各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就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詐欺行為共同負責。被告E○○、宇○○辯謂其等與各話務組成員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暨被告宇○○辯謂其縱成立犯罪,亦僅屬幫助犯云云,均不可取。
⑶卷內事證固無法證明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民眾為此部分詐欺
取財犯罪之被害人,然仍得認定各該話務組成員已利用上開電信平台撥打電話向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詳見理由欄貳一㈡至所述及附表八所示),被告E○○、宇○○暨其等辯護人辯謂本案無從認定各話務組成員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云云,並不足取。
⑷被告E○○於原審時已明確供稱:其於楊洲武遭公安逮捕後,因
岳父罹癌需籌措醫療費用,乃繼續提供上開電信平台予詐欺集團使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2頁、第253頁),並有附表八所示之IP或QQ聯繫情形可佐,被告E○○嗣於本院中翻異前供,辯謂:99年3月以後,由同案被告孫端駿另行起意提供上開電信平台云云,顯與上開確切事證相違,殊不可採。
⑸被告E○○於本院中聲請傳喚證人癸○○、未○○到庭作證,其中證
人癸○○雖證稱:伊不清楚「刀哥」是否有透過被告E○○架設上開電信平台及提供話務服務,「刀哥」未提及被告E○○,伊不記得有無盜取被害人資料傳送給「刀哥」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27頁、第428頁、第431頁),被告未○○則證稱:伊未委託被告E○○架設上開電信平台及提供話務服務,亦未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行騙云云(見本院卷四第364至365頁)。惟「刀哥」及「未○○」話務組均有利用上開電信平台撥打電話向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已如上述,且該等機房之IP或QQ確與被告E○○聯繫,亦如附表八所示,證人癸○○、未○○上開證述內容,均與卷內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顯係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殊不足取,亦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E○○認定之依據。
⑹被告E○○、宇○○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
查及審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E○○、宇○○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㈡被告賴柄男部分:
①被告賴柄男暨其辯護人辯(護)稱:
⑴被告賴柄男於98年8月21日出監後,約於同年10月間前往被告
E○○之電信平台處工作,迄99年2月底,另覓得龍膳食品有限公司之食品理貨員一職,乃自99年3月1日起至該公司工作,而上開各話務組實行詐術之時間,均在被告賴柄男離開上開電信平台工作之後,自無從定被告賴柄男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⑵縱認被告賴柄男成立犯罪,亦應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②經查:
⑴被告賴柄男係於本案查獲(99年6月20、21日)前2、3個月至
上開電信平台機房工作一節,業據被告E○○於原審中由被告賴柄男本人主詰問時結證明確(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1頁背面),被告E○○且當庭進一步證稱:被告賴柄男有去○○市○○○○街○樓(本院按:該址機房係99年2月間開始使用),有時候買便當,有時候買飲料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1頁反面、第253頁反面),核與被告賴柄男於警詢時自承其曾聽聞「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法院您好,你在『2010年4月8日』出庭審理未到,現在最後通知,如不出庭審理,將強制羈押,如有疑問請按9轉接人民法院,重聽請按1」語音內容相符(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2頁反面至第293頁),足見被告賴柄男於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際,仍在被告賴柄男架設之上開電信平台工作。
⑵被告E○○於原審時雖證稱:「我知道他(本院按:指被告賴柄
男)剛出獄,我請他先來我這邊讓我看著他一段時間再說,(當時賴柄男沒有其他的工作?)沒有」等語(見原審訴字卷四第253頁反面),然所謂「剛出獄」究係出獄後若干時間,可能因各人對時間之觀念不同而異,前揭被告E○○證述之「查獲前2、3個月」,依一般社會通念,亦可涵攝為「剛出獄」,非必即為被告賴柄男所指其於98年8月21日出監後之同年10月間;又被告賴柄男縱於99年3月1日至龍膳食品有限公司擔任食品理貨員,亦非不得利用工作之餘或下班時間,前往上址電信平台從事相關工作。
⑶被告賴柄男既於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實行詐欺取財犯
行之際,仍在被告賴柄男架設之上開電信平台工作,縱令僅負責採買食物,仍屬維持該機房運作之必要工作,揆諸上揭理由欄貳一①所示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仍應成立12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尚難認其僅有1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⑷綜上,被告賴柄男暨其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至被告賴柄
男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賴柄男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㈢被告B○○部分:
①被告B○○辯稱:伊當時僅有前往上址機房與被告子○○聊天,並未參與上開電信平台之建立或維護云云。
②經查:
⑴依卷內關於上開電信平台之客觀事證,並參酌被告B○○、E○○
、宇○○、子○○及同案被告孫端駿之供證,堪認被告B○○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已詳如上述(見理由欄貳一本文、㈠⑤所示),被告B○○於本院中猶空言否認犯罪,實不足取。
⑵被告B○○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查及審
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B○○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㈣被告未○○部分:
①被告未○○辯稱:伊未從事詐騙工作,亦不認識被告E○○等人,
伊經常無法登入電腦帳戶,並曾接獲通知電腦帳戶遭盜用,伊雖有QQ帳號,但以該帳號與被告E○○聯繫者,並非伊本人云云。
②經查:
⑴依卷內關於上開電信平台之客觀事證,暨警方自被告未○○處
所查扣之各該證物,並參酌被告未○○及同案被告李裕之供述,堪認被告未○○確有此部分犯行,業如上述(見理由欄貳一本文、㈧所示)。被告未○○徒謂電腦帳戶及QQ帳號遭盜用,卻無法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警方循IP址、QQ帳號等線索追查,果然查獲被告未○○所在之苗栗縣○○鎮○○路00巷0號4樓內,備置諸多電腦設備及教戰守則等詐欺取財工具,被告未○○且坦承上開QQ帳號為其申請者,倘被告未○○非此部分詐欺取財之行為人,焉能如此巧合!是其空言否認犯罪,並不足取。
⑵被告未○○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查及
審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未○○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㈤被告酉○○部分:
①被告酉○○辯稱:伊當時甫到上開機房,現場並無撥打電話之器材或系統,伊僅有閱覽教戰手則云云。
②經查:
⑴依卷內關於上開電信平台之客觀事證,暨警方自「有志」話
務組機房(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查扣之各該證物,並參酌被告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已堪認酉○○確有此部分犯行(見理由欄貳一本文、㈨所示)。再依被告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99年6月11日(即端午節前兩天)我去南投草屯鎮的公司時,有一男一女在打詐騙電話,端午節過後我再去那一男一女都不在了,然後設備也都搬走了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53至254頁),暨其於偵查中供稱:我去草屯時已經是今年6月初的時候,當時已經有三人在裡面,都在打電話去大陸騙人;「有志」有給我一張教戰手冊,我都照上面唸,「有志」叫我們背起來,我們都打電話給大陸人,說自己是大陸公安,跟對方說他涉及刑案,要對方把資料及銀行帳戶明細留下來,並要說出裡面有多少錢,我把這些資料抄起來,就給後線的人員;後線就是之前三個人中的一個女生,我6月11日去上班,但12日晚上「有志」說要休息,叫我們不要做,所以我才做兩天;如果後線有做成功,我可以抽一成;我們都用市內電話打,但那三人不做後,「有志」就把所有的電話器材收走,其他東西(即現場扣到的物品)都留下;我去的那兩天好像都沒有詐騙成功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87頁),上開詐騙機房於被告酉○○加入後之99年6月11、12日,確有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被告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在該處見習,仍應同負其責。是被告酉○○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被告酉○○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查及
審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酉○○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㈥被告辰○○、戊○○、寅○○、丁○○、玄○○部分:
①被告辰○○部分⑴被告辰○○辯稱:伊當時有測試電話,但未撥通,亦未打電話至大陸地區行騙云云。
⑵被告辰○○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辰○○邀集被告戊○○、寅○
○、丁○○、玄○○至上址機房等待工作,並未提及要進行電話詐騙之事,其等亦未從事撥打電話詐騙行為,無從認定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自不構成犯罪云云。
②被告戊○○、寅○○、丁○○部分⑴被告戊○○辯稱:伊僅在上址機房等待工作,並未撥打電話,
亦不知有詐欺情事云云;被告寅○○辯稱:伊當時尚未撥打電話,查獲後始知涉及詐欺云云;被告丁○○辯稱:伊當時在上址機房等待工作,不知要從事詐欺工作云云。
⑵被告戊○○、寅○○、丁○○之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本案並無證
據證明被告戊○○、寅○○、丁○○如何使用電話行騙及其詐騙內容為何,且警方查獲之際,相關設備、物品均裝在被告戊○○房間內櫃子裡之一只黑色大提袋內,而非由被告戊○○、寅○○、丁○○分別持有,可見其等確未開始撥打電話行騙,另扣案筆記本內並無關於被告戊○○、寅○○、丁○○之紀錄,亦不知其等薪水為何,其等更未使用QQ即時通軟體與被告E○○等人聯繫,自不得認定被告戊○○、寅○○、丁○○成立犯罪云云。
③被告玄○○部分⑴被告玄○○辯稱:伊當時係受被告辰○○之邀前往上址機房等待
工作,被告辰○○雖未告知要從事何工作,但伊知悉要從事電話詐騙工作,迄查獲時尚未開始撥打電話行騙云云。
⑵被告玄○○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劉
淑玲知悉前往上址機房係要從事詐騙工作,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玄○○已著手撥打電話行騙,尚不得僅以被告辰○○之單一供述遽行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云云。
④經查:
⑴依卷內關於上開電信平台之客觀事證,暨警方自「李董」話
務組機房(高雄市○鎮區○○○000號2樓之1)查扣之各該證物,並參酌被告辰○○、寅○○、戊○○、丁○○、玄○○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證,堪認被告 莊建生 、戊○○、寅○○、丁○○確有此部分犯行(詳見理由欄貳一本文、㈩所示)。以上事證,足以證明被告辰○○、戊○○、寅○○、丁○○、玄○○遭警方查獲之前,均已開始撥、接詐騙電話,其中教戰守則影本更可證明其等詐騙內容如事實欄一㈨所示(見原審訴字卷二第41至42頁),凡此在在顯示被告辰○○並非僅在上址機房測試電話,亦非未向被告戊○○、寅○○、丁○○提及要進行電話詐騙之事,而被告戊○○、寅○○、丁○○、玄○○更非僅在上址機房等待工作或不知悉要從事詐欺活動。
⑵本案警方查獲之際,上址機房內之相關物件,固非由被告辰○
○、戊○○、寅○○、丁○○、玄○○持有。然查獲時間既為99年6月21日上午7時(見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74頁),斯時被告辰○○、戊○○、寅○○、丁○○、玄○○尚未開始當日之詐騙工作,而未持有該等物件,乃事理之常,自不得執此遽謂其等未曾撥、接電話行騙。
⑶扣案筆記本內雖未具體記載被告戊○○、寅○○、丁○○、玄○○之
工作紀錄或薪資情形,然觀諸該等內容,均以文字代號為之(見原審訴字卷二第43至45頁),而詐欺集團成員為求隱晦或避責,使用本人姓名以外之文字作為代號者,所在多有,自不得因此驟認被告戊○○、寅○○、丁○○、玄○○均未從事詐騙工作;又本案無法認定被告戊○○、寅○○、丁○○、玄○○之詐欺取財行為已達既遂階段,既如上述,則「李董」尚未論及其等報酬或薪資,亦屬合理,仍不得因此逕認其等4人尚未開始詐騙工作。
⑷上址機房確有與被告E○○等人聯繫,已如上述(見附表八所示
),且「李董」話務組既有其他成員,自非必須由被告戊○○、寅○○、丁○○、玄○○對外聯繫不可,故縱令其等未使用QQ即時通軟體與被告E○○等人聯繫,亦無從援為有利認定之依據。
⑸被告辰○○於本院中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戊○○、玄○○、丁○○到
庭作證,其3人雖證稱:被告辰○○邀伊至上址等待工作,並未提及工作內容及薪資,僅表示嗣後會由另一人前來洽談,伊等或被告辰○○於警方查獲前,均未開始撥打電話,伊等亦不知悉現場查扣物品之內容或該等物品為何人所有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33至459頁)。惟被告辰○○、戊○○、寅○○、丁○○均有利用上開電信平台撥打電話向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證人戊○○、玄○○、丁○○上開證述內容,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顯係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殊不足取,亦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辰○○認定之依據。
⑹本院依職權將附表一㈨所示扣案之電腦主機等物,送請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雖因鑑識軟體不支援、未具備對應電源設備、手機SIM卡儲存侷限性、硬碟異常等因素,無法經由數位鑑識方法取得其內相關跡證(見本院卷五第9頁、第11頁,本院卷六第31至60頁,本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卷一至四),然本案關於「李董」話務組部分,已有上揭確切事證足以證明,縱令受限於客觀因素無法還原若干扣案證物之數位內容,仍無礙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是此部分鑑定結果,尚不得憑為有利於被告辰○○、戊○○、寅○○、丁○○、玄○○認定之依據。
⑺綜上,被告戊○○、寅○○、丁○○、玄○○暨其等辯護人所辯,均
不可採。至被告辰○○、戊○○、寅○○、丁○○、玄○○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辰○○、戊○○、寅○○、丁○○、玄○○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㈦被告己○○、巳○○部分:
①被告己○○暨其辯護人、被告巳○○辯(護)稱:被告己○○、巳○
○當時係前往上址機房與被告丙○○、辛○○等人聊天,僅有時順便幫忙購買便當、檳榔、飲料,並未參與被告丙○○等人之車手集團云云。
②經查:
⑴依警方查獲被告丙○○等人車手集團機房之客觀事證,並參酌
被告己○○、巳○○、丙○○、壬○○、辛○○之供證,堪認被告己○○、巳○○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已詳如上述(見理由欄一本文、③所示),縱令其2人僅負責採買食物等跑腿工作,仍屬維持該機房運作之必要行為,揆諸前揭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見理由欄一①所述),均應同負其責,其等猶執前詞否認犯罪,並不可採。
⑵被告己○○、巳○○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
偵查及審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己○○、巳○○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㈧被告D○○部分:
①被告D○○暨其辯護人(護)稱:被告D○○當時僅在上址機房從
事打掃、準備餐點及背誦U盾號碼等工作,均屬詐欺取財之預備行為,至多僅成立詐欺取財之幫助犯,並不構成詐欺取財既未遂罪云云。
②經查:
⑴依警方查獲被告丙○○等人車手集團機房之客觀事證,並參酌
被告D○○、申○○、A○○之供證,堪認被告D○○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已詳如上述(見理由欄貳一本文、④所示),縱令其僅負責打掃、準備餐點及背誦U盾號碼等工作,仍屬維持該機房運作之必要行為,揆諸前揭關於共同正犯之說明(見理由欄貳一①所述),自應同負其責,其猶執前詞否認犯罪,並不可採。
⑵被告D○○暨其餘被告或同案被告等人,歷次於警詢、偵查及審
理中,雖或有事後廻護共犯、避重就輕或冀圖脫免自身罪責之詞,但悉與上揭確切之客觀事證相違,自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D○○認定之依據,併此指明。
三、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不予調查之理由:㈠被告辰○○、戊○○、寅○○、丁○○部分:①被告辰○○暨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告寅○○到庭作證,以證明其
並未向被告寅○○等人提及工作內容及薪資,且被告寅○○等人亦未開始撥打電話之工作。另被告戊○○、寅○○、丁○○暨其等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告辰○○到庭作證,以證明被告辰○○當時係要求其等等待通知後再進行工作。
②惟查:被告戊○○、寅○○、丁○○於查獲之前,均已開始從事撥
、接電話之行騙工作,業經認定如上,被告辰○○甚且於警詢時即明確指陳被告戊○○、寅○○、丁○○於99年6月16日晚間8時進駐上開機房,隔(17)日開始執行電話詐欺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35頁),本院因認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爰不再調查此等證據。
㈡被告己○○部分:
①被告己○○暨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告辛○○、共犯曾煥杰到庭作
證,以證明被告辛○○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共犯曾煥杰於大陸地區製作之公安筆錄內容,均與事實不符。
②惟查:本院係綜合各該事證認定被告己○○有此部分詐欺取財
犯行(如上述),非僅依憑被告辛○○或其他共犯之供述而已,何況被告辛○○之警詢筆錄及共犯曾煥杰之公安筆錄,均非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基礎,其中曾煥杰更因本案於大陸地區服刑中,刑期至121年8月24日始屆滿。本院因認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爰不再調查此等證據。
㈢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於本院中雖曾聲請傳喚被告辛○○到庭作證,惟嗣已捨棄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見本院卷四第234至235頁),本院亦認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爰不予調查此項證據。
㈣被告D○○部分:
①被告D○○暨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告G○○到庭作證,以證明被告
丙○○等人車手集團,係指示被告G○○交辦被告D○○從事打掃、準備餐點及背誦U盾號碼等工作。
②惟查:被告D○○此部分辯解縱令屬實,亦無礙於其成立詐欺取
財罪,既如上述,本院因認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爰不再調查此項證據。
四、論罪及刑之加減:㈠法律適用說明①比較新舊法: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E○○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條及增訂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E○○等人均係3人以上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E○○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②國民身分證係證明身分資格之證件,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
書,為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而戶籍法業於97年5月28日增訂公布第75條第1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97年5月30日起施行。是偽造國民身分證者,依特別法規競合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處斷。
③被告E○○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先後於105年7月20
日、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其中106年修正時,將犯罪組織之要件擴及「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107年修正時,更擴及「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E○○等人犯罪時間均係在98、99年間,斯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既無關於「持續性或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適用該條例處斷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事實欄一部分:
①本案無從認定附表九所示之大陸地區民眾係遭事實欄一㈠至
所示話務組成員詐騙,既如前述,自不得逕予推認各該話務組成員詐欺取財未遂之次數,依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成員(包括被告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均僅有1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而與各話務組成員共同實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成員(被告E○○、宇○○、子○○、賴柄男、B○○),則均依各話務組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總次數,各有12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是核被告E○○、宇○○、子○○、賴柄男、B○○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共12罪;被告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②被告E○○、宇○○、子○○、賴柄男、B○○與事實欄一所示上開電
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之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各與自身所屬如事實欄一所示話務組之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E○○、宇○○、子○○、賴柄男、B○○等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成員,分別與各話務組成員(包括被告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③公訴意旨雖未就事實欄一所示「阿州」話務組成員自99年4
至6月起撥打電話施用詐術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原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事實欄二部分:
①核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事實欄二所示之「捲毛」等詐騙集團成員,雖係對文格、顧月等多數大陸地區民眾詐取財物,然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丙○○等人確知該詐騙集團詐取財物之次數及被害人人數為何,是依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定被告丙○○等人主觀上認知至少有1次詐欺取財犯行,而論以1個詐欺取財罪。
②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
○與事實欄二所示車手集團其他成員及「捲毛」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事實欄三部分:
①核被告丙○○就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②被告丙○○與某甲2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③被告丙○○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斷。
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丙○○偽造國民身分證所為,係成立刑法第2
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名,惟此部分應依戶籍法第75條第1項處斷,已如上述,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因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⑤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丙○○偽造「廖乙川」身分證部分提起公訴
,然被告丙○○偽造健保卡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事實欄四部分:
①核被告申○○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
②被告陳啓文與某乙2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E○○、宇○○、子○○、賴柄男、B○○各犯上開詐欺取財未遂1
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丙○○、申○○各犯上開詐欺取財、偽造國民身分證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分論併罰。
㈦累犯:
①被告子○○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
中簡字第19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2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賴柄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8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2月2日執行完畢;被告丙○○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34號減為有期徒刑5月,於96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前科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七第127頁、第139至140頁、第148垤149頁、第272至273頁)。
②被告子○○、賴柄男、酉○○、丙○○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為累犯,惟審酌其等所犯上開前案,或與本案類型不同,或情節尚輕微,均難僅憑該等前案認定其等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
㈧刑之減輕:
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犯上開詐欺取財未遂罪,經衡酌其等犯罪情節,認與既遂犯尚屬有間,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
月6日施行,其修正後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經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俾法院得依職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且將「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應」減輕其刑,較諸修正前規定更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本案於100年8月19日繫屬原審法院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8月17日卯○秋黃99偵16240字第070016號送審函文暨原審法院收狀章戳在卷足憑(見原審審訴字卷一第1至2頁),其中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丙○○、壬○○、申○○、辛○○、己○○、巳○○、G○○、亥○○、D○○之上開有罪部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茲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原因、本案之複雜程度、被告罪名之輕重及所承受之經濟上、心理上負擔等事項,認本案尚未確定之原因並非可歸責於上開被告,應已侵害其等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爰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其中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均遞減輕其刑。
㈩事實欄一所示話務組成員及事實欄二所示車手集團成員中,
雖有少年共犯,然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本案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少年參與犯罪,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分別對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丙○○、壬○○、申○○、辛○○、己○○、巳○○、G○○、亥○○、D○○等人就詐欺取財部分論罪科刑,並對丙○○、申○○就偽造國民身分證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受詐騙部分,事實欄一㈤、㈧、所示「大胖」、「有志」、「阿州」話務組之部分犯行,均漏未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如下述),又未及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誤加重被告子○○、賴柄男、酉○○、丙○○所犯各罪之最低法定刑度(如下述),且未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上開全部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定刑(如上述),均有未洽。被告E○○、宇○○、賴柄男、B○○、未○○、酉○○、辰○○、戊○○、寅○○、玄○○、丁○○、己○○、巳○○、D○○提起上訴執前詞否認犯罪,均不可採(詳如上述),被告子○○、宙○○、庚○○、C○○、地○○、丑○○、乙○○、天○○、丙○○、壬○○、申○○、辛○○、G○○、亥○○提起上訴請求從經量刑則有理由。惟原判決關於此等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六、量刑理由:㈠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不思以正途賺取
錢財,竟加入詐欺集團圖謀不法利益,並以集團式、專業分工之犯罪模式,向大陸地區民眾施以詐術,損害我國形象及金融交易安全,其中被告E○○、宇○○、子○○、賴柄男、B○○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助長被告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等各該話務組成員實行犯罪,而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則擔任車手,將「捲毛」等詐欺集團成員詐得款項予以提領、轉帳,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達成犯罪目的,均應予相當程度非難,另被告丙○○、申○○為躲避警方查緝,而偽造假證件,除損及證件名義人權益外,亦影響主管機關對證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破壞社會治安及生活秩序;兼衡被告等人素行(見本院卷七第115至293頁─其中被告酉○○、戊○○、寅○○、玄○○、丁○○、丙○○、申○○犯本案之前尚有詐欺前案,被告丙○○、申○○更分別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4年6月之重刑)、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主從地位、參與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得易科罰金者,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㈡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
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另規定,受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準此以論,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E○○、宇○○、子○○、賴柄男、B○○所犯上開數罪,雖應予併罰,惟揆諸上揭意旨,基於保障其等聽審權之考量,爰不定應執行刑。
七、緩刑說明:㈠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考其立法意旨,於消極面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職業、家庭而自暴自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面則可保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效。
㈡被告壬○○曾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8
月,於92年3月20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後僅犯本案詐欺取財罪,別無其他刑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73至74頁),其素行尚可,因短於思慮,跟隨斯時男友即被告丙○○觸犯本案詐欺取財罪,惟犯後已知坦承犯罪,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衡酌其與被告丙○○現已結婚,甫於2個月前產下幼子(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倘入監服刑,將無法避免上開短期自由刑所生之弊害,且將嚴重影響其家庭,並滋生社會問題,本院因認上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徹底悔過,並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
㈢被告壬○○以外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其餘被告,本院綜衡其等犯
罪情節、家庭狀況、工作情形、素行前科、犯後態度等情,認上開對其等宣告之刑,或應入監服刑始得收矯正之效(被告丙○○、陳啓文),或因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已有避免短期自由刑所生弊害之機會(被告丙○○、陳啓文、壬○○以外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其餘被告),爰均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八、沒收: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
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毋庸比較新舊法。
㈡事實欄一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E○○或同案被告孫端駿所有,
用以供其等與被告宇○○、子○○、賴柄男、B○○共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2人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二第224頁反面、第226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物,除編號21之群健ADSL外,其餘均係
「輝哥」所提供,用以供同案被告李吉峯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李吉峯等人供陳明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11至13頁、原審訴字卷二十四第106頁反面至第107頁),至編號21所示之物,則係同案被告李吉峯所有,用以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11頁反面)。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物,除編號17之租賃契約書外,其餘均
係「刀哥」所提供,用以供被告宙○○、庚○○、C○○、地○○、丑○○、乙○○及同案被告癸○○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癸○○陳明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13頁),至編號17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宙○○承租詐欺機房之租賃契約書,使「刀哥」話務組成員得憑以使用該址房屋,應認係被告宙○○所有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宙○○、庚○○、C○○、地○○、丑○○、乙○○、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④扣案如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係「阿志」置放於詐欺機房,用
以供同案被告林裕嘉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林裕嘉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18頁至19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⑤扣案如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均係「王老闆」所提供,用以供同
案被告楊善百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等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1至22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⑥扣案如附表一㈤所示之物,係置於詐欺機房內,用以供同案被
告曾嘉慶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陳旭彥、鄧安哲供陳在卷(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4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3頁反面)。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⑦扣案如附表一㈥所示之物,係「王老闆」置於詐欺機房內,供
同案被告武元鍾、謝宜哲、楊豐裳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等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5頁,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26至127頁、第151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⑧扣案如附表一㈦所示之物,係被告未○○所有置於詐欺機房內,
供其與同案被告李裕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未○○、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⑨扣案如附表一㈧所示之物,係在「有志」話務組機房內查扣之
物,自堪認係「有志」所有供被告酉○○及該話務組其他成員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酉○○、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⑩扣案如附表一㈨所示之物,係在「李董」話務組機房內查扣之
物,自堪認係「李董」所有供被告辰○○、戊○○、寅○○、玄○○、丁○○等該話務組成員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辰○○、戊○○、寅○○、玄○○、丁○○、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⑪扣案如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均係「龍來」所有提供,用以供同
案被告鄭名宏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鄭名宏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29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⑫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阿龍」所有提供,用以供同
案被告林聖忠等人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林聖忠陳明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1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E○○、宇○○、子○○、賴柄男、B○○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⑬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係被告E○○所有之本案犯罪所得,
業據其供陳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卷第12至13頁,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3頁、第3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卷內尚無證據證明其餘共同被告對上開扣案現金有處分權或有其他犯罪所得,自無對其餘共同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事實欄二部分: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丙○○、申○○或辛○○所有,供
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等人為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現金,係被告丙○○所有之本案犯罪所得
,業據其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二十三第33頁、第3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卷內尚無證據證明其餘共同被告對上開扣案現金有處分權或有其他犯罪所得,自無對其餘共同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事實欄三、四部分: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係被告丙○○所有,因犯罪
所生之物,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②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申○○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亦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均否認與本案有
關,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相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未○○自98年8月10日起至99年5月6日止,以苗栗縣○○鎮○○
路00巷0號4樓為工作機房,對大陸地區民眾進行詐騙,因認被告未○○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②被告E○○、宇○○、子○○、賴柄男、B○○提供上開電信平台及話
務服務系統,由被告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等如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藉以向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因認其等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③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
○等車手集團成員,於事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向附表九所示大陸地區民眾(編號86、108所示文格、顧月部分除外)詐欺取財後,依該等話務組成員指示,將詐騙所得款項予以提領、轉帳,因認其等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④事實欄一㈤所示「大胖」話務組成員,自98年10月起至99年4
月20日止,透過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因認被告E○○、宇○○、子○○、賴柄男、B○○就此部分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⑤事實欄一㈧所示「有志」話務組成員,自99年5月起至99年6月
10日止,透過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因認被告酉○○、E○○、宇○○、子○○、賴柄男、B○○就此部分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⑥事實欄一所示「阿州」話務組成員,自99年4月間起,在桃
園市○○區○○○街00號9樓之詐騙機房,透過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因認被告E○○、宇○○、子○○、賴柄男、B○○就此部分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被告未○○部分:
①公訴意旨認被告未○○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理由
欄貳一㈠、㈧所示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據。惟訊據被告未○○堅決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並未撥打電話向他人行騙等語。
②經查:本案卷內並無被告未○○自98年8月10日起至99年5月6日
在上址機房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之相關證據,其所使用之QQ帳號(「阿金」)亦自99年5月7日始有與被告E○○聯繫之記錄(詳見附表八),故僅能認定被告未○○自99年5月7日起至同年6月21日查獲日止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如事實欄一㈦所示),尚無從證明其於98年8月10日至99年5月6日有從事詐欺取財行為。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被告E○○等人部分:
①公訴意旨認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
○、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理由欄貳一㈠至所示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據。惟訊據被告E○○等人均堅決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等並未涉及此部分犯罪等語。
②經查:附表九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無從認定係由上揭事
實欄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所為,業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一所示),自難認被告E○○、宇○○、子○○、賴柄男、B○○、宙○○、庚○○、C○○、地○○、丑○○、乙○○、天○○、未○○、酉○○、辰○○、戊○○、寅○○、玄○○、丁○○有此部分行為。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被告丙○○等人部分:
①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
、亥○○、D○○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理由欄貳一所示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據。惟訊據被告丙○○等人均堅決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等並未涉及此部分犯行等語。
②經查:本案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丙○○等車手集團成員與
被告E○○等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成員間,具有何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難認被告丙○○等車手集團成員與事實欄一㈠至所示被告宙○○等各話務組成員間,具有何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詳見理由欄貳一所示),故除附表九編號86、108部分可認係被告丙○○等人所為外(詳見理由欄貳一①所示),其餘編號部分均無從認定與被告丙○○、壬○○、申○○、辛○○、己○○、巳○○、G○○、亥○○、D○○有關。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事實欄一㈤所示「大胖」話務組: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大胖」話務組成員於98年10月至99年4月20日,有利用上開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系統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行騙之情事,已如上述(見上揭理由欄貳一㈥所示),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㈦「有志」話務組部分: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酉○○於99年5月至同年6月10日,有進入「有志」話務組之上址機房參與運作,已如上述(見上揭理由欄貳一㈨所示),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㈧「阿州」話務組部分: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阿州」話務組成員有在桃園市○○區○○○街00號9樓建立詐騙機房行騙之情事,已如上述(見上揭理由欄貳一所示),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午○○、H○○自99年5月間起,加入以南投縣○○鎮○○路00○00
巷00號為詐欺機房之「有志」話務組,負責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於電話中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或涉及刑事司法案件等語,繼之由該話務組其他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匯款,致大陸地區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因認被告午○○、H○○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②被告丙○○、壬○○、申○○、甲○○、黃○○、辛○○、己○○、巳○○、G
○○、亥○○、D○○、A○○與跨境詐欺集團之話務組成員綽號「捲毛」、「洋蔥」、「小葉」、「一千」、「阿牛」、「大條」、「吉祥」、「小米」、「大米」、「三多」、「阿水」、「大金」、「全順」之人,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上開跨境詐欺集團之話務組成員向大陸地區等地之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得金錢後,為掩飾及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由被告丙○○、壬○○、申○○、甲○○、黃○○、辛○○、己○○、巳○○、G○○、亥○○、D○○、A○○共同從事開立帳戶、存取款、網路銀行轉帳等行為,將詐得款項以網路銀行轉帳至被告丙○○指定之大陸地區地下匯兌業者帳戶內,再由被告丙○○從臺灣地區相對應之地下匯兌業者提領新臺幣,依其與跨境詐欺集團約定之對拆成數,從中賺取詐騙所得18%至20%之不法利潤,其餘款項則交予跨境詐欺集團指定之取款人,而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逃避查緝及確保詐騙所得利益,因認被告丙○○等12人涉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被告午○○、H○○部分:
①公訴意旨認被告午○○、H○○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理由欄
貳一㈠、㈨所示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據。惟訊據被告午○○、H○○均堅決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等甫至查獲地點3日,僅有背誦教戰手則,尚未開始撥打電話行騙等語。
②經查:
⑴被告午○○、H○○於99年6月21日在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
為警查獲,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
573號卷五第168至172頁)。然被告酉○○於偵查中證稱:我今年6月初去的時候,已經有3人在裡面;我6月11日去上班,但12日晚上「有志」說要休息,叫我們不要做,所以我才做兩天;我們都用市內電話打,但那3人不做之後,「有志」就把所有的電話器材收走,其他東西留下;H○○和陳玉茹是「有志」帶來的,他們都是上週五即6月18日進公司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87至88頁),核與本案警方於查獲現場僅扣得電腦主機1台,而未扣得任何電話器材之客觀情狀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號卷五第171至172頁),亦與被告午○○、H○○供稱其等甫至上址3日等語相合,再參諸被告H○○於98年7月16日入營,99年6月16日退伍,離營單位為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通資作業第一大隊通資作業三中隊等節,有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03年4月29日函文在卷足憑(見原審訴字卷七第101頁),其退伍時間與上述時序相合,益徵被告酉○○、午○○、H○○所供上情屬實。從而,被告午○○、H○○既甫至上址機房3日即為警查獲,尚未開始撥打電話行騙,且其2人至該機房之前,被告酉○○及該話務組其他成員業已停止詐欺取財犯行,自難遽認其2人共同參與此部分犯罪。
⑵綜上,本院無從形成被告午○○、H○○已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之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不得認其2人成立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丙○○等人部分:
①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壬○○、申○○、甲○○、黃○○、辛○○、己○
○、巳○○、G○○、亥○○、D○○、A○○涉有洗錢罪嫌,無非以理由欄貳一所示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據。惟訊據被告丙○○、壬○○、申○○、甲○○、黃○○、辛○○、己○○、巳○○、G○○、亥○○、D○○、A○○均堅決否認洗錢犯行,辯稱:伊等並無洗錢之故意與行為等語。
②經查:
⑴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全文(106年6月28日施
行),其中第1條明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3條第2款規定並將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不限犯罪所得金額)納入洗錢前置犯罪之範圍(修正前係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始為「重大犯罪」),足見其修法目的,係擴大洗錢行為之態樣及範圍,以涵蓋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俾達第1條所揭櫫之立法目的。
惟被告丙○○等人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係規定: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其立法目的及行為態樣、範圍,顯較修正後新法狹獈。申言之,舊法僅在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逃避追訴、處罰,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之洗錢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意思,始克相當。質言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係以行為人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而基於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意(洗錢之犯意),並有掩飾或隱匿其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洗錢之行為),始能成立,倘未兼具洗錢犯意及洗錢行為,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即難謂與洗錢行為相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021號、100年台上字第69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綜上,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及處罰規定,行為人單純提領詐欺取財所得財物,或依詐欺集團成員內部各自應分得之不法利益成數而分配匯款,均僅係處分贓物之行為,尚難認其構成洗錢罪,且無論因自己或他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必須具體認定其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並非一有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即可直接推斷成立洗錢罪。
⑵證人曾煥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供稱:在臺灣的老闆阿東聯繫
上廈門賣銀行卡和銀行U盾的人,阿東買到卡之後,U盾寄回臺灣,交給我們網上銀行轉帳用。銀行卡交給在大陸取款小組的人使用。大陸取款小組的人收到卡後,會做成資料,用QQ傳給我們在台灣網銀轉帳的人。我們收到資料後,將詐騙來的錢直接網銀轉帳到這些卡上。然後我們在臺灣打電話給這些取款小組的人,告訴他們哪些卡有錢,取款小組的人就在大陸的ATM機上去取。另一方面,我們用電話將我們擁有的U盾銀行卡帳號通過短信告訴在泰國、越南的詐騙集團的人,這個帳號就是所謂的國家安全帳戶。在泰國、越南的詐騙集團的人就打電話給受害人,叫受害人把錢存入我們擁有U盾銀行卡的帳號的帳戶內。當受害人將錢存到我們擁有U盾銀行卡的帳號的帳戶內後,我和己○○、巳○○3人就立即將受害人的錢通過網上銀行分散轉到我們取款小組的人的帳戶上。然後我們3人打電話叫在大陸的取款小組的人立即通過ATM機將這些錢取走。然後取款小組的人打電話向我們匯報取到多少錢,我們就將另外存錢的帳號通過短信的方式發給取錢小組的人。取錢小組的人就將取到的錢存入我們發過去的帳號內,我們發過去的存錢帳戶常用的有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等6個帳戶。這些帳戶都是人頭戶,我們稱為外圍「車」,就是外圍帳戶,也就是這些人本身不控制這些帳戶,這些帳戶的網銀U盾都在臺灣我和己○○、巳○○身上,當取錢小組的人將錢存入上述帳戶後,我和己○○、巳○○就用網銀轉帳轉入我們自己人的帳戶內,這些帳戶包括我本人的建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還有尤敦鍊、甲○○、陳正旺、鄧嘉豪這五個帳戶,這五個帳戶我們稱作老闆阿東的倉庫,這五個帳戶的實際操作人是我和己○○、巳○○3人,U盾和銀行卡也都在我和己○○、巳○○3人身上;我們根據老闆阿東的決定將上述老闆倉庫內的錢,通過網上銀行匯入大陸的水站,就是大陸講的地下錢莊,再由地下錢莊將這些錢匯入臺灣,這些為阿東服務的地下錢莊帳戶包括 林一民 、 吳玉剛 、 吳玉蘭 、 許靜 、 林敏 ;林敏是一個水站,林一民、吳玉剛、吳玉蘭是另一個水站,許靜也是一個水站,水站就是大陸講的地下錢莊,是提供匯兌服務的,我們匯入上述這些帳戶的人民幣最後通過這些水站都成功兌換成新臺幣了。另外,當在泰國、越南詐騙集團的老闆需要用錢時,我們就從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這些外圍的帳戶直接轉入在泰國、越南詐騙集團的老闆提供的帳戶內,這些帳戶包括詐騙集團老闆的倉庫(如 楊生蘭 帳戶),還有詐騙集團需要支付的網絡平台費用(如 戴小陽 帳戶),還有詐騙集團配合的水站帳戶,如 趙娜娜 、 李軍 、 鄧燕中 的帳戶;我們一般都是從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上述這六個外圍「車」帳戶轉入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是在泰國、越南的詐騙團伙的老闆指示我們將錢打入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內的;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性質是與泰國、越南的詐騙團伙配合的在大陸的水站,水站就是大陸講的地下錢莊,負責將錢匯出境外的;當受害人將錢存入所謂國家安全帳戶後,我們在臺灣就開始進行網轉。我們跟詐騙集團之間有約定,如果受害人把錢打到國家安全帳戶後,如果我們不在15分鐘內將這些錢轉走,而國家安全帳戶內的錢被執法機關凍結的話,我們是要向詐騙集團賠凍結數額20%的錢等語(見原審99年度聲羈字第394號卷第39至43頁)。
⑶證人尤敦鍊於98年12月29日大陸公安詢問時供稱:98年5月17
日,我同甲○○、黃○○一起從金門坐船到廈門,我們隨身還帶來了10幾個手機及1台手提電腦,及1個U盤,作為同 阿西 聯繫用的,到達廈門之後,我打電話給接應的人,接應的人叫我在廈門的一個咖啡廳接頭。這大陸接應的人給了我100多張五大銀行的銀行卡,五大銀行指中行、農行、 工行 、建行、招行,還有20幾張大陸的身分證。當時這些東西都放在一個盒子裡,我們把這些銀行卡先拿到ATM機上去試,密碼正確的,我們就把它建立起一個電子文檔,我試過,大陸接應的人給我的100多張銀行卡只有2張密碼不正確,其他的100多張密碼都正確的。我把這100多張密碼都正確的銀行卡建立起一個電子文檔,密碼不正確的銀行卡扔掉,電子文檔內容包括編號、姓名、大陸身分證號碼、大陸的開戶銀行、密碼。我把電子文檔建好後,通過QQ把這些信息發阿西,阿西就把詐騙來的錢打到這其中的銀行卡裡。然後阿西就打電話告訴我哪張卡有錢,我們就去ATM機上去取;我把上述電子文檔複製一份存入我自己的U盤裡。5月20日左右,我們3人到廣東的東莞、深圳。我們在深圳的萬福盈賓館住下。每天,臺灣的阿西打電話給我,說哪張哪張銀行卡內有錢,於是白天我們3人到東莞的ATM機上取詐騙來的錢。取到錢後,阿西又把存錢的帳號用手機短消息發過來,我們把取到的錢從ATM機上存入阿西發過來的帳號裡,是一種無摺存款。我們3人每天都這樣取錢,存錢。我們在東莞取了一星期的錢,大概取了200多萬的人民幣;這些用短消息發過來的存錢帳號,我記得這些常用的帳號開戶名有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等;6月初,我受阿西的指派,我同甲○○、黃○○三人到達湖南衡陽,住在石鼓區的一賓館裡。阿西每天打電話給我,說哪張哪張銀行卡內有錢,我們3人就去ATM機上取詐騙來的錢。同樣,取到錢後,阿西又把存錢的帳號用短消息發過來,我們把取到的錢從ATM機上存入阿西發過來的帳號裡,是一種無摺存款。我們3個人每天都這樣取錢、存錢,我們在衡陽取了大約3星期的錢。大概取了3百多萬的人民幣。6月20日左右,我們準備回臺灣了,阿西叫我在衡陽跟一個臺灣人 阿宏 接頭。接頭之後,我把100多張銀行卡、20幾張身分證還有聯繫的10幾台手機都交給了臺灣人阿宏。之後,我帶著筆記本電腦及U盤同甲○○回到廈門,黃○○由於臺胞證不見了,還留在衡陽等辦證件;6月22日下午,我同甲○○從廈門乘船到金門,後回到臺灣。黃○○是6月底回臺灣;我知道還有其他類似像我們一樣的取款組;阿西叫我們去提的錢是他們通過電話花言巧語騙來的;今年6月22日我回臺灣之後,阿西叫我另外再叫2個人和我一起在7月份重返大陸取詐騙來的錢。我找我朋友 周均珀 、許勝忠;阿西負責將周均珀的護照辦好,阿西又給了我10只手機,今年7月3日,我同周均珀、許勝忠三人從臺灣桃園機場乘飛機到香港轉機到廈門;以我自己名字開戶的大陸銀行卡現在在臺灣,是阿西讓我開戶帶回臺灣的,是用我的台胞證開戶,並且連網銀U盾一起交給阿西了,這張卡開通了網銀轉帳功能,是我在湖南開的,同時和我一起開戶的還有甲○○,也是用臺胞證開的,這張卡也開通了網銀轉帳功能,也是湖南開戶的,這張卡包括U盾都是我回臺灣交給阿西在使用,我和甲○○本人都沒有用過這2張卡等語(見原審99年度聲羈字第394號卷第61至64頁、第67頁)。
⑷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錢進來後,我們會通知車手去用提
款卡領錢,一開始都是我負責,後來才將此部分交給辛○○他們負責,是用手機通知車手把錢領出來,之後我會再要他們把錢存入如曾煥杰、尤敦鍊等較正常的帳戶,再等待上面的詐騙集團通知我們把錢再轉到指定的帳戶,應該是轉到地下匯兌業者的帳戶。事成之後,我會依上面指示去特定地點,跟地下匯兌業者拿錢,常是在交流道,這些錢包含要給詐騙集團和我應得的錢,詐騙集團會在另外跟我約地方拿要給他們的錢,但並非每次都這樣,有時候地下匯兌業者只交給我我應得之報酬;詐騙集團的贓款轉來轉去,有時沒有全部都轉到我手上,有一部份會跑到第三地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4頁),復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詐騙集團的人如果匯一筆10萬人民幣進去帳戶給我,他們會通知我,因為大陸的提款機1天只能領2萬人民幣,所以我會再由我這邊分成5個帳戶下去提領,就是把這10萬人民幣轉到5個帳戶,每個帳戶各2萬,再由底下的車手將各個帳戶的2萬元提領出來,車手們把錢提領完之後會通知我,我會要求車手們把提領到的人民幣存到我告訴車手們我提供的帳戶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九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正面)。
⑸被告申○○於偵查中供稱:我們算是車手部分,確認錢進來帳
戶,再把錢轉到其他可以用提款卡領錢的帳戶,不負責講電話、詐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8頁)。
⑹核諸共犯曾煥杰、尤敦鍊及被告丙○○、申○○之上開供述內容
,被告丙○○所組之車手集團係與詐騙集團合作,由被告丙○○之車手集團提供「國家安全帳戶」予詐騙集團,迨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等帳戶後,被告丙○○即依其與詐騙集團間之協議,由臺灣轉帳小組成員以U盾將款項轉至大陸取款小組成員持有銀行卡之帳戶內,再由大陸取款小組成員至大陸自動櫃員機提款,每個帳戶每日至多提領2萬元人民幣,大陸取款小組成員將款項取出後,再依轉帳小組成員指示,將款項存入外圍帳戶內(即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等6個人頭帳戶),其後轉帳小組成員將款項轉入曾煥杰、尤敦鍊、甲○○、陳正旺、鄧嘉豪等帳戶內,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由被告丙○○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款項,倘詐騙集團成員需使用詐騙款項,轉帳小組成員即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從外圍帳戶直接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從而,被告丙○○等人既係受限於大陸地區自動櫃員機每日提款金額之限制,始將詐得款項切割成數筆較小款項,已難遽認其等有化整為零之洗錢故意;且被告丙○○派員至大陸地區由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先將款項存入其實力控制下之外圍人頭帳戶,再將部分款項轉入曾煥杰等人帳戶內,復依詐騙集團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由被告丙○○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所得款項,均僅係取得或分配犯罪所得之手段,亦難認被告丙○○等人有使所得財物來源合法化之故意;再被告丙○○等人雖利用人頭帳戶轉帳,但仍可自帳戶往來記錄中追查資金流向,無法改變該財物本質或使其來源合法化,亦難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來源與犯罪之關連性,參諸其目的係分潤詐騙所得18%至20%之報酬,實難遽認被告丙○○等人確有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故意與行為;另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他人身分、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而跨國詐欺集團,在各地均可能有集團成員,被告丙○○等人將部分詐得款項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至大陸地區地下匯兌業者帳戶,再自臺灣地區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含應分得之報酬),本係跨國詐騙集團取得跨境犯罪所得之手段,被告丙○○等人縱有將部分詐得款項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回臺灣,亦無從憑此遽行推論其等有洗錢之故意與行為。
⑺綜上,被告丙○○、壬○○、申○○、甲○○、黃○○、辛○○、己○○、
巳○○、G○○、亥○○、D○○、A○○是否具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所定洗錢罪之故意與行為,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之餘地,復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其等確有此部分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不得認其等成立公訴意旨所指之洗錢罪。
㈤駁回上訴之理由:
①原審基於同上理由,諭知被告午○○、H○○無罪,暨被告丙○○、
壬○○、申○○、甲○○、黃○○、辛○○、己○○、巳○○、G○○、亥○○、D○○、A○○被訴洗錢部分無罪,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⑴警方破獲「有志」話務組機房時,除查扣電腦主機外,尚扣
得電腦螢幕、數據機、路由器等物,該話務組成員亦有可能利用該等設備達到傳統「電話器材」之通話功能,且被告午○○、H○○主觀上知悉該址機房從事詐騙活動,縱令僅有背誦教戰守則,依共同正犯責任原則,仍應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此觀諸被告乙○○僅在「刀哥」話務組機房背誦教戰守則,仍經原審認定成立犯罪自明云云。
⑵被告丙○○等人除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外,依附
表五所鉅額款項計算,尚有龐大資金經由被告丙○○等人交付予跨境詐欺集團指定之取款人,因而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查緝,並確保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利益,此亦屬「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行為,起訴書雖未敘及此部分,法院仍得變更起訴法條或依想像競合規定併予審究。再被告丙○○等人既知地下匯兌進出之款項來源不明,猶執意為之,主觀上自有掩飾或隱匿其來源或使之合法化之犯意,其等所為,已使他人及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應構成洗錢罪云云。
③經查:
⑴本案關於「有志」話務組部分,依公訴意旨及原審、本院認
定之事實,均係該話務組成員須扮第一線郵政局人員或第二線公安局人員,而在「電話中」向被害人施用詐術,惟檢察官上訴意旨卻謂該話務組成員亦「可能」利用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數據機、路由器等設備,達到傳統「電話器材」之通話功能云云,已難認與卷內事證相符,且所謂「可能」之情,又未提出確切事證以證明該話務組成員可以依照上述方法實行此部分詐欺取財犯罪,自難憑此遽認被告午○○、H○○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另被告午○○、H○○在上址機房背誦教戰守則期間,該機房已停止詐欺犯罪活動,而被告乙○○在「刀哥」話務組機房背誦教戰守則期間,該話務組成員仍持續進行詐欺取財犯罪,此觀諸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
該公寓是我男友宙○○承租的,租屋處的電話是癸○○叫宙○○去申請的;我們是用電話打去中國大陸,我才去4天,還沒學會,還沒有上線打電話;癸○○是要我們打電話去中國大陸地區,向大陸民眾騙取姓名、身分證號、所在省份等資料;我男友宙○○大約在6月10日或11日就先去該集團工作了;我於6月18日去該處時,C○○、徐0成、蔡0盈、庚○○、王梓濠、地○○、丑○○、柳0嵐等8人就已經在該處上班了;我男友宙○○也是擔任員工,負責打電話;向大陸民眾套取的個人資料,我看其他人都是用筆抄寫起來,再交給癸○○等語自明(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52至153頁)。是兩者情況完全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作為認定被告午○○、H○○成立犯罪之依據。
⑵本案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並參酌卷內相關事證,被告
丙○○等人被訴之犯罪行為態樣,應係「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無訛,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其等犯罪所得金額龐大,即遽指被告丙○○等人亦有「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犯行,已屬無稽;且被告丙○○等人是否有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故意與行為,尚有合理懷疑存在餘地,已詳如上述(見理由欄貳十㈣②所示),縱令其等知悉地下匯兌進出之款項來源不明,然其等經由地下匯兌業者進出款項之目的,既在於分配犯罪所得,仍難憑此遽認其等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來源或使之合法化之洗錢犯意。
⑶綜上所述,檢察官提起上訴所執各端,均不可採,其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參與沒收部分: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參與人F○○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之房屋及坐落土地,係被告丙○○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違法行為所得財物所變得之物,無償登記在F○○名下,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參與人為被告丙○○之母,於98年12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
得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房屋(原因發生日期為98年11月24日),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
㈡本案除被告丙○○遭查扣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外,檢察官
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丙○○及其所屬集團成員尚有詐得其他財物,亦無法證明被告丙○○有洗錢犯行,已難認參與人名下之上開房地係被告丙○○從事詐欺取財或洗錢所獲財物變得之物,且被告丙○○復於警詢中明確供稱:我於96年因詐欺案禁見出來之後,我向父母親借了一筆錢去投資夜市生意,我每個星期都有收入,我就將賺來的錢存到我三姊 江麗紅 的華南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當時因為我的帳戶被凍結,信用破產,而且還有另案通緝,所以我才將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房屋登記在我母親名下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卷二第124至125頁),實無從僅憑檢察官之推論或臆測,逕行認定參與人購買上開房地之資金係源自於被告丙○○參與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罪所得。原判決因而諭知不予沒收,並無違誤。此部分既為本案(被告丙○○部分)上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駁回此沒收部分之上訴。
肆、被告申○○、庚○○、丑○○、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見本院卷七第355頁、第356頁、第358頁、第359頁、第177頁、第243頁、第245頁、第339頁,本院卷六第395頁、第397頁、第427頁、第431頁,本院「蒞庭通知、回證、閱卷聲請書」卷第20頁、第36頁、第38頁、第61頁、第62頁),爰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71條、第455之27條第1項、第455之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提起上訴,檢察官張銘珠、李海龍、許永欽、洪威華、黃士元、 吳廣莉 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林柏泓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
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參與沒收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之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筆記本本1E○○(原名賴坤宏)編號a202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宇○○)000-00-000000-0本1E○○編號a303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宇○○)000000000000本1E○○編號a404台新銀行存摺帳號(賴坤宏)000-00-000000-0本1E○○編號a505台新銀行存摺帳號(賴坤宏)0000-00-0000000-0本1E○○編號a606便條紙張23E○○編號a707手機(大同牌)0000000000支1E○○編號a8IMEI:00000000000000008手機(LG牌)0000000000支1E○○編號a9IMEI:00000000000000009手機(Nokia)0000000000支1E○○編號a10IMEI:00000000000000010手機(大同牌)0000000000支1E○○編號a11IMEI:00000000000000011筆記型電腦台2E○○編號a1212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存摺帳號(賴坤宏)00000000000000本1E○○編號A213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存摺帳號( 江方明 )000000000000本1E○○編號A314彰化銀行金融卡張1E○○編號A4卡號:0000-00-000000-0015華南銀行金融卡張1E○○編號A5卡號:000-00000000016中國信託商銀金融卡張1E○○編號A6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17中華郵政金融卡張1E○○編號A7卡號:0000000000000018房屋租賃契約書本1E○○編號A819台哥大電信SIM卡張1E○○編號A9卡號:000000000020便條紙張4E○○編號A1021隨身碟只1E○○編號A1122帳冊(黑色)本1E○○編號A1223電腦主機(含螢幕)組1E○○編號A1324有線電話台1E○○編號A1425網路分享器台1E○○編號A1526網路閘道器台1E○○編號A1527LG手機(含卡)000000000000000支1孫端駿孫端駿身上查扣28NOKIA手機(含卡)000000000000000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29NOKIA手機(含卡)000000000000000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0LG手機(含卡)00000000000密581305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1LG手機(含卡)000000000000000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2中國信託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3台北富邦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4合作金庫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5中華郵政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6筆記本本6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7帳單批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8託運收執聯批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9隨身碟(黑、白色各一)支2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0電腦主機部5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1網路電話閘道器台2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2數據機台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3IP分享器台2孫端駿機房內查扣附表一㈠:犯罪事實一㈠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ANYCALL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李吉峯編號22-1-202帳單一疊疊1李吉峯編號22-1-303詐騙被害人資料疊1李吉峯編號22-1-404隨身碟支1李吉峯編號22-1-505對講機台2李吉峯編號22-1-606中華電信ADSL台1李吉峯編號22-1-707分享器台1李吉峯編號22-1-808Gateway台2李吉峯編號22-1-909筆記型電腦台1李吉峯編號22-1-1010假鍵盤台1李吉峯編號22-1-1111監視錄放影機台1李吉峯編號22-1-1212監視器螢幕(含鏡頭1個)台1李吉峯編號22-1-1313室內電話機台1賴祈銳編號22-1-1414假鍵盤台1賴祈銳編號22-1-1515室內電話機台1高煜皓(原名 高國能 )編號22-1-1816假鍵盤台1高煜皓(原名高國能)編號22-1-1917室內電話機台1藍詠薰編號22-1-2318假鍵盤台1藍詠薰編號22-1-2419室內電話機台1洪國豪編號22-1-2620假鍵盤台1洪國豪編號22-1-2721群健ADSL台1李吉峯編號22-1-2922教戰手冊份1賴建旭編號22-2-123電話具1賴建旭編號22-2-224數據機具1 賴健旭 編號22-2-325數據機具1賴建旭編號22-2-426數據機具1賴建旭編號22-2-527電話具1賴建旭編號22-2-628電話具1賴建旭編號22-2-729電話具1賴建旭編號22-2-830電話具1賴建旭編號22-2-931室內對講機具2賴建旭編號22-2-10、22-2-10-132電話具1賴建旭編號22-2-1133手機4111FB85具1賴建旭編號22-2-1234電話具1許鴻進編號22-3-135電話具1許鴻進編號22-3-236電話具1許鴻進編號22-3-337電話具1許鴻進編號22-3-438電話具1許鴻進編號22-3-539電話具1許鴻進編號22-3-640數據機具1許鴻進編號22-3-741數據機具1許鴻進編號22-3-842數據機具1許鴻進編號22-3-943行動電話0000000000具1許鴻進編號22-3-10序號:A000001EC4E15E附表一㈡:犯罪事實一㈡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華碩 手提電腦(含滑鼠、麥克風、電源線)台1癸○○編號29-1-102數據機(含電話路由器3台)台5癸○○編號29-1-203電腦分享器(含電話路由器6台)台8癸○○編號29-1-304傳呼器(含電線)台4癸○○編號29-1-405電腦鍵盤台4癸○○編號29-1-506電腦分享器電源線條3癸○○編號29-1-607針孔攝影機組1癸○○編號29-1-708電話台14癸○○編號29-1-809教戰手冊冊1癸○○編號29-1-910計算機台1癸○○編號29-1-1011ANYCALL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癸○○編號29-1-11序號:00000000000000012ANYCALL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癸○○編號29-1-12序號:A000001DE3F66313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癸○○編號29-1-13序號:A000006E51A44A714行動電話(含SIM卡,大陸機)00000000000支1癸○○編號29-1-14序號:00000000000000015AURORA牌碎紙機(型號AS662)台1癸○○編號29-1-1516客戶名單張1癸○○編號29-1-1617租賃契約書本1宙○○編號29-2-218帳冊冊1癸○○編號29-1-1719教戰手冊冊1乙○○編號29-10-2附表一㈢:犯罪事實一㈢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電話台1林裕嘉編號16-1-1右床上02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1-2序號:000000000000000茶几03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1-3序號:000000000000000茶几04電話台1林裕嘉編號16-1-4左床上05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1-5序號:000000000000000左床上06教戰手冊(王sir)本1林裕嘉編號16-1-607教戰守則(A4)疊1林裕嘉編號16-1-708AURORA牌碎紙機(型號AS662C)台1林裕嘉編號16-1-809聯絡電話、利息表張3林裕嘉編號16-1-910計算機台1林裕嘉編號16-1-1011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1-11序號:000000000000000抽屜內12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1-12序號:000000000000000抽屜內13COMPAQ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1-13電腦桌下14COMPAQ報修單(姓名:林裕嘉)張1林裕嘉編號16-1-14電腦包內15記事本本8林裕嘉編號16-1-1516無線網卡支1林裕嘉編號16-1-1617隨身碟支3林裕嘉編號16-1-17其一林裕嘉身上起獲18路由器台2林裕嘉編號16-1-1819分享器台1林裕嘉編號16-1-1920數據機台1林裕嘉編號16-1-2021ASUS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1-21電腦桌上22HP印表機台1林裕嘉編號16-1-2223電話(WONDER)台1林裕嘉編號16-1-2324華碩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2-125MSI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2-226中國建設銀行(網路銀行)申請資料及密碼張8林裕嘉編號16-2-327中國建設銀行申請資料之隨身碟個1林裕嘉編號16-2-428中國大陸民眾電話簿本1林裕嘉編號16-2-529教戰總則本1林裕嘉編號16-2-630三星手機(含電話卡)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2-7序號:00000000000000031A969手機(含電話卡)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2-8序號:00000000000000032A969手機(含電話卡)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2-9序號:00000000000000033NOKIA手機(含電話卡)0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2-10序號:00000000000000034中華電信第一、二客戶網中心關懷通知單張2林裕嘉編號16-2-1135電話SIM卡張32林裕嘉編號16-2-1236無線網路接收器台2林裕嘉編號16-2-13編號16-2-1437閘道器台1林裕嘉編號16-2-1538武漢市匯豐銀行地址、電話號碼單張1林裕嘉編號16-2-1639中華電信數據機台1林裕嘉編號16-2-1740名片盒1林裕嘉編號16-3-141房屋契約書份1林裕嘉編號16-3-542NOKIA行動電話支1林裕嘉編號16-4-1443阿爾卡特行動電話支1林裕嘉編號16-4-1544監視器螢幕台1林裕嘉編號16-4-1645監視器鏡頭個1林裕嘉編號16-4-17附表一㈣:犯罪事實一㈣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市內電話台6楊善百編號35-1-01-1~35-1-01-6含電線02LG手機號碼: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2含卡片03LG手機號碼: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3含卡片04LG手機號碼: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4含卡片05LG手機號碼: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5含卡片06LG手機號碼: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6含卡片07LG手機SIM號碼:0000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7含卡片08LG手機SIM號碼:0000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8含卡片09LG手機SIM號碼:0000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09含卡片10長江手機號碼: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10 余浪萍 11長江手機號碼①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11雙卡① 吳榮炎 ② 薛和明 12M-ZONE卡片①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片3楊善百編號35-1-1513中國移動通信卡①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⑤00000000000片5楊善百編號35-1-1614和宇寬頻門號:0000000000片1楊善百編號35-1-17申請人: 王嘉文 15華碩筆記型電腦台1楊善百編號35-1-1816EMachines筆記型電腦台1楊善百編號35-1-1917華碩筆記型電腦台1楊善百編號35-1-2018無線固定台台2楊善百編號35-1-2119USB外接器台5楊善百編號35-1-2220計算器台4楊善百編號35-1-2321隨身碟(8GM)支1楊善百編號35-1-2422教戰手冊本3楊善百、黃馨慧編號35-1-2523筆記本本5楊善百編號35-1-2624便條紙張7楊善百編號35-1-2725房屋租賃契約本1楊善百編號35-1-2826碎紙機台1楊善百編號35-1-29含紙屑一袋27行動電話申請書( 王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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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詩傑 :WG-0000000 鍾聖峰 :WG-0000000 江旻軒 :WG-000000015(公機)行動電話①0000000000②0000000000③0000000000④0000000000⑤0000000000⑥0000000000⑦0000000000⑧0000000000⑨0000000000⑩0000000000⑪0000000000⑫0000000000⑬0000000000⑭0000000000⑮0000000000⑯0000000000⑰0000000000支17辛○○編號1-15序號:①00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00⑤000000000000000⑥00000000000000⑦無序號⑧0000000000000000⑨00000000000000000⑩000000000000000⑪000000000000000⑫000000000000000⑬000000000000000⑭000000000000000雙卡⑮00000000000000000⑯00000000000000⑰00000000000000016行動電話(空機)支13辛○○編號1-15序號: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⑤000000000000000⑥000000000000000⑦000000000000000⑧000000000000000⑨00000000000000⑩000000000000000⑪000000000000000⑫000000000000000⑬00000000000000017行動電話(未使用、新手機)支8辛○○編號1-16序號: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⑤0000000000000000⑥000000000000000⑦000000000000000⑧00000000000000018USB粒370辛○○編號1-1719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張5辛○○編號1-1820行動電話(台灣)張4辛○○編號1-1921中國大陸銀行金融卡張26辛○○編號1-2022中國聯通行動電話卡張11辛○○編號1-2123筆記型電腦(含無線網卡)台6辛○○編號1-2224中國工商銀行動態口令卡(含USB)份34辛○○編號1-2325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疊1辛○○編號1-2426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疊1辛○○編號1-2527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疊1辛○○編號1-2628中國銀行(金融卡)疊1辛○○編號1-2729中國建設銀行動態口令卡份8辛○○編號1-2830帳冊本1G○○編號1-3031金易達航空貨運單張1G○○編號1-3132Jugate公機行動電話具1辛○○編號3-1IMEI:00000000000000033LANNER公機行動電話具1辛○○編號3-2IMEI:00000000000000034ANYCALL公機行動電話具1辛○○編號3-3IMEI:A000001E8D152135LG公機行動電話具1辛○○編號3-4IMEI:00000000000000036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只1辛○○編號3-5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37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只1辛○○編號3-6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38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只1辛○○編號3-7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39USB(含帳戶資料)只1辛○○編號3-8帳戶: 杜軍 (KK222666)40USB只1辛○○編號3-9帳戶: 楊新新 (KK222666)41無線網卡只1辛○○編號3-10身分:Z000000000密碼:000042USB只1辛○○編號3-11帳戶: 譚學伏 (KK222666)43群健有線電視收視收據只1辛○○編號3-12客戶:巳○○44SIM卡①0000000000②0000000000③0000000000④0000000000⑤0000000000⑥0000000000⑦0000000000⑧0000000000⑨0000000000⑩0000000000⑪0000000000⑫0000000000⑬0000000000⑭0000000000⑮0000000000⑯00000000000000只16辛○○編號3-13附表三:犯罪事實三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偽造健保卡(廖乙川)張1丙○○編號2-1402偽造身分證(廖乙川)張1丙○○編號2-1503偽造身分證件林欣茂(65.6.26)Z000000000枚1申○○編號1附表四:E○○之犯罪所得編號犯罪所得所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新臺幣500,000元E○○(原名賴坤宏)編號a102新臺幣441,000元E○○編號A1附表五:丙○○之犯罪所得編號犯罪所得所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新臺幣18,948,400元丙○○編號2-1(保險櫃)02人民幣30,000元丙○○編號2-1(保險櫃)03新臺幣3,600,000元丙○○編號2-2(床頭左櫃)04新臺幣23,800,000元丙○○編號2-3(床頭暗櫃)05新臺幣4,653,500元丙○○編號2-4(床頭右櫃)06新臺幣192,800元丙○○編號2-1307新臺幣7,000,000元丙○○(臺中商銀二樓保險箱05603)附表六:
編號大陸線路商帳號密碼使用之銀行戶名及帳號一村長duijie21-01888888 張元篤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濟南分行二大師msn0000000888888 李興潤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天津分行 三老喬 mf1888888 喬平云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支行四lv.lv.69.lv.82666666慕晨紅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分行五戰爭夢飛8888881. 陳志輝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廣東省湛江鐮江支行2.鐘國弟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山東濟南支行3.鐘國弟0000000000000000000農業銀行山東濟南支行4.陳志輝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廣東省湛江鐮江支行六先聖msn0000000CC888888訾海平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河南省周口市商水支行七赤兔mengfei888888 盧康 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鄭州分行八CC專賣mf.2288888881. 劉銀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濟南支行2. 黃建邦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濟南支行3. 易偉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濟南燕東支行4.易偉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農業銀行5.易偉0000000000000000中國招商銀行九踏浪324558888888 陳蘇鋒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浙江省麗水市分行十大眾ouyang888888 彭朮林 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農業銀行深圳民治支行十一阿鋒mengfei888888 鄒銳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江蘇省泰州科橋支行十二 曾慶輝 007888888曾慶輝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深圳支行十三Te 孟飛 . 歐洋 888888 汪江月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深圳松崗支行十四Terrymf-oy888888 蔡輝輝 0000000000000000000工行上海青浦支行十五創通群呼f-174888888易偉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濟南市分行十六專家gk.usamf11888888 鄒建忠 0000000000000000000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十七 邁榮 (886)邁榮86CCIn_GW_0000000000menfei888888menfei趙太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福州分行十八聖山66user-MFOY8888881. 劉洪斌 0000000000000000招商銀行廣州市東川路支行2.劉洪斌0000000000000000000廣州市農業銀行海印苑辦事處3.劉洪斌0000000000000000000廣州市工商銀行東華東支行十九VOIP66陳ouyang8888881. 周迪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四川資陽分行2. 袁娟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深圳松崗支行二十優質落地孟飛.歐洋8888881. 毛崗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上海嘉定分行2. 雷愛民 0000000000000000000農業銀行上海嘉定外崗分行二一 王銘 對接孟飛888888 王世成 0000000000000000000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海暉支行二二國友8009@nw80000000000 羅國友 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湖北省武漢市支行 二三 菜鳥gk.USAmf11888888 王品鳳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安徽省 淮北市 分行烈山支行二四天橋未記載未記載 張志欣 0000000000000000000建設銀行河南周口分行營業部附表七:
編號地區別戶名帳號一大陸宇○○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二大陸宇○○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三大陸楊洲武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四大陸楊洲武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五大陸章建文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六大陸 王宥宏 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七臺灣徐家閎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八臺灣江方明華南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九臺灣江方明富邦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十臺灣江方明土地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未使用)十一臺灣彭鎮泓土地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十二臺灣徐家閎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號十三臺灣徐家閎名間郵局00000000000000號十四臺灣 陳小鈴 (起訴書誤載為 陳小玲 )華南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十五臺灣陳小鈴(起訴書誤載為陳小玲)彰化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十六臺灣陳小鈴(起訴書誤載為陳小玲)石岡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附表八:
犯罪事實機房地址與E○○聯繫之IP或QQ名稱申登人聯繫時間(西元)聯繫證據(原審訴字卷三)申登人資料所在卷頁(本院訴字卷三)一㈠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8樓之2①114.38.10.185第273頁正反面李吉峯2010年05月11日08:34:48至12:36:29第264頁正面②114.38.25.240第273頁反面李吉峯2010年05月15日08:34:24至15:43:03第264頁正面③114.38.5.111第273頁反面至第274頁正面李吉峯2010年05月17日08:27:04至08:28:51第264頁正面一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①123.240.142.98第287頁正面宙○○2010年05月14日08:26:20至16:35:05第263頁反面②123.240.142.80第287頁正面宙○○2010年5月15日08:37:39至17:23:32第263頁反面③122.118.80.12第268頁正面宙○○2010年05月25日11:25:13至11:56:29第262頁正面④122.118.77.238第268頁正面宙○○2010年05月26日08:18:41至13:21:09第261頁反面一㈢臺中市○○區○○街000○0號9樓①123.240.8.72第286頁反面 詹進忠 2010年05月18日14:34:23至14:51:33第267頁反面②123.240.9.126第286頁反面詹進忠2010年05月19日16:16:22至16:26:10第267頁反面一㈣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8①123.240.227.6第287頁正面 楊啟和 2010年05月19日11:18:22至14:16:20第264頁反面②123.240.227.14第287頁正面楊啟和2010年05月24日13:53:02至14:00:32第264頁反面一㈤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3①114.38.97.101第277頁正面 張智竣 2010年04月21日08:24:01至09:10:37第266頁正面一㈥臺中市○區○○○路000○0號14樓(起訴書漏載14樓)①123.240.133.157第286頁反面 黃怡婷 2010年04月17日10:29:05至10:50:16第262頁反面②123.240.134.20第286頁反面黃怡婷2010年04月17日23:10:20至2010年04月18日20:29:46第262頁反面2010年04月21日13:18:31至18:03:55第264頁正面2010年04月22日16:10:59至22:33:41第264頁正面③123.240.133.15第286頁反面黃怡婷2010年04月23日09:32:00至10:08:44第264頁正面2010年04月24日16:33:46至18:02:51第264頁正面2010年04月27日10:51:14至17:09:30第264頁正面2010年04月28日16:01:35至17:09:11第265頁正面2010年04月28日17:14:13至18:05:09第265頁正面2010年04月30日13:38:31至14:20:59第265頁正面2010年04月30日16:03:12至16:50:56第265頁正面2010年05月03日10:42:16至14:18:22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04日12:54:52至17:29:20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04日12:56:42至17:29:37第262頁反面2010年05月05日16:47:50至16:48:49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10日16:33:44至16:33:55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12日08:51:04至18:38:32第264頁正面④123.240.132.58第286頁反面黃怡婷2010年05月24日14:45:59至15:59:09第262頁反面2010年05月24日09:45:21至15:59:09第264頁正面⑤123.240.132.183第287頁正面黃怡婷2010年05月17日07:59:53至08:05:28第264頁正面⑥123.240.132.238第287頁正面黃怡婷2010年05月19日12:12:17至20:52:37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20日13:16:40至18:28:52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21日08:33:41至17:29:06第264頁正面2010年05月22日08:55:39至16:31:09第264頁正面一㈦苗栗縣○○鎮○○路00巷0號4樓QQ使用名稱「阿金」第285頁反面至第286頁正面未○○2010年05月7日09:57:05至15:41:11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11日10:36:08至16:53:43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12日13:58:33至17:12:56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13日09:19:17至14:04:21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13日14:04:21至15:56:38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18日08:44:15至17:18:40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19日14:12:01至16:58:34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20日08:54:00至17:16:17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21日10:50:03至17:30:40第263頁反面2010年05月24日16:15:25至16:49:02第263頁反面一㈧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①61.58.138.88第45頁2010年05月20日09:25:47至14:36:21第263頁正面2010年05月21日08:18:38至15:33:51第263頁正面2010年05月22日08:05:28至12:37:37第263頁正面2010年05月24日12:58:41至16:10:59第263頁正面2010年05月24日08:04:49至12:58:03第263頁正面2010年05月25日08:07:27至15:02:18第263頁正面2010年05月26日07:54:41至13:30:10第263頁正面一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之1①111.254.40.247第269頁反面至第270頁正面 歐俊昱 2010年05月06日08:34:26至18:59:10第259頁正面2010年05月07日08:50:58至18:09:05第259頁正面②122.121.23.2第270頁正面歐俊昱2010年05月10日08:30:18至17:39:02第259頁正面2010年05月12日08:20:25至16:15:00第259頁正面③118.171.248.112第270頁正反面歐俊昱2010年05月13日08:19:30至18:00:53第259頁正面2010年05月14日11:53:45至17:38:46第259頁正面2010年05月15日12:01:15至18:53:20第259頁正面一㈩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①61.228.153.137第274頁正面招健強2010年05月22日10:34:47至13:51:54第263頁正面②61.228.153.47第274頁正反面招健強2010年05月24日08:34:27至16:54:15第263頁正面③61.228.148.95第274頁反面招健強2010年05月25日08:38:56至15:25:50第263頁正面一新北市○○區○○路0號7樓之1①118.160.237.84第277頁正面林聖忠2010年04月20日14:15:44至14:56:00第266頁正面一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①114.43.129.65第270頁反面至第271頁正面楊騏榮2010年04月26日12:20:52至12:21:09第261頁正面②220.136.109.229第271頁正面楊騏榮2010年04月27日10:28:14至11:02:44第261頁正面③118.168.197.148第271頁正面楊騏榮2010年04月29日09:50:20至10:05:29第261頁正面④220.136.107.42第271頁反面楊騏榮2010年05月03日10:20:36至10:51:07第261頁正面附表九:大陸地區被害人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民國)遭詐騙金額(人民幣)證據1 周信芬 周信芬於民國98年9月9日中午12時許,接獲語音電話稱其積欠電話費人民幣(下同)2893元,依指示按電話鍵「9」可轉人工服務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係號碼000000000000之電話造成其家中電話欠費,可通知溫州市公安局與周信芬聯絡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周信芬聯絡,該男子自稱係溫州市公安局鄭警官,佯稱周信芬涉嫌洗黑錢,須將錢轉到安全帳戶,否則將凍結周信芬所有帳戶云云,周信芬查詢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000為溫州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園丁街上之中國農業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94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9月9日下午3時50分許9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3)2 蔡金生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於98年6月23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蔡金生聯絡,佯稱蔡金生之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並在順義裝設家用電話並欠費2400元,須將電話轉接至順義公安分局云云,隨即轉接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撥打電話與蔡金生聯絡,該女子自稱係林姓民警,佯稱須將蔡金生之電話進行加密,要轉給犯罪偵查科高科長,並要求蔡金生先申辦中國工商銀行之帳戶云云。蔡金生依其指示至銀行申辦帳戶後,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蔡金生聯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蔡金生須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對該帳戶進行加密云云,蔡金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27分許,在 北京市 宣武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37,951.1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仁大 )帳戶內。98年6月23日下午1時27分許37,951.1元(起訴書誤載為38,1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6-7)、e時代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1份、菜市口儲蓄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99偵22573號卷三P5正反面)3 陳玉華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於98年7月22日下午3時許,自稱係電話局員工,佯稱陳玉華在福建省廈門市○○路00號電話營業廳辦理一部座機電話,裝機地址在廈門市○○○路00號,並有欠費云云。經陳玉華告知並未在廈門申請座機電話,該女子則佯稱可幫忙將電話轉至廈門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民警 汪明輝 ,佯稱陳玉華身分證遭他人盜用,並申辦銀行帳戶涉嫌洗黑錢,須至自動提款機依 高偉 科長之指示辦理「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帳號」,否則要將陳玉華名下所有帳戶凍結云,陳玉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18分許,至北京市馬連道工行儲蓄所,依另一名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高偉之成年男性成員之指示,轉帳匯款49851.1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49,851.10元(起訴書誤載為49,851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9-10)、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99偵22573號卷三P11)4 胡娜 胡娜於98年7月2日上午9時許,接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電話,佯稱其電話欠費,有疑問可轉人工諮詢云云。胡娜轉人工諮詢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與胡娜聯絡,佯稱胡娜之電話遭杭州市○○路000號之0000-000-00000號電話綁定,現已欠費2469元,可諮詢杭州市公安局云云,該女子將電話轉接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與胡娜聯絡,自稱係杭州公安局人員,佯稱胡娜之個人資訊外洩,須至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防止更大損失云云。胡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北京市宣武區宣外大街建設銀行,轉帳匯款8800元至詐騙集團指示之帳戶內。98年7月2日上午11時15分許8,8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3正反面)、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4反面)5 雷凡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8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雷凡聯絡,佯稱雷凡積欠電話費2469元云云,並提供號碼0000-00000000之查詢電話,雷凡撥打上開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接聽,假稱係杭州市公安局之陳杰民警,佯稱雷凡之身分證遭人盜用撥打長途電話,並涉及洗錢案件云云。翌(29)日上午8時40分許,由另一名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雷凡聯絡,自稱係 王勇 檢察官,佯稱雷凡涉及洗錢案件,須將存款匯入安全監督帳戶(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勇)代管,待案件查清後再歸還云云。雷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北京市宣武區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匯款2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98年6月29日上午11時許20萬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7正反面)、 王勇之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陶然亭支行帳戶e時代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99偵22573號卷三P16正反面)、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99偵22573號卷三P18)6 梁英華 梁英華於98年7月13日,接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電話,梁英華依語音指示按電話按鍵「9」號鍵後,電話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 劉晉 員警,佯稱梁英華之家用電話欠費,及涉及一起價值500萬元之案件,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需要對其財產採取安全措施,要求梁英華先辦理一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依照指示至自動櫃員機進行設定,梁英華帳戶內的錢便安全云云。梁英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98年7月13日下午5時18分,在北京市宣武區中國工商銀行牛街 分理處 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6251.1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13日下午5時18分許46,251.10元(另支付匯款手續費5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1-22)、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2反面)7 薛占榮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5日上午10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薛占榮聯絡,佯稱薛占榮在廈門申辦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2,380元云云,經薛占榮表示並未申辦電話後,該詐騙集團女性成員再假稱薛占榮之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並要求薛占榮按下電話鍵「9」以轉接至公安局云云,薛占榮按下電話鍵「9」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公安局員警 林建華 ,佯稱需再將電話轉接至高隊長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需將薛占榮之存款存入指定帳戶進行保護云云。薛占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37分許,轉帳匯款49,851.1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魏偉明 )帳戶內,另轉帳匯款50,000元至某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帳號不詳)內。98年6月5日下午2時37分許①49,851.10元②5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4-25)8 趙玉萍 趙玉萍於98年6月28日下午1時許,接獲詐騙集團發送佯稱趙玉萍積欠電話費2,469元之語音電話,趙玉萍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0」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與趙玉萍聯絡,佯稱趙玉萍在杭州申辦之家用電話欠費,建議趙玉萍詢問杭州市公安局云云,並將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富陽市公安局 陳建華 警官,佯稱趙玉萍身分恐遭人冒用涉及洗錢犯罪活動,需進行財產保全云云。趙玉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里仁街支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中國建設銀行右外支行,轉帳匯款24,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某帳戶(帳號不詳)內。①98年6月28日下午3時50分許②98年6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①50,000元②24,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7-28反面)9 孔剛剛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孔剛剛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員工,佯稱孔剛剛積欠電話費,可按電話查詢鍵查詢云云。孔剛剛依指示按電話查詢鍵後,電話轉接由另一名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與孔剛剛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員工,佯稱孔剛剛身分證恐遭人盜用於江蘇省申辦電話,致積欠電話費2000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江蘇公安局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另一名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名男子自稱係江蘇省公安局員警,佯稱孔剛剛之身分證遭人盜用,於江蘇省申辦帳戶涉嫌金融詐騙,帳戶恐遭凍結,可協助孔剛剛至自動櫃員機辦理帳戶解凍云云。孔剛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19,835元、4,235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仁大)、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7日①19,835元②4,2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31正反面)10 王珂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7日中午12時51分許,撥打電話與王珂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王珂在杭州申辦之室內電話欠費2460元云云。經王珂否認申辦電話後,改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王珂聯絡,自稱係杭州電信局人員,佯稱經查詢後,王珂確實有欠 費乙 事,恐係王珂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可協助將電話轉至金融安全中心查詢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技術人員,佯稱王珂於杭州招商銀行之帳戶涉嫌金融洗錢,已被監控,須依其指示操作將名下存款集中保管云云。王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在中國建設銀行天通苑北苑支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35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浩 )帳戶內。98年7月7日4,935元(起訴書誤載為4,9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33-37)、 王浩之 對公活期存款帳戶明細帳(99偵22573號卷三P38)11 趙玉蘭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8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趙玉蘭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趙玉蘭之家用電話遭人盜用,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蘇州市公安局云云。電話轉接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張姓民警,佯稱趙玉蘭涉嫌犯案,須將財產轉入安全帳戶,否則名下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趙玉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許,至北京市昌翠區東環路之中國建設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2萬元至指定帳戶內。98年7月8日下午5時許2萬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40-43)12 程霞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3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程霞聯絡,自稱係廈門的警員,佯稱 程霞之 家用電話欠費1985元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程霞聯絡,佯稱程霞之個人資料遭人盜取,為保障其個人存款安全,需將存款轉至安全帳戶中云云。 程霞信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依其指示先後轉帳匯款27,851元、8,86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23日中午12時許①27,851元②8,865元共36,716元(起訴書誤載為36,7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號卷三P45-46)、中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戶通知單2紙(99偵573號卷三P46反面13 馮玉潭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馮玉潭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馮玉潭於廈門安裝之家用電話欠費1985元云云,經馮玉潭否認申裝電話後,該女子佯稱要將電話轉至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廈門市公安局 夏雨 民警,佯稱協助馮玉潭將電話轉接至經濟犯罪調查科云云,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高偉科長,佯稱馮玉潭遭冒名開立招商銀行帳戶,並涉嫌洗錢案件,要求馮玉潭將錢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待案件調查清楚後,再將錢退回云云,馮玉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銀行臨櫃匯款232,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周小方 )帳戶內,並於翌(17)日上午9時37分許、下午2時許,轉帳49,850元、49,85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李小志 )帳戶內,另於同日中午12時55分許、下午1時22分許,轉帳4,985元、44,85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小方)帳戶內。①98年7月16日下午4時許②98年7月17日上午9時37分許③98年7月17日中午12時55分許④98年7月7日下午1時22分許⑤98年7月17日下午2時許①232,000元②49,850元③4,985元④44,850元⑤49,850元共381,535元(起訴書誤載為381,4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48-50)14 解志鳳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4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解志鳳聯絡,自稱係杭州市阜陽公安局員警 王成 義,佯稱解志鳳之個人資料遭人冒用,在杭州申辦電話,欠費2,479元,又冒辦招商銀行卡,涉嫌金融詐騙,須將存款都存入其工商銀行帳戶內,然後依國家金融部門人員指示操作,否則名下帳戶恐遭凍結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國家金融部門人員,要求解志鳳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云云。解志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在朝陽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1,835.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4日上午11時18分許11,835.12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52-53)、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三P53反面)15 林金杰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9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林金杰聯絡,佯稱林金杰在蘇州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云云,經林金杰否認申辦電話後,該女子佯稱協助林金杰向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自稱係公安局 陳永銘 ,佯稱林金杰之個人資料外洩,需對林金杰之銀行卡進行保護云云。林金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許,依其指示,在中國建設銀行華威支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6,935元至某不詳帳戶內。98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16,9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55-56)16 盧光瑛 盧光瑛於98年6月29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發送佯稱盧光瑛家用電話欠費之語音電話,盧光瑛回撥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員接聽,佯稱盧光瑛在廈門申辦之電話欠費2300餘元,恐係盧光瑛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將協助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調查科人員,佯稱盧光瑛之身分資料涉嫌犯案,須將存款轉至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盧光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朝陽區中國工商銀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世雄 )帳戶內。98年6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許20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58-59)、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三P60)17 呂群芳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日上午8時許,撥打電話與呂群芳聯絡,自稱係電話局員工,佯稱呂群芳之家用電話欠費2640元云云,經呂群芳否認欠費乙事,該女子佯稱係呂群芳之個人資料外洩,可將電話轉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 王豪 警官,佯稱呂群芳之個人資料遭洩露,至存款銀行云云,呂群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附近之左家莊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後,由該詐騙集團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與呂群芳聯絡,呂群芳依其指示操作於同日上午11時許,轉帳匯款9,935元至某不詳帳戶內。98年7月1日上午11時許9,9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61-62)18 陳明霞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0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明霞聯絡,佯稱陳明霞之家用電話欠費2469元,如有疑問,按電話鍵「0」轉人工台查詢云云,陳明霞按電話鍵「0」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陳明霞身分恐遭盜用申辦電話,欠費2469元,並申辦一招商銀行帳戶,可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張姓警官,佯稱陳明霞涉嫌已抓獲之「王強」詐欺案件,並要求陳明霞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號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電話是否為贛州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云云,陳明霞依其指示查詢該電話號碼為贛州市公安局之電話後,該名男子復佯稱要請隊長與陳明霞聯絡云云,電話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隊長,佯稱人證、物證都指向陳明霞,檢察官怎麼講陳明霞就怎麼做,不要跟檢察官對著幹云云。電話又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檢察官,陳明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在福建省宏路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63,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棟 )帳戶內。98年7月20日6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64-65反面)、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99偵22573號卷三P66)19 黃見銓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6日,撥打電話與黃見銓聯絡,佯稱98年4月5日有人使用黃見銓之身分證在揚州市招商銀行申辦一帳戶,另在揚州市申辦國際電話並欠費2469元云云。復於98年6月30日,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次撥打電話與黃見銓聯絡,佯稱黃見銓需匯款10,000元至國家安全帳戶內,2小時候會將錢退還云云。黃見銓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中國農業銀行匯款10,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梁培林 )帳戶內。98年6月30日1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68-69)20 林愛欽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林愛欽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林愛欽以身分證及家用電話在江西贛州市申辦一張金融卡,致欠費2400元云云,經林愛欽否認申辦該金融卡後,該男子復佯稱係林愛欽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可協助轉接電話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贛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林愛欽申辦之上開金融卡涉及數案件,要求林愛欽將存款匯過去調查帳戶情形,調查後再將錢轉匯回與林愛欽云云,林愛欽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城門鎮三角埕農業銀行,轉帳匯款8,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賈宗政 )帳戶內。98年7月21日8,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71-72)21 楊立人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楊立人聯絡,自稱係長沙公安局 張偉 ,佯稱有一名男子「 王偉 」利用楊立人之身分在長沙之工商銀行開立一帳戶,利用該帳戶洗錢,楊立人須將所有財產匯入指定之建設銀行帳戶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如財產確為楊立人所有,將會匯回給楊立人云云。楊立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倉山區城南醫院附近之中國建設銀行,匯款112,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梁培林)帳戶內。98年6月25日112,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74-75)、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1紙(99偵22573號卷三P76)22 李賽嵐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8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李賽嵐聯絡,自稱郵局人員,佯稱李賽嵐有3封自長沙市公安局寄送之信件云云,並詢問李賽嵐之手機電話號碼後,隨即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賽嵐聯絡,自稱係長沙市公安局人員,先要求李賽嵐撥打0000000號電話號碼查詢確認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為長沙市公安局之電話後,復佯稱李賽嵐之帳戶涉嫌洗錢,要求李賽嵐將資金匯入指定帳戶內,待查核後再匯回李賽嵐之帳戶內,否則帳戶將遭凍結云云,李賽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倉山區上藤路旁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4,08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羅浩 )帳戶內。98年6月28日14,08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78正反面)23 翁愛明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1日上午8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翁愛明聯絡,佯稱翁愛明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如有疑問按電話鍵「0」查詢云云。翁愛明按電話鍵「0」後,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翁愛明之個人資料遭盜用在江西省贛州「東方電信」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江西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公安局張姓警員,佯稱翁愛明之證件遭人盜用在招商銀行開戶,該帳戶涉嫌犯罪,該案件已在檢察院偵辦,要將電話轉至檢察院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為保護翁愛明個人資金安全,須將錢轉匯至檢察官之安全帳戶中云云。翁愛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左海對面之中國農業銀行,先後轉帳匯款13,300元、27,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98年7月21日上午11時55分①13,300元②27,000元共40,3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80-82)、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分行轉帳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三P82反面)24 葉碧嬌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2日,撥打電話與葉碧嬌,佯稱葉碧嬌遭人冒用身分申辦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須打電話去公安局詢問云云。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葉碧嬌須先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凍結云云,葉碧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匯款8,7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98年7月22日8,7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84)25 趙水俤 (起訴書誤載為「 趙水弟 」)趙水俤於98年7月21日上午8時許,接獲詐騙集團發送佯稱趙水俤家用電話欠費之語音電話,趙水俤回撥電話號碼「10000」後,電話語音提示「人工服務按0」,趙水俤依指示按電話鍵「0」後,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佯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趙水俤在中山北路223號開設電話,欠費2469元云云,經趙水俤否認申辦後,該女子復佯稱要趙水俤報案,並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公安局民警,佯稱趙水俤之身分遭人冒用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涉嫌洗錢案,須將財產匯入指定帳戶核對,與案件無關之金錢將會返還云云。趙水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翌(22)日上午10點,在福新路中國工商銀行內,匯款76,100元、64,4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①98年7月21日上午8時許②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許①76,100元②64,400元共140,500元(起訴書誤載為64,4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86-87)、交易明細2紙(99偵22573號卷三P87反面)26 董秀英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董秀英聯絡,佯稱董秀英之家用電話欠費2469元云云,經董秀英否認欠費乙事後,該男子復佯稱董秀英之個人資料遭冒用在揚州市申辦家用電話因而欠費,並提供報案電話要求董秀英撥打報案云云,董秀英撥打對方提供之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揚州市公安局員警,佯稱馬上派員警去查云云。隨後該男子復撥打電話與董秀英聯絡,佯稱檢察院之警官正在調查,董秀英須馬上出庭作證,否則就請一個檢察院警官幫忙出庭作證、打官司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董秀英聯絡,自稱陳小姐,佯稱依檢察院打官司之程序,董秀英須先將錢匯入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董秀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向友人 陳英 借款6,000元後,在華林路斗門中國農業銀行匯款5,8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梁培林)帳戶內。98年6月28日5,8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89-90反面)、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憑條2紙(99偵22573號卷三P91正反面)27 林國慶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林國慶聯絡,佯稱林國慶之家用電話欠費2千餘元,可協助轉接到營業廳查詢云云,隨即有「查詢請按0」之電話語音提示,林國慶按電話鍵「0」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林國慶在招商銀行開立戶頭,然後在廣東東莞市申辦之電話,可協助將電話轉至東莞市電信營業廳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假稱要林國慶至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報案云云,並將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東莞市公安局陳姓警官,佯稱林國慶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云云,隨後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林國慶聯絡,自稱陳警官,佯稱林國慶涉及一起詐騙洗錢案件,須將個人存款轉匯入公安局帳戶驗資云云,林國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先至台戶區聯信好又多超市下面之中國建設銀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李曉華 )帳戶內,隨後再於同日於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何隆海 )帳戶內。98年7月12日①50萬元②5萬元共55萬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93-94反面)28 鄭凌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1日下午2時39分許,撥打電話與鄭凌聯絡,自稱係郵政局員工,佯稱江蘇省徐州公安局寄送3次急件與鄭凌,因無人收件而遭退回,將請徐州公安局人員與鄭凌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鄭凌聯絡,自稱係徐州公安局李隊長,佯稱鄭凌之個人資料遭人冒用在徐州工商銀行開立帳戶洗錢,恐遭判刑,要將電話轉接予葉檢察官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葉檢察官,佯稱鄭凌須將錢都轉入一虛擬安全帳戶比對資金來源云云,鄭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許、5時4分許、5時6分許,依其指示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南路市電業局門口之中國建設銀行,分別將85,000元、45,900元、25,400元至匯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歐陽昆 )帳戶內。①98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②98年7月21日下午5時4分③98年7月12日下午5時6分①85,000元②45,900元③25,400元共156,300元(起訴書誤載為16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96-98反面)、中國建設銀行自助終端客戶憑條2紙、轉帳憑條1紙(99偵22573號卷三P99反面-100)29 蘭啟壬 (起訴書誤載為「 蘭啟任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8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蘭啟壬聯絡,自稱係快遞公司員工,佯稱有一封西安市公安局公文,投遞3次予蘭啟壬,均無人收件,將請西安市公安局人員與蘭啟壬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撥打電話與蘭啟壬聯絡,自稱係西安市公安局人員,佯稱蘭啟壬開立之西安工商銀行帳戶在西安涉嫌詐騙,須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否則檢察院將拘留蘭啟壬3個月,並凍結蘭啟壬之銀行帳戶云云,蘭啟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溪南農業銀行,將74,000元現金存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馬曉芹 )帳戶內。98年7月18日74,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02正反面)、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03)30 郭允勤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3日中午,撥打電話與郭允勤聯絡,自稱係湖南長沙公安局人員,佯稱郭允勤之身分證遭人盜用,並貸款幾百萬,要求郭允勤將錢匯至國家保密帳戶內,待調查後還郭允勤清白云云,郭允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至荔城大道農業銀行銀興分理處,臨櫃匯款30,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雄)帳戶內。98年6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6月20日)3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05-106)、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取款憑條及存款憑條(99偵22573號卷三P107正反面)31 秦松榮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5日上午9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秦松榮聯絡,佯稱秦松榮遭人冒辦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且開立一招商銀行繳費帳戶,可協助向武漢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秦松榮,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刑警隊隊員,佯稱秦松榮遭人冒辦之繳費帳戶涉及經濟犯罪,需將存款匯入安全秘密帳戶內,待事實查清後,再匯回秦松榮之帳戶內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秦松榮聯絡,自稱係檢察官,要求秦松榮趕緊將存款匯入指定之帳戶內云云,秦松榮撥打114查號台查詢00000000000號來電顯示電話號碼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總機電話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清溪鎮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78,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趙建良 )帳戶內。98年6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78,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12-113反面)、趙建良之e時代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秦松榮之理財金帳戶歷史明細清單及個人帳戶信息(99偵22573號卷三P109-111反面)32 李光華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光華聯絡,佯稱李光華之身分證恐遭人盜用,在湖北省武漢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民警 劉杰 ,佯稱李光華遭人盜用身分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涉及洗錢,要將電話轉接與檢察官邱美珍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武漢市經濟犯罪科之檢察官,佯稱要調查李光華之帳戶存款與此洗錢案件是否相關,李光華須將財產存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云云,李光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4時53分許、5時15分許,在振興街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6,000元、1,000元、5,000元至指定號帳戶內。①98年6月23日下午4時40分許②98年6月23日下午4時53分許③98年6月23日下午5時15分許①6,000元②1,000元③5,000元共12,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15-116反面)、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通知書3紙(99偵22573號卷三P117)33 李萍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3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李萍聯絡,佯稱李萍在武漢市申辦之電話已欠費,需盡快繳費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萍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之辦案人員,佯稱李萍申辦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恐遭起訴、判刑坐牢,須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待調查無犯罪嫌疑後,再將存款返還云云,李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東莞市清溪鎮之建設銀行,將5,000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許5,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19-120)34 李文才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3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李文才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李文才家中之室內電話遭人惡意捆綁,欠費2千餘元,如有疑問按電話鍵「0」查詢云云,李文才按電話鍵「0」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李文才之室內電話在武漢市遭人惡意捆綁,可協助將電話轉接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便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警官,佯稱李文才之身分證遭人冒用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云云,李文才不相信,該男子便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0供李文才查詢,李文才查詢該號碼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總機號碼,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以顯示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0號之方式撥打電話與李文才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林警官,佯稱李文才涉及洗錢案,須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云云。李文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東莞市清溪鎮之中國建設銀行,將32,000元存入指定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裕發 )帳戶內。98年6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32,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22-123)35 許德武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許德武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許德武之身分證資料遭人盜用,在湖北省武漢市申辦電話,欠費2000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民警 丁強 ,佯稱要幫忙查詢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再撥打電話與許德武聯絡,佯稱許德武遭人盜用資料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涉及洗錢,須將電話轉接予檢察官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武漢市經濟犯罪科檢察官,佯稱要調查許德武之帳戶存款是否與該案相關,要求許德武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云云,許德武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在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1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剛德兵 )帳戶內。98年7月10日下午4時40分許5,1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25-126反面)36 張校安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5日下午1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校安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張校安之身分證遺失,遭人盜用開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張校安名下財產恐遭凍結,將要請示領導如何處理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校安聯絡,自稱係武漢公安局人員,佯稱張校安亦為被害人,為保障張校安之資金安全,將對張校安之銀行帳戶進行加密云云,張校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依其指示至東莞市清溪鎮之中國建設銀行,將72,000元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何隆海)帳戶內。98年6月15日下午3時50分許72,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28-129)37 孫田原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3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孫田原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孫田原之電話欠費,欲查詢按電話鍵「9」云云,孫田原按下電話鍵「9」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孫田原在廈門安裝之電話欠費1,985元云云,經孫田原否認安裝電話後,該女子佯稱協助孫田原報案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孫田原聯絡,自稱係廈門公安局人員,佯稱孫田原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並開立帳戶涉及洗錢案件,須要申辦國家安全帳戶保護個人財產,將轉接電話予經濟犯罪科 高志敏 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高科長,要求孫田原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云云,孫田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中國工商銀行,將143,163.25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丘麗質 )帳戶內。98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143,163.2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31-134反面)、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35)38 丁利民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6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丁利民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丁利民在廈門安裝之電話欠費2,300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廈門派出所詢問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 王晨 警官,該男子佯稱丁利民須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向法院申請防火牆,存款便不會遭盜取云云,丁利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8分許、1時12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先後轉帳49,851.10元、49,581.1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①98年6月6日下午1時8分許②98年6月6日下午1時12分許①49851.10元②49851.10元共99,702.2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37-140)、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2紙(99偵22573號卷三P142正反面)39 韓玉美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韓玉美聯絡,自稱係中國移動公司員工,佯稱韓玉美遭人在蘇州冒辦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可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張家港公安局 陳建國 警官,佯稱韓玉美身分遭人盜用,涉嫌詐騙案件,須將存款存入安全帳戶內,待案件釐清後再將錢轉回云云,韓玉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通州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萬元至指定之不詳帳戶內,再於翌(16)日上午9時許,在通州區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2萬元至指定之不詳帳戶內。①98年7月15日下午3時許②98年7月16日上午9時許①50,000元②20,000元共7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44-145反面)40 韓洪年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與韓洪年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韓洪年遭人盜用身分,在廈門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385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廈門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廈門公安局 劉靜 員警,佯稱韓洪年之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涉及洗錢案件,須向上級反映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韓洪年聯絡,自稱係刑警科科長,佯稱韓洪年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在廈門開立帳戶,涉及洗錢案件,韓洪年須至銀行自動櫃員機,對銀行帳戶設定安全保護措施,設定防火牆云云,韓洪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北京市西城區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9,851.1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魏偉明)帳戶內。98年6月4日下午2時許49,851.1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47-148反面)41 隋黎明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8月1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隋黎明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員工,佯稱隋黎明之個人資料遭盜用,在通州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通州公安局民警,佯稱須將電話轉接至通州公證處云云,電話隨即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公證處人員,佯稱為保障隋黎明人帳戶安全,須將隋黎明名下帳戶之存款轉存至公證帳戶進行監管云云,隋黎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1時30分許,在三里河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25,000元,轉帳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在上開銀行匯款26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余海兵 )帳戶內。①98年8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②98年8月14日①25,000元②267,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50正反面)、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1紙、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51)42 張大榮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2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大榮聯絡,佯稱張大榮之個人資料遭盜用,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000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犯罪調查科民警 劉敏 ,佯稱張大榮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開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金融犯罪,且張大榮名下帳戶有危險,需進行安全保護,要求張大榮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並需將電話轉接至上級單位,由領導指示張大榮進行安全保護云云,張大榮依指示至中國工商銀行開戶後,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大榮聯絡,該男子自稱係犯罪調查科高科長,張大榮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59分許,在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街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851.1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仁大)帳戶內。98年6月22日下午4時59分許49,851.1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53-155)43 張志德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3日上午10時21分許,撥打電話與張志德聯絡,自稱係福州電話局人員,佯稱張志德之身分證件遭人盜用,在福州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380元,銀行帳戶有危險,需要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志德聯絡,該男子自稱係福州公安局民警,佯稱為保障張志德銀行帳戶資金安全,需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云云,張志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先至中國建設銀行西露園儲蓄所自動櫃員機,將99,000元存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內,復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百萬莊之中國工商銀行,將75,000元存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內,又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京濱飯店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50,000元存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內。①98年7月23日中午12時許②98年7月23日下午1時許③98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①50,000元、49,000元兩筆共99,000元②25000元、50000元兩筆共75,000元③50,000元共22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44,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57-159反面)44 步豐國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4日中午,撥打電話與步豐國聯絡,自稱係電話局員工,佯稱步豐國家中電話積欠電話費2,380元,可按電話鍵「9」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步豐國按電話鍵「9」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 林麗 ,佯稱步豐國之身分證遭人在銀行盜取37萬元,需將步豐國之銀行帳戶全部凍結,隨後領導會與步豐國聯繫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步豐國聯絡,佯稱係經濟科長,要求步豐國至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操作云云,步豐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北京市宣武區自新路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15,851.10元轉帳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仁大)帳戶內。98年6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15,851.1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61-162)、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62反面)45 楊章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3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楊章聯絡,自稱係九江公安局工作人員,佯稱楊章在 九江市 開通之電話,積欠電話費2,469元云云,隨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副支隊長,佯稱楊章遭人盜用資料在九江招商銀行開立帳戶,並與嫌犯「王強」涉及詐騙案件,要求楊章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查明有無洗錢情事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小杜,佯稱楊章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查明無來路不明金錢後,會於2小時後將錢轉回楊章之帳戶內云云,楊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 金碧 三期路邊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8,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朱波 )帳戶內。98年7月13日28,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64-165反面)46 李順發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1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李順發聯絡,自稱係靜安公安局人員,佯稱李順發在上海開立一銀行帳戶,並與嫌犯「王偉」涉及詐騙案件,此案件會轉由法院處理,法院人員將與李順發聯繫云云,李順發隨後查得來電顯示號碼確為上海靜安公安局之電話號碼。翌(22)日上午10時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順發聯絡,自稱係上海法院工作人員,佯稱李順發須將存款存入指定之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李順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39分許,在東莞市長安鎮蓮花廣場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9,918.17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何鑫 )帳戶內。98年6月22日下午1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8年6月21日下午3時許)49,918.17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69-170反面)、 何鑫之 e時代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憑條、個人業務憑證、取款回單各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68、172)47 葉滿澆 葉滿澆於98年6月20日中午,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葉滿澆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2,469元,欲查詢可轉人工服務云云,葉滿澆按指定電話鍵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葉滿澆在武漢申設之固定電話積欠電話費,如有疑問可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民警,佯稱葉滿澆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涉及金融詐騙案件,須將葉滿澆之銀行帳戶凍結以供調查,要求葉滿澆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調查云云。葉滿澆撥打114查號台查詢對方顯示之電話號碼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葉滿澆聯絡,自稱係檢察院人員,佯稱葉滿澆須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待調查後便會將錢轉回葉滿澆之帳戶內云云。葉滿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中國工商銀行,依指示將8,000元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黃喜樂 )帳戶內。98年6月20日8,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74-175反面)48 歐陽丹娜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歐陽丹娜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肖姓人員,佯稱歐陽丹娜遭人在武漢市冒辦之電話號碼欠費2,469元,會協助歐陽丹娜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歐陽丹娜聯絡,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邱姓員警,佯稱歐陽丹娜涉嫌洗錢案件,須將銀行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1小時後會將錢匯回歐陽丹娜帳戶內云云,歐陽丹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東莞市東城區東泰花園附近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將68,000元轉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喜樂)帳戶內。98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68,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77-178)、存摺交易明細、個人客戶在工商銀行開戶信息資料1份、黃喜樂之聯網核查結果證明1紙、中國工商銀行開戶申請書1份、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客戶聯繫信息1份、e時代帳戶歷史明細清單1份(99偵22573號卷三P179-183)49 程燕惠 程燕惠於98年6月17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程燕惠按下特定電話鍵可轉為人工服務云云,程燕惠依指示按下電話鍵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部門人員,佯稱程燕惠先前遺失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設電話,積欠電話費,武漢市電話局將起訴程燕惠,可協助程燕惠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要調查程燕惠帳戶內之款項,將封鎖程燕惠名下帳戶,並要求程燕惠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幾小時後再匯回程燕惠之帳戶內云云,程燕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42分許,在寮步鎮教育路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將13,000元現金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喜樂)帳戶內。98年6月17日中午12時42分許1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86-187)、聯網核查結果證明、中國工商銀行(匯款)個人業務憑證(99偵22573號卷三P185正反面)50 王麗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8月1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王麗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人員,佯稱 王麗之 家用電話捆綁一門號,積欠電話費2,980元云云,經王麗否認申設該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將電話轉接至宣城市公安局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宣城市公安局,佯稱王麗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涉及經濟詐騙案件,為了證明清白,王麗需至中國建設銀行匯款20,000元至指定帳戶內,否則王麗名下帳戶將遭凍結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再撥打電話與王麗聯絡,自稱係國家金融局人員,要求王麗將2萬元匯入歐陽昆之帳戶內云云, 王麗信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中國建設銀行,將20,000元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歐陽昆)帳戶內。98年8月1日2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89正反面)、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99偵22573號卷三P190)51于治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8月1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于治淮聯絡,自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于治淮之身分遭人冒用申設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千餘元,于治淮名下銀行帳戶已遭宣城市檢察院凍結,須至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始得解除帳戶凍結云云,于治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至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19,749.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8月1日下午19,749.12元(起訴書誤載為19,7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92正反面)、蚌埠市公安局查詢匯款通知書、中國農民銀行帳戶明細查詢2紙、卡資料查詢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93-195)52 王懷仁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31日中午,撥打電話與王懷仁聯絡,佯稱王懷仁在宣城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如不繳清,將依法起訴云云,經王懷仁否認有申辦電話乙事後,該男子復稱要將電話轉接至宣城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宣城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將凍結王懷仁名下帳戶,要協助王懷仁申請國家安全帳戶,以防止存款遭人提領云云,隨後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李科長,佯稱為保護王懷仁之財產不受損失,須將現金集中在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王懷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臺灣城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11,274元至指定之不詳帳戶內。98年7月31日中午11,274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197正反面)、中國建設銀行自助終端客戶憑條1紙(99偵22573號卷三P198)53 劉娟 劉娟於98年8月5日上午8時40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劉娟積欠電話費,如需查詢請按電話鍵「9」云云,劉娟按下電話鍵「9」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中國電信話務員,佯稱劉娟之身分證遭人冒用在阜陽市申辦電話,欠費2,893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宣城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黃警官,佯稱劉娟遭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一洗錢帳戶,劉娟須申辦一國家安全保單,以保障劉娟帳戶內之存款安全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劉娟聯絡,自稱係 姜文 主任,佯稱劉娟須先開立一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再至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辦理國家安全保單云云,劉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至中國建設銀行阜陽分行穎南路營業廳之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2,749元轉帳匯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內。98年8月5日上午2,749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00-201反面)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明細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02)54 王大坤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王大坤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刑偵科人員,佯稱王大坤在招商銀行貸款108萬元,涉嫌犯罪,另又以身分證在武漢市申裝電話,積欠電話費2469元,已遭武漢市公安局通緝,須將所有錢匯入國家安全帳戶內,隨後會再將款項匯回王大坤之帳戶內云云,經王大坤撥打118114查詢對方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00號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後,王大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六安市蘇埠中國農業銀行分理處,依其指示將現金16,000元存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梁錦文 )帳戶內。98年6月27日16,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04-205)、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存摺交易明細(99偵22573號卷三P206正反面)55 張宇峰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1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宇峰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張宇峰在武漢市申辦之電話積欠電話費2千餘元云云,經張宇峰否認曾至武漢市申辦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應係張宇峰人資料外洩遭人冒辦電話,可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劉隊長,佯稱在抓捕一涉嫌洗錢之嫌疑人,需要張宇峰配合偵辦云云,復經張宇峰撥打武漢114查號台查詢對方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00號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於同日下午5時許,該男子復撥打電話與張宇峰聯絡,佯稱張宇峰涉及洗錢案件,為證明清白、保證張宇峰之合法資金安全,須依專人指示操作將錢匯至指定帳戶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張宇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女子之指示於同日先至中國建設銀行,將40,000元轉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曾潤祥 )帳戶內,再至中國農業銀行臨櫃匯款10,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6月11日下午①40,000元②10,000元共5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08-209)56 孫紅玲 孫紅玲於98年8月4日上午9時13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孫紅玲之電話積欠電話費,如有疑問按電話鍵「9」查詢云云,孫紅玲按下電話鍵「9」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孫紅玲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申辦電話而積欠話費2,893元,並協助轉接電話至宣城市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黃警官,佯稱孫紅玲之銀行帳戶存款恐遭人盜領,可由銀行系統人員劉主任協助將孫紅玲銀行存款保護起來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孫紅玲聯絡,該女子自稱係劉主任,佯稱可將孫紅玲之銀行存款保護起來云云,孫紅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先至金寨路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26,749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至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19,349元轉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龍波 )帳戶內。98年8月4日①26,749元②19,349元共46,098元(起訴書誤載為46,419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11-212)、中國建設銀行帳戶明細1紙、中國農業銀行帳戶明細1紙、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資料查詢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13-214)57 任繼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7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任繼紅聯絡,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任繼紅遭人盜用個人資料在蘇州申辦捆綁式電話,積欠電話費2千餘元,須至銀行辦理停機,且要求任繼紅至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帳戶加密,否則要凍結任繼紅名下帳戶云云,任繼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24分許,至方莊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面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操作,將49,935.12元轉帳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7日上午11時24分許49,935.12元(起訴書誤載為49,9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15-216)、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P217)58 王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5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王超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人員,佯稱王超遭人盜用個人資料在杭州申辦電話,積欠電話費2,490元,要求王超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00號至杭州公安局云云, 王超依 指示撥打上開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派出所人員,佯稱為保護王超名下帳戶,王超須至銀行將帳戶封閉起來云云,王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0時許,先至右安門外大街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49,935.12元至指定帳戶內,再至中國建設銀行轉帳39,935元至指定帳戶(戶名:王浩)內。98年7月5日上午10時許①49,935.12元②39,935元共89,870.12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19-221反面)、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詢匯款通知書2紙、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3紙、帳戶明細2紙(99偵22573號卷三P222-226)59 侯一凱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0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侯一凱聯絡,自稱係電話局人員,佯稱侯一凱遭人盜用身分證在福州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千餘元,並假意協助侯一凱將電話轉接至福州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福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侯一凱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可通過公安局凍結帳戶以避免侯一凱名下帳戶遭人盜領,並假意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科長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公安局科長,佯稱侯一凱須依其指示操作始能將帳戶凍結云云,侯一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至中國建設銀行首體南路支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不詳帳戶內。98年7月10日下午4時許不詳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32-234)60 李碧云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李碧云聯絡,自稱係西單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李碧云遭人盜用資料在福州市申辦電話,並假意協助李碧云將電話轉接至福州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 陳志忠 警官,佯稱李碧云涉及金融案件,須匯款至國家安全帳戶,以保證帳戶安全云云,李碧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交大東路之中國工商銀行匯款45,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黃永興 )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於翌(24)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李碧云聯絡,該成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現在利率低,要求李碧云再將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李碧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至交大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內。①98年7月23日下午4時許②98年7月24日①45,000元②20,000元共65,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34-235)61 李玉霞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6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李玉霞聯絡,自稱係廈門電信營業廳人員,佯稱李玉霞遭人盜用個人資料申辦家用電話,並欠費2,380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 林福德 ,佯稱李玉霞遭人盜用資料申辦之電話涉及一經濟案件,將凍結李玉霞之銀行帳戶,如不凍結帳戶要請示該部門領導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李玉霞須先設定一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待案件釐清後就沒事了云云,李玉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中國農業銀行,依其指示現金存款2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小玲)帳戶內。98年6月26日23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37-238)、匯款執據1紙、中國農業銀行利息及代扣稅款清單2張(99偵22573號卷三P239-240)62 王國忠 王國忠於98年6月22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王國忠之電話欠費云云,王國忠依語音指示按下電話鍵「9」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王國忠在順義區申辦安裝之電話,積欠國際電話費2,300餘元,且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云云,經王國忠否認申辦電話及開立帳戶等事情後,該女子復佯稱王國忠要趕快報警,並要協助王國忠將電話轉接至順義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 林莉 警官,佯稱要凍結王國忠之帳戶,以免遭人領走云云,王國忠拒絕凍結帳戶後,該女子佯稱要請示科長云云,電話又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市局經濟科高偉科長,佯稱可以只凍結王國忠名下2個帳戶,其他帳戶不凍結,並要求王國忠趕快至銀行將帳戶處理好,以免存款遭人領走云云,王國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5,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仁大)帳戶內。98年6月22日中午12時許45,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42-243反面)63 張忠山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忠山聯絡,自稱係廈門市電話局人員,佯稱張忠山遭人盜用身分證申辦電話,並欠費2,385元,須趕緊打電話至廈門市公安局報警,並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云云,張忠山撥打該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王成警員,佯稱張忠山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將凍結張忠山名下之帳戶,並要求張忠山將錢存入銀行監察長何鑫之帳戶內,以確保錢財安全,事後銀行會寄送一張銀行卡予張忠山,裡面存有張忠山匯過去的存款云云,張忠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萬壽路之農業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30萬元至中國工商銀行青島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何鑫)帳戶內,復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翠微路支行,轉帳匯款6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又於98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在招商銀行翠微路支行轉帳3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另於98年7月6日上午11時許,在萬壽路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2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①98年7月1日上午11時40分許②98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許③98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④98年7月6日上午11時許①30萬元②6萬元③30萬元④20萬元共86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47-248)、中國農業銀行匯款執據1紙、招商銀行轉帳匯款回單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49反面-250)64 袁曉華 袁曉華於98年7月12日下午4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袁曉華之家用電話欠費,如須查詢請按電話鍵「0」云云,袁曉華按下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自稱係電話局張姓員工接聽,該女子佯稱袁曉華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江蘇省蘇州市申辦電話,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陳警官,佯稱其撥打電話至袁曉華之手機,要袁曉華撥打查號台114查詢手機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云云,袁曉華向查號台查詢後,確認該顯示之電話號碼確為張家港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該男子再撥打電話與袁曉華聯絡,佯稱袁曉華名下帳戶將凍結18月,但可以專業手法解凍帳戶,要求袁曉華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解凍帳戶云云,袁曉華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潘家園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1,3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浩)帳戶內。98年7月12日下午4時許11,3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52-255)65 張立青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張立青聯絡,佯稱張立青之在廈門申辦之電話欠費2,526元,該電話並涉及一刑事案件,要將電話轉接至公安部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公安局員警,佯稱張立青遭人冒用身分申辦電話,將凍結張立青名下帳戶云云,經張立青拒絕凍結帳戶後,該男子復佯稱要將電話轉接至金融監管部門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金融監管委員,佯稱張立青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就不會被凍結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立青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法院人員,要求張立青趕緊辦手續及身分證明,才可以不凍結張立青之存款云云,張立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依指示將108,100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勇)帳戶內。98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許108,1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57-258)、北京市公安局查詢匯款通知書1紙、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59正反面)66 張文謝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文謝聯絡,自稱係公安局包警官,佯稱張文謝遭人冒用身分申辦電話欠費2,469元,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張文謝至銀行,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將由檢察院人員協助辦理財產保護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文謝聯絡,自稱係檢察院工作人員,要求張文謝至銀行自動櫃員機辦理財產保護云云,張文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98年7月4日某時許、98年7月4日下午3時許、98年7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98年7月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4次將總額15萬元分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仁大)、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浩)帳戶內。①98年7月4日某時許②98年7月4日下午3時許③98年7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④98年7月6日下午3時30分許15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61-263)67 汪日輝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7日上午8時許,撥打電話與汪日輝聯絡,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張家港分局民警陳建國,佯稱汪日輝之身分證遭人在蘇州涉及詐騙,汪日輝須將存款存入公正帳戶內,否則汪日輝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將遭公安局凍結云云,汪日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9時31分許,在丰台區定安路西側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4835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仁大)帳戶內。98年7月17日上午9時31分許4,835.12元(起訴書誤載為4,8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65正反面)、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單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66)68 王德茹 王德茹於98年7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王德茹之家用電話欠費2千餘元,可按電話鍵查詢云云,王德茹依指示按電話鍵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王德茹遭人盜用身分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及裝設室內電話,可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佯稱王德茹之個人資料恐外洩,王德茹名下帳戶有危險,建議王德茹將資金做財產保護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要求王德茹至銀行自動櫃員機設定財產保護云云,王德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1,43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1,4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68-269)69 謝志華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8日上午9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謝志華聯絡,佯稱謝志華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如不繳納就要停機云云,謝志華將家中繳交電話費之情況告知該男子後,該男子佯稱要協助查詢云云,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謝志華以自己名義在福建省廈門市申辦電話云云,經謝志華否認曾申辦上開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謝志華聯繫廈門市公安局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謝志華聯絡,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 江明輝 員警,佯稱謝志華之個人資料外洩,遭人盜用在開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及以該招商銀行帳戶申辦電話,並涉及一洗錢案件,將聯繫高科長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謝志華須將錢存入國家安全監管帳戶,以避免遭人盜用或控制云云,謝志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崇文區金魚池西區天壇支行,轉存321,560.15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永興)帳戶內。98年7月28日上午11時10分許321,560.1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71-272反面)、中國工商銀行人業務憑證1紙、交易明細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73正反面)70 孫鳳來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1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孫鳳來聯絡,自稱係電話局人員,佯稱孫鳳來之家用電話欠費2,300元云云,經孫鳳來否認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孫鳳來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該成員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 王志文 警員,佯稱孫鳳來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且上海有民眾告孫鳳來欠款25萬元,現由經濟調查科高偉科長負責,要求孫鳳來將錢匯入國家安全監管局之帳戶內,並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供孫鳳來查詢云云,孫鳳來撥打上開電話號碼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佯稱此電話確為廈門市公安局電話後,孫鳳來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翌(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北京市大興區之中國工商銀行,依指示匯款205,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永興)帳戶內。98年7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20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75-278)71 趙書平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7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趙書平聯絡,佯稱趙書平家中電話欠費2,380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林福德刑警,佯稱趙書平之家用電話在廈門市申辦電話,欠費2,380元,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將由領導高偉科長與趙書平聯繫云云,復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趙書平聯絡,該成員自稱係高偉科長,佯稱趙書平積欠電話費之案子很大,趙書平須將錢匯入指定之保密帳戶云云,趙書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中國工商銀行北潞園分理處,依指示轉帳匯款19萬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雄)帳戶內。98年6月27日中午12時許19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80-282反面)、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83)72 潘桂珍 潘桂珍於98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潘桂珍之電話欠費,可轉接至人工台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要潘桂珍去報案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潘桂珍遭人盜用資料在廈門申辦電話云云,隨後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經濟調查科高偉科長,佯稱潘桂珍須將錢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將會為潘桂珍設定防火牆,保證錢不受損失云云,潘桂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43,151.1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永興)帳戶內。98年6月27日中午2時13分許43,151.10元(起訴書誤載為43,151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85-286反面)、北京市公安局查詢匯款通知書1紙、潘桂珍之e時代帳戶歷史明細清單(99偵22573號卷三P287正反面)73 田淑芬 田淑芬於98年7月10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田淑芬之家用電話欠費2,100元,如欲報案請按電話鍵「0」云云,田淑芬依指示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 李景龍 警員,佯稱田淑芬之身分遭人冒用,並在外地開立帳戶涉及洗錢,田淑芬須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進行保護,待案件調查清楚後,再將錢轉匯與田淑芬云云,田淑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雙井橋南側之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49,935元至戶名王勇之不詳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另一中國工商銀行,依指示轉帳匯款348,000元至上開帳戶內。①98年7月10日中午12時許②98年7月10日下午2時許①49,935元②348,000元共397,93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89-290反面)、北京市公安局查詢匯款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91)74 王小燕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與王小燕聯絡,該女子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王小燕家中電話欠費2千餘元,可協助王小燕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該成員自稱係公安局警員,佯稱王小燕之銀行帳號有問題,須將存款轉入安全帳戶內云云,王小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2,83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勇)帳戶內。98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42,835元(另支付匯款手續費50元)(起訴書誤載為4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93-295)、北京市公安局查詢匯款通知書1紙、中國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表1紙(99偵22573號卷三P296正反面)75 閆惠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3日下午2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閆惠超聯絡,自稱係蘇州中山營業廳之業務員,佯稱閆惠超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辦電話卡撥打長途電話,欠費2,460元,可協助閆惠超報案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閆惠超聯絡,該成員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 張震華 警官,佯稱閆惠超係犯罪嫌疑人,須將閆惠超名下帳戶加密,否則將遭凍結云云,閆惠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西直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39,835.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海兵)帳戶內,再於98年7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華威北里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14,935.12元至指定帳戶內。①98年7月16日中午12時許②98年7月20日中午12時許①39,835.12元②14,935.12元共54,770.24元(另支付匯款手續費100元)(起訴書誤載為55,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298-300)、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查詢匯款通知書1紙、e時代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2紙(99偵22573號卷三P301-302反面)76負 子蘭 (起訴書誤載為「子蘭」)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 負子蘭 聯絡,佯稱負子蘭恐遭人冒用身分在杭州申辦家用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杭州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 吳國斌 警官,佯稱負子蘭遭人冒用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並涉及洗錢案件,須對負子蘭名下帳戶進行保護云云,負子蘭先至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帳戶後,再撥打電話與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聯絡,該成員自稱係主任,要求負子蘭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帳戶保護云云,負子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金台路儲蓄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835.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海兵)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2時13分許,在上址,轉帳匯款49,835.12元至上開帳戶內。①98年7月4日下午2時10分許②98年7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①49,835.12元②49,835.12元共99,670.24元(另支付匯款手續費1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三P304-305)、e時代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1紙、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2紙(99偵22573號卷三P306-307反面)77 劉利平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與劉利平聯絡,自稱係鄭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劉利平之身分證在鄭州遭人盜用,涉及洗錢,並申辦電話積欠電話費1,000餘元,劉利平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便可把事情辦理好云云,劉利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莞城區運河西一路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3400元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何隆海)帳戶內。98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3,4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2)78 陳長凡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3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陳長凡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局人員,佯稱陳長凡之電話欠費2,400元,如有疑問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公安部門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陳長凡在武漢市申設之電話確實有欠費云云,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號碼00000000號與陳長凡,經陳長凡撥打114查號台查詢上開電話,確認上開電話號碼為武漢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陳長凡聯絡,佯稱陳長凡遭人在武漢招商銀行開立帳戶,並欠費逾50萬元,將凍結陳長凡之現金,要求陳長凡將現金存入指定帳戶內,48小時後會解凍云云,陳長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中國農業銀行東莞市謝崗支行,現金存款6,5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梁錦文)帳戶內。98年6月23日下午1時20分許6,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4-5反面)、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客戶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四P6正反面)79 蔡香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5日下午2時21分許,撥打電話與蔡香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蔡香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武漢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陳警官,後電話又由一自稱無警官之人接聽,其佯稱蔡香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將由 邱美娟 檢察官與蔡香對話云云,接著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邱美娟檢察官,佯稱蔡香涉及詐騙案件,須將個人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蔡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樟木頭振興街之中國建設銀行,臨櫃匯款272,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生輝 )帳戶內。98年6月15日下午5時20分許272,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8-9反面)80 黃成德 黃成德於98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佯稱黃成德在武漢申辦之電話欠費2,900餘元,可轉接人工服務云云,黃成德轉接人工服務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黃成德在湖北省武漢市申辦電話,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該帳戶涉及洗錢案件,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黃成德先藉故掛電話後,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撥打電話與黃成德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李姓民警,佯稱黃成德在武漢市招商銀行之帳戶涉及多起經濟案件,要求黃成德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內凍結,調查確認黃成德無參與洗錢後便會發還云云,黃成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中國建設銀行,將26,300元匯款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永興)帳戶內。98年6月16日中午12時30分許26,3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1-13)81 張利彬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利彬聯絡,先佯稱張利彬之電話欠費2,000餘元,復佯稱張利彬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西安積欠200餘萬元帳款,須將電話轉接至西安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西安公安局警察,佯稱張利彬須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查明流向,否則會派人去抓張利彬云云,張利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樟木頭鎮不銹鋼天橋下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將6,000元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何隆海)帳戶內。98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6,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5-16)82 何向陽 何向陽於98年7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何向陽家中電話欠費云云,何向陽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後轉接人工服務,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佯稱何向陽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江西贛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該男子自稱係贛州市公安局人員,該男子先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00號,要求何向陽立刻查詢該電話號碼,何向陽查詢該號碼確為贛州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該男子再撥打電話與何向陽聯絡,佯稱何向陽在贛州市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並與共犯「王強」涉及洗錢案件,且申辦電話欠費2469元,要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檢察院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何向陽之帳戶涉及洗錢案件,為了何向陽銀行存款安全及經濟上清查,要求何向陽將資金轉入安全帳戶內云云,何向陽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6,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銓 )帳戶內,隨後再由何向陽之妻子 易春花 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順德陳村信用社營業部,轉帳匯款38,000元至上開帳戶內。①98年7月22日下午4時許②98年7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①16,000元②38,000元共54,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8-20)、中國建設銀行業務收費憑證、存款憑條各1紙(99偵22573號卷四P21)83 邱雪青 邱雪青於98年7月16日上午9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邱雪青積欠電話費2,469云云,邱雪青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0」後轉接人工服務,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佯稱邱雪青之身分遭人盜用在江西省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邱雪青聯絡,該男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張警官,先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與邱雪青,要求邱雪青查詢該電話號碼,邱雪青查詢該電話號碼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隨後該男子再次撥打電話與邱雪青聯絡,佯稱邱雪青遭人冒辦該電話及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並涉嫌洗錢案件,將凍結邱雪青所有資產,邱雪青須將存款轉入指定帳號供比對調查云云,隨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北京杜警官,該女子要求邱雪青立即至銀行將存款轉至指定帳戶內云云,邱雪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至佛山市順德區建設南路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63,6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98年7月16日上午11時50分許63,6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23-24)84 毛少華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0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毛少華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先佯稱毛少華遭人盜用身分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贛州市公安局楊警官,佯稱毛少華遭「王強」在贛州市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及上開電話,涉及經濟詐騙案件,要求毛少華將資金轉入指定帳戶內以確認毛少華帳戶資金沒有問題云云,毛少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12分許、12時14分許,在雅寶新城正門旁之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先後轉帳匯款11,900元、47,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①98年7月20日中午12時12分許②98年7月20日中午12時14分許①11,900元②47,200元共59,1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26-27)、中國農業銀行客戶通知書2紙、中國農業銀行借記戶卡-帳戶明細查詢2紙(99偵22573號卷四P28正反面)85 王曉亮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王曉亮聯絡,自稱係南昌市交通銀行人員,佯稱王曉亮遭人盜用身分開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要向公安局報警云云,隨後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王曉亮聯絡,自稱係南昌市公安局葉科長,佯稱王曉亮之帳戶遭人利用進行犯罪云云,王曉亮先查詢詐騙集團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確為南昌市交通銀行、南昌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自稱葉科長之男子再撥打電話與王曉亮聯絡,佯稱王曉亮遭人盜開之交通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王曉亮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輸入一組數據,使王曉亮之帳戶與其電腦聯網,以查證王曉亮是否參與洗錢案件云云,王曉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23分許,至長興路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6,518.11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海兵)帳戶內。98年7月21日下午2時23分許6,518.11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30-31)、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資料查詢1紙、帳戶明細查詢1紙、交易明細1紙、中國農業銀行合約信息查詢1紙(99偵22573號卷四P32反面-33反面)86文格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嘉興市公安局寄與文格之信件遭退回公安局,隨後會由公安局與文格聯絡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該男子自稱係嘉興市公安局 劉興喚 警官,佯稱文格遭人冒名在嘉興市之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帳戶,並與共犯「王強」涉嫌洗錢案件,隨後由科長 陳國華 與文格聯絡云云,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該自稱係劉興喚警官之男子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佯稱將電話交由科長接聽云云,電話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科長,佯稱要委託國家安全局申請監管文格之帳戶,隨後由檢察院檢察長與文格聯絡云云,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該男子自稱係檢察院檢察長 王富彬 ,要求文格將22萬元轉入指定之帳戶內云云,文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濱港路16號之中國工商銀行濱港路支行,匯款2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波)帳戶內。98年7月1日下午某時(起訴書誤載為98年7月10日上午10時許)22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35-36反面)、中國工商銀行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37)87 李娜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自稱係珠海刑警,佯稱李娜遭人冒用名義在異地申辦信用卡套現,珠海檢察官之書記官將與李娜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該成員自稱係 李勇 書記官,佯稱李娜需將所有信用卡能透支之現金均轉入指定帳戶內做資金保護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自稱係銀行工作人員,要求李娜至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進行轉帳之密碼對接云云,李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荔枝公園旁之住房城市中國建設銀行支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8,5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徐雙華 )帳戶內,再於翌(25)日上午某時,依上開自稱書記官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在中國建設銀行寶安路支行,無摺存款6,55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思 譯)帳戶內,又於98年7月25日下午某時,在中國建設銀行寶安路支行,無摺存款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思譯)帳戶內,另於98年7月27日某時,在荔枝公園旁之住房城市中國建設支行,轉帳匯款1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中 鼎)帳戶內,嗣李娜查覺有異,於98年7月27日報警處理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於98年7月28日上午10時2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自稱係國家金融中心科長,佯稱李娜先前匯款之資金,經查並無違法之資金流向,將分2次匯款返還與李娜,要求李娜繳交5000元之手續費云云,經李娜表示沒有錢了,隨後李娜便再報警處理。①98年7月24日下午某時②98年7月25日上午某時③98年7月25日下午某時④98年7月27日某時①8,500元②6,550元③4,000元④10,000元共29,05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39-41反面)、中國建設銀行轉帳憑條2紙、無摺存款憑條2紙(99偵22573號卷四P42)88 李姍姍 李姍姍於98年6月10日下午2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李姍姍積欠電話費,如有疑問請按電話鍵「0」云云,李姍姍依指示按電話鍵「0」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李姍姍遭人冒名申辦電話,扣款銀行為招商銀行,可協助報警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人員,佯稱李姍姍已被通緝,需將存款匯去做見證,公安局人員會與李姍姍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姍姍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檢察院 黃烈 科長,要求李姍姍至中國建設銀行,依其指示辦理云云,李姍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福田區彩田村蓮花支路之中國建設銀行,陸續匯款5,000元、5,5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烈)帳戶內。98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①5,000元②5,500元共10,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44-45)89 彭麗凱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彭麗凱聯絡,自稱係郵局工作人員,佯稱彭麗凱之郵件遭退件,要聯繫寄件人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彭麗凱聯絡,自稱係廣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彭麗凱涉嫌洗錢案件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電話,該成員自稱係公安局黃科長,佯稱法院羅浩檢察長要對彭麗凱進行資金監管,要求彭麗凱立即將存款轉至指定之帳戶內監管云云,彭麗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至福田區華強北聖廷院酒店旁之中國建設銀行櫃台,現金存款53,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浩)帳戶內。98年7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5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47-49反面)、中國建設銀行轉帳憑條1紙(99偵22573號卷四P50)90 陳梓茵 陳梓茵於98年7月22日下午1時45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陳梓茵積欠電話費2469元,如有疑問請按電話鍵「0」轉入人工服務云云,陳梓茵依指示按電話鍵「0」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陳梓茵遭人冒名申辦電話,可協助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 何偉 ,係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警察,佯稱陳梓茵遭人盜用身分證申辦電話,且遭「王強」盜用信用卡涉嫌洗錢,陳梓茵需繳交5,000元作為保證金云云,陳梓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57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臨櫃匯款5,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98年7月22日下午4時57分許5,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52-53)、中國工商銀行匯款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54)91 方和 方和於98年7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方和積欠電話費2,469元云云,隨後方和依指示按電話鍵「0」,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方和遭人盜用個人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可協助方和報警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公安局何偉員警,先要求方和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是否為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之電話云云,方和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電話號碼確為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總機電話,該男子復佯稱方和涉及詐騙案件,主嫌「王強」供稱其為共犯,要求方和配合做資金核對云云,隨後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 陳火雄 員警,佯稱要對方和做資金比對云云,待方和將存款資料告知對方後,該男子復佯稱將由檢察官特助對方和複核資料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方和聯絡,該女子自稱係杜姓檢察官特助,佯稱方和須將全部資產轉入專門帳戶內,待調查後如係非不法所得便會全額退還云云,方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中國農業銀行順德大良沙頭分理處,轉帳匯款10,9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98年7月20日下午3時許10,9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56-58反面)92 李桂忠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李桂忠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李桂忠遭人盜用個人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0多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受理案件後便掛電話,隨後該男子再撥打電話與李桂忠聯絡,自稱係贛州市公安局陳警官,佯稱李桂忠與「黃強」涉及洗錢案件,要求李桂忠告知存款狀況以核對是否為合法收入云云,該男子再對電話旁之李桂忠之妻 陸團 佯稱夫妻財產屬共有財產,要求李桂忠及陸團將家中所有財產轉入指定帳戶內云云,李桂忠及陸團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至3許間,共同至金沙大道之中國農業銀行金橋支行,分3次匯款90,000元、16,000元、5,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98年7月22日下午2時至3時許間①90,000元②16,000元③5,200元共111,2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60-61反面)、中國農業銀行發票聯2紙、中國農業銀自動櫃員機回單1紙、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2紙(99偵22573號卷四P62-63)93 曾祥德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曾祥德聯絡,自稱係電訊局職員,佯稱曾祥德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云云,經曾祥德否認申辦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曾祥德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公安西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員警,佯稱曾祥德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辦電話,並與共犯「 汪強 」涉及洗錢案件,要將電話轉至檢察院做錄音筆錄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檢察院人員,要求曾祥德將存款轉入指定帳戶內核對,以免遭洗錢嫌犯盜用云云,曾祥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36分許,在大良街道碧溪路之中國農業銀行,現金存款7,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98年7月20日下午1時36分許7,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64-65)、中國農業銀行綜合應用系統查詢1份(99偵22573號卷四P66-67)94 譚耀新 譚耀新於98年7月14日上午9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譚耀新之家用電話捆綁江西省九江市之電話,欠費2,900餘元云云,隨後譚耀新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0」後,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譚耀新之電話捆綁江西省九江市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九江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110報警台」陳先生,先要求譚耀新以手機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是否為九江市公安局之總機云云,譚耀新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電話號碼為九江市公安局總機電話,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譚耀新聯絡,自稱係刑警大隊長,佯稱譚耀新之身分證遭「黃強」盜用,涉及犯罪,要將譚耀新移交予北京專案組楊科長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楊科長,佯稱譚耀新需將存款匯入秘密帳戶內,審查為合法資金後便會返還譚耀新云云,譚耀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佛山市碧桂花城之中國銀行,現金存款17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史向飛 )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譚耀新聯絡,自稱係檢察長,要求譚耀新再匯款7,000元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譚耀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佛山市碧桂花城之中國農業銀行匯款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歐陽昆)帳戶內。①98年7月14日下午1時許②98年7月14日下午2時許①170,000元②7,000元共177,000元訊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69-73)95 郭鳳女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9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郭鳳女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之工作人員,佯稱武漢市公安局寄與郭鳳女之急件遭退回,隨後會由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聯絡郭鳳女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郭鳳女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國家安全調查科陳科長,要求郭鳳女撥打電話號碼027114,查詢武漢市公安局電話是否與其使用之電話號碼一致云云,郭鳳女依言查詢後,確認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確為00000000000,隨後該自稱陳科長之人再撥打電話與郭鳳女聯絡,佯稱郭鳳女涉及洗錢案件,要將電話轉至檢察官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郭鳳女與「 田海 」、「 李忠 」涉及洗錢案,要由監管局黃組長協助做資金比對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監管局黃組長,佯稱郭鳳女須將錢匯至指定帳戶內云云,郭鳳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盤福路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1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汪鑫 )帳戶內,同日再至金桂園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4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施永紅 )帳戶內,同日再至環市中路廣東國際大酒店對面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72,041.20元至上開汪鑫之帳戶內。98年7月9日下午12時許至3時許①100,000元②44,000元③72,041.2元共216,041.2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75-77反面)96 曾劍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3日上午9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曾劍聯絡,自稱係江西南昌市交通銀行人員,佯稱詢問曾劍是否有委託一名陳建國男子前去取款云云,經曾劍否認於該行開戶後,該成員假稱要協助曾劍報案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曾劍聯絡,自稱係南昌市公安局經濟犯罪調查科民警,佯稱陳建國盜用他人資料開立帳戶套取現金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電話,該女子自稱係科長,佯稱要檢查曾劍之帳戶資金,並要求進行帳戶加密云云,曾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分許,在南村鎮新一佳超市旁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3,516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雙華)帳戶內。98年7月23日上午11時4分許3,516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79-81)、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1紙(99偵22573號卷四P82)97 鄭秀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4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鄭秀紅聯絡,佯稱鄭秀紅之家用電話遭人盜用並欠費2千餘元,可協助報警云云,電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鄭秀紅之身分遭人盜用開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鄭秀紅將存款轉入指定帳戶內保管,待清查後再返還鄭秀紅云云,鄭秀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至金碧二期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內,依指示轉帳匯款56,5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98年7月14日上午11時50分許56,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84-85)、中國工商銀行自助服務終端轉帳憑證1紙、循環自動櫃員機對帳單3紙(99偵22573號卷四P86)98 何紹菊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4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何紹菊連絡,佯稱其電話欠費,後於下午2時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何紹菊聯絡,自稱係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警察,佯稱何紹菊遭人盜用身分開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並要求何紹菊查詢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云云,何紹菊依言查詢電話號碼後,確認對方之來電顯示號碼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該男子復佯稱隨後會由檢察機關之女工作人員與何紹菊聯絡云云,復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何紹菊聯絡,佯稱何紹菊須將存款存入安全帳戶內云云,何紹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依其指示,分2次轉帳,各轉帳3千餘元(共7千餘元,未逾7,5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98年7月14日上午11時許共7,000餘元,未逾7,5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88-89)99 陳曉冬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曉冬聯絡,佯稱陳曉冬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2千餘元,可協助陳曉冬接通查詢電話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檢察官,佯稱陳曉冬涉嫌與「王強」在招商銀行洗錢,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待調查後確認資金無誤再返還陳曉冬云云,陳曉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中國建設銀行佛山瀝星支行,匯款100,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再至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圖強路之中國工商銀行,匯款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98年7月18日下午1時許①100,000元②3,000元共10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91-92)、中國建設銀行轉帳憑條1紙、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93)100 鄧銘昌 (起訴書誤載為「 劉銘昌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8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與鄧銘昌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鄧銘昌遭人盜用身分證,在江西省申裝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云云,該男子並提供電話號碼與鄧銘昌,要求鄧銘昌查詢該電話號碼是否為江西省公安局之電話,鄧銘昌依言查詢該電話號碼後,確認該號碼確為江西省公安局之報案電話,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以顯示該電話號碼之方式,撥打電話與鄧銘昌聯絡,自稱係公安局隊長,佯稱鄧銘昌遭人冒名偽造身分證,並與共犯「王強」涉嫌詐騙案件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鄧銘昌聯絡,自稱係檢察院人員,佯稱鄧銘昌須將所有資產轉入指定帳戶內,待案件查清後再返還與鄧銘昌云云,鄧銘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大瀝雅瑤市場側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匯款8090.7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98年7月18日下午3時許8,090.7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95-96)、中國農業銀行存摺影本、中國農業銀行交易回單1紙、中國農業銀行取款憑條1紙(99偵22573號卷四P97-98、100)101 李生蓉 (起訴書誤載為「 李生榮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8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與李生蓉聯絡,佯稱李生蓉於九江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469元云云,經李生蓉否認申辦該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李生蓉按電話鍵「0」即可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云云,李生蓉依言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李生蓉遭人冒名申辦電話,涉及犯罪,須要找檢察院之張檢察官證明清白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電話,該女子自稱係張檢察官,佯稱李生蓉如要證明清白,須要將錢存入安全局之帳戶,查清金錢來源云云,李生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大瀝體育路之中國農業銀行,現金存款13萬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胡智達 )帳戶內。98年7月18日下午某時13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02-103)、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04)102 蘇景深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4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蘇景深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人員,佯稱蘇景深遭人冒名在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須打電話至九江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張警官,佯稱蘇景深遭人冒名在九江市開立帳戶洗錢,將由偵辦此案之杜警官與蘇景深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蘇景深聯絡,該女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杜警官,佯稱為保障蘇景深之資金安全,要凍結蘇景深所有帳戶,要求蘇景深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保管云云,蘇景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里水中國工商銀行,現金存款7,5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98年7月14日某時7,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06-107)、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08)103 蘇妙華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蘇妙華聯絡,自稱係江西省之民警,佯稱蘇妙華之銀行帳戶涉嫌非法融資,須將帳戶內資金轉存入公安機關提供之帳戶,以示清白云云,蘇妙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桂東路公安局旁之中國建設銀行,共現金存款2筆,各25,000元、5,4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98年7月20日某時①25,000元②5,400元共30,4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10正反面)、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2紙(99偵22573號卷四P111正反面)104 蕭敏青 蕭敏青於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蕭敏青家中室話欠費2469元云云,蕭敏青信以為真,依語音指示轉接人工接聽,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蕭敏青家中電話遭人捆綁另一個門號,須打電話至江西省九江市之電信部門查詢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蕭敏青之電話確有欠費,可轉由公安機關進行查詢云云,隨後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電話,該男子自稱係九江市警察 陳海 ,佯稱蕭敏青遭人盜用身分證開立帳戶,並涉及洗錢犯罪云云,電話隨後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楊姓檢察官,佯稱蕭敏青涉及洗錢活動,須將所有存款轉入安全帳戶進行調查,若查無犯罪事實,會將錢退還蕭敏青云云,蕭敏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平洲之中國農業銀行寶華分理處,臨櫃匯款2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史向飛)之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6時16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南海區西約分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隨後於同日下午6時28分許、6時34分許、6時36分許,在平洲之中國農業銀行寶華分理處自動櫃員機,先後轉帳匯款20,000元、7,000元、6,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歐陽昆)帳戶內。①98年7月13日下午4時許②98年7月13日下午6時16分許③98年7月13日下午6時28分許④98年7月13日下午6時34分許⑤98年7月13日下午6時36分許①200,000元②50,000元③20,000元④7,000元⑤6,000元共28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13-114反面)、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中國農業銀行客戶通知書3紙、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1紙、中國工商銀行ATM存取款、轉帳成功交易明細清單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15-116)105 易成 易成於98年7月17日上午11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易成家中室話欠費3200元,可按電話鍵「0」轉接人工查詢云云,易成依言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易成家中電話綁定江西省九江市之電話號碼,導致欠費3200元,可協助將電話轉至公安局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警察,先要求易成查詢顯示號碼0000000000號之電話號碼是否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易成查詢後,確認該電話號碼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後,該男子復佯稱易成遭人盜用身分證在九江市之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涉及「王強」洗錢案件,要求易成將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確認易成無犯罪嫌疑後再返還與易成云云,易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1時44分許,在中國農業銀行桂海支行,轉帳存款各100,000元、39,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海兵)之帳戶內。①98年7月17日下午1時40分許②98年7月17日下午1時44分許①100,000元②39,200元共139,200元(另支付手續費共100元)(起訴書誤載為139,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17-118反面)、中國農業銀行收費憑證1紙、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中國農業銀行佛山南海支行交易明細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19)106 譚卓輝 譚卓輝於98年7月18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譚卓輝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如需人工服務請按電話鍵「0」云云,譚卓輝依言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佯稱譚卓輝在江西省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可將電話轉至九江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人員,佯稱譚卓輝遭人盜用身分證,涉及犯罪活動云云,譚卓輝先質疑此事之真實性後,該男子要求譚卓輝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號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譚卓輝依言查詢,確認該顯示號碼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後,該男子復佯稱譚卓輝須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待調查譚卓輝與洗錢案無涉,便會將錢退回譚卓輝云云,譚卓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許,在大瀝金雅軒廣場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66,9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98年7月18日某時66,9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21-122反面)107 葉幼冰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2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葉幼冰聯絡,自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葉幼冰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169元,涉嫌與「王強」共犯詐騙案件,要凍結葉幼冰所有資產,要求葉幼冰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一小時後將退還與葉幼冰云云,葉幼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廣東省佛山市某處,轉帳匯款8,7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銓)帳戶內。98年7月22日某時8,7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24正反面)108顧月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顧月聯絡,以郵局名義佯稱顧月拒收徐州市法院之傳票云云,同日上午10時許,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顧月聯絡,自稱係徐州市公安局大隊長,佯稱顧月涉嫌洗錢案件,要求顧月將所有財產轉帳至指定帳戶內進行資金查核云云,顧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廣州省佛山市禪城區市府西門門口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9,4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胡萍)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廣州省佛山市禪城區普瀾一路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匯款5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馬曉芹)帳戶內,又於翌(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佛山市衛國路之中國建設銀行普君支行,轉帳匯款5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朱斯 )帳戶內,復於98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在佛山市禪城區市府西門門口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36,3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潘明為 )帳戶內。①98年7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②98年7月12日下午2時許③98年7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④98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8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許)①9,400元②50,000元③55,000元④36,300元共150,7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26-127)109 劉美玲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劉美玲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工作人員,佯稱劉美玲遭人詐騙,在江西註冊之境外電話欠費2400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並提供公安局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同時劉美玲以另一電話查詢上開電話號碼,確認該電話為公安局之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劉美玲遭「王強」冒用身分涉及詐騙案件,要求劉美玲將存款轉至指定帳戶內,待2小時後會將存款退還劉美玲云云,劉美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季園支行,依指示轉帳匯款37,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之帳戶內。98年7月14日下午3時許37,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29-130)、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30反面)110 龐勇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龐勇聯絡,自稱係江西省九江市民警陳海,佯稱龐勇遭人冒名在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開立帳戶,並涉及洗錢案件,要求龐勇將存款匯入公安局帳戶內,待調查完畢將返還龐勇云云,龐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廣州省佛山市襌城區汾江南路 麗日豪庭 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19,5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98年7月16日下午3時30分許19,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32-133)111 吳美好 吳美好於98年7月16日上午9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吳美好之電話欠費,如須人工服務請按電話鍵「0」云云,吳美好依言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吳美好在江西省九江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469元,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九江市公安局報警,並提供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何偉警官,佯稱吳美好涉及洗錢案件,須將電話轉至檢察院 張思敏 檢察警處云云,電話又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張思敏檢察警,佯稱吳美好涉及洗錢案件,該涉犯主嫌「王強」以遭逮捕,須將存款存入安全帳戶,否則將遭凍結云云,吳美好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先在廣東省佛山市襌城區高廟路之中國農業銀行高廟支行,現金存款4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歐陽昆)之帳戶內,再至襌城區 榴苑 路口之中國工商銀行,現金存款21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史向飛)之帳戶內。98年7月16日①43,000元②210,000元共253,000元訊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35-136)、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紙、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37)112 趙遍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7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趙遍紅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佯稱趙遍紅遭人盜用身分資料,並在江西省九江市冒辦電話,導致電話欠費2769元,可按電話鍵「1」便可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趙遍紅依指示按電話鍵「1」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陳海,佯稱為保障趙遍紅之權益,趙遍紅可使用手機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電話,確認是否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云云,趙遍紅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電話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後,該男子再以顯示號碼為上開電話號碼之方式,撥打趙遍紅之手機與趙遍紅聯絡,該男子復佯稱趙遍紅遭人盜用資料在該地有很多欠費之情況,該案主謀「 張強 」已遭逮捕,若不願前往江西協助調查則須和另一部門溝通,將再與趙遍紅聯絡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趙遍紅聯絡,自稱係國家安全部門人員,佯稱趙遍紅之身分資料遭人盜用,趙遍紅需將資金存入國家安全帳戶進行調查,待調查後將會退還至趙遍紅之帳戶內云云,趙遍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36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高新支行,匯款4,2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之帳戶內。98年7月17日下午1時36分許4,2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39-140反面)、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41)113 賴雪容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21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賴雪容聯絡,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楊警官,佯稱賴雪容將信用卡轉賣與贛州市黃姓銀行主任,該主任使用該信用卡惡意透支十多萬元,且以賴雪容之身分證申裝電話,欠費2469元,公安局將追究此事,要連同賴雪容及其丈夫抓去贛州市坐牢,賴雪容如不想坐牢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可協助處理此事云云,賴雪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中國農業銀行佛山 高明 人和支行,轉帳匯款36,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賈宗政)之帳戶內。98年7月21日下午4時許36,2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43-144)、中國農業銀行交易回單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45)114 李碧群 李碧群於98年7月21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李碧群之家用電話欠費,可按電話鍵「0」轉人工查詢云云,李碧群依言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佯稱李碧群遭人盜用身分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裝電話,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公安局人員,佯稱李碧群遭「黃強」盜用身分在江西省涉及洗錢案,要將電話轉接至檢察官處云云,電話又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小杜檢察官,佯稱李碧群涉及洗錢案,要清查李碧群之銀行資產,要求李碧群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待查清楚後將退還李碧群云云,李碧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24分許、11時44分許,在高明區碧桂園一期側之中國建設銀行,分別轉帳匯款20,000元、3,5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波)帳戶內。①98年7月21日上午11時24分許②98年7月21日上午11時44分許①20,000元②3,500元共23,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47-148)、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通知書2紙(99偵22573號卷四P149)115 宋祥麗 宋祥麗於98年7月22日上午9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宋祥麗之家用電話欠費2469元,欲諮詢請按電話鍵「0」云云,宋祥麗依言按電話鍵「0」後,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宋祥麗遭人盜用身分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且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需要報警處理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 陳靜 警員,佯稱宋祥麗在贛州市招商銀行開立之帳戶涉及洗錢案件,需交由檢察官審核宋祥麗之存款來源云云,電話又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檢察官,要求宋祥麗將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待調查後會將存款返還宋祥麗云云,宋祥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明荷城蘇寧電器對面之中國工商銀行,現金存款9,6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98年7月22日中午12時30分許9,6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51-152反面)116 王邦霞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6月28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王邦霞聯絡,佯稱王邦霞在江蘇省揚州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469元,並涉及經濟詐騙案件,王邦霞之銀行帳戶遭人惡意透支50餘萬元,揚州市公安局正調查中,要求王邦霞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調查,2小時後會將存款返還王邦霞云云,王邦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隨即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大慶南路上之中國建設銀行,先後轉帳匯款22萬、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歐正斌 )之帳戶內。98年6月28日下午1時許①220,000元②50,000元共27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53正反面)117 童巧玉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月1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童巧玉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童巧玉遭人盜用個人資料在武漢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須打電話報警云云,並提供查號台號碼與童巧玉,童巧玉撥打該查詢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查號台人員,佯稱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0號云云,童巧玉不疑有他,撥打上開電話後,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 高進 警官,佯稱要將案件交與他人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該成員自稱係林警官,佯稱童巧玉遭「王強」冒辦招商銀行帳戶,並涉及洗錢案件,為保障童巧玉個人存款,要求童巧玉將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保管,待案件結案後會將存款返還與童巧玉云云,童巧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四排檔對面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16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勇)之帳戶內,又於同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解放東路上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薛容棟 )之帳戶內,再於同日中午12時56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①98年7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②98年7月1日中午12時49分許③98年7月1日中午12時56分許①160,000元②250,000元③50,000元共46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54-158反面)118 董陸倩 董陸倩於98年9月16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自稱係電信公司,佯稱董陸倩之電話欠費,如需服務請按電話鍵「9」云云,董陸倩依言按電話鍵「9」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董陸倩遭人在杭州冒辦電話,並撥打國際長途電話,欠費1,635元,要求董陸倩報案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公安局民警,佯稱董陸倩遭人盜用身分證洗錢,要凍結董陸倩之財產,董陸倩需辦資金認證及安全保護設置,始能保證帳戶內之資金安全云云,董陸倩先查詢上開電話之顯示號碼0000-00000000號,確認該電話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丹東街道海都大酒店旁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0,000元、29,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9月16日中午12時許①20,000元②29,000元共49,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59正反面)119 蔣振麗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月26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蔣振麗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蔣振麗之家用電話欠費2700餘元云云,經蔣振麗否認欠費乙事後,該成員復佯稱要將電話轉至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馬警官,佯稱蔣振麗遭人冒用身分證涉及犯罪,需配合公安機關偵辦,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凍結,待案件偵破後再退還與蔣振麗云云,蔣振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新芝路旁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1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沈夏琴 )帳戶內。98年9月26日下午3時許1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60正反面)120 胡行行 胡行行於98年9月15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自稱係電信公司,佯稱胡行行之電話欠費,如需服務請按電話鍵「9」云云,胡行行依言按電話鍵「9」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電信公司接線生,佯稱胡行行在杭州捆綁之電話,欠費1635元云云,經胡行行否認曾去杭州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佯稱胡行行遭人冒用身分進行洗錢,需對胡行行之資金進行保護云云,胡行行先撥打查號台電話查詢該顯示電話,確認該顯示電話0000-00000000號確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胡行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隨即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5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9月15日中午12時許4,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61-162)121 馮小珍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9月1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馮小珍聯絡,自稱係南京公安局人員,佯稱馮小珍電話欠費、遭人冒用身分申辦電話,並開立銀行帳戶,馮小珍處境危險,須對銀行存款設防火牆云云,馮小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1時18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將50,000元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9月11日中午11時18分許5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63正反面)122 李秀妹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8月27日中午某時,撥打電話與李秀妹聯絡,自稱係警察,佯稱李秀妹之電話欠費3,524元,並遭人冒名借錢,不相信可撥打110查詢云云,李秀妹掛斷電話後撥打110,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確有遭人冒名借錢等情事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秀妹聯絡,自稱係檢察院人員,佯稱李秀妹需至銀行將存款轉入指定帳戶內凍結云云,李秀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某時,在某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26,436.9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8月27日中午某時26,436.97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64-165)123 馬蓉芬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9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馬蓉芬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馬蓉芬之身分資料遭人盜用在溫州市申辦電話並有欠費,可協助向溫州市公安局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溫州市公安局 王剛 ,佯稱馬蓉芬遭人冒辦電話及開立招商銀行帳戶,可申請國家安全保單,保護馬蓉芬之帳戶云云,隨後馬蓉芬撥打該男子提供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號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馬蓉芬將資金存入指定帳戶內,錢就不會遭人透支云云,馬蓉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江北莊橋四路車站之中國農業銀行,匯款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潔 )之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江北封仁橋之中國工商銀行,匯款1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呂開元 )帳戶內。①98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②98年9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①3,000元②13,000元共16,000元(另支付手續費共6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66-167)124 鄭咏梅 (起訴書誤載為「 鄭永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月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鄭咏梅聯絡,佯稱鄭咏梅遭人盜用身分證在南京申辦電話,欠費2,189元,須打電話000000000000號報警云云,鄭咏梅撥打該電話號碼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鄭咏梅需將存款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接受保護云云,鄭咏梅依言將存款均轉入其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隨後鄭咏梅撥打該成員提供之電話00000000000號,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張警官,佯稱鄭咏梅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後薪水可直接轉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云云,鄭咏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明州路與中河路交叉路口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34,251.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9月8日某時34,251.1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68-169)125 王孝娥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10月7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王孝娥聯絡,佯稱王孝娥在深圳申辦之電話欠費2千餘元,且在深圳之招商銀行開立帳戶貸款216萬云云,經王孝娥否認有此事後,該男子復佯稱協助王孝娥報案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王孝娥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深圳市公安局人員,佯稱王孝娥需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核對,下午1時將重新匯入王孝娥之帳戶內云云,王孝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浙江省某處,轉帳匯款4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沈夏琴)之帳戶內,再轉帳匯款50,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趙娟 )之帳戶內。98年10月7日某時①40,000元②50,000元共90,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70正反面)126 王春芳 王春芳於98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王春芳之家用電話欠費1635元,可按電話鍵轉人工服務云云,王春芳依指示按電話鍵後,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王春芳之個人資料外洩遭人在杭州申辦電話,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杭州公安局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徐警官,佯稱王春芳之錢係從一招商銀行扣掉,涉及金融詐騙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陳警官,佯稱王春芳之銀行帳戶將遭凍結云云,該成員為取信王春芳,要求王春芳撥打查號台電話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是否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王春芳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顯示號碼000000000000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該成員復佯稱王春芳需開立一新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並對該帳戶設置一安全認證云云,王春芳依言先至小東門之中國工商銀行開立新帳戶,並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該成員復將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國家金融局主任,佯稱要協助王春芳設置安全認證云云,王春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8分許,在小東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轉帳匯款12,65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8年12月8日下午2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8年9月間)12,650.12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71-173反面)、案件概要情況(99偵22573號卷四P174正反面)127 金香蕊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4月28日下午2時6分許,撥打電話與金香蕊聯絡,佯稱金香蕊之電話欠費,可協助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金香蕊聯絡,佯稱金香蕊涉嫌洗錢云云,該成員為取信金香蕊,要求金香蕊撥打查號台電話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是否為廣州檢察院之電話,金香蕊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顯示號碼0000000000號為廣州檢察院之電話後,該男子復佯稱將凍結金香蕊之帳戶存款,要求金香蕊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云云,金香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西一街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匯款61,7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謝新宇 )之帳戶內。99年4月28日下午某時61,7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75-176反面)、案件概要情況(99偵22573號卷四P177)128 倪虹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倪虹聯絡,佯稱倪虹家中電話欠費2,400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至吉林市公安局調查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 林杰 ,佯稱倪虹之帳戶涉及洗錢云云,該男子為取信倪虹,要求倪虹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00號電話,倪虹撥打該電話後,對方稱此電話係公安局總機後便掛斷電話,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倪虹聯絡,該女子自稱係 陳浩 ,佯稱倪虹之帳戶涉及洗錢,該案主謀「王強」已遭逮捕,要求倪虹需配合辦案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 吳麗 ,佯稱倪虹需將錢轉入指定帳戶內進行資金比對云云,倪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中國建設銀行汕頭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20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夏環 )之帳戶內,翌(30)日上午9時許,再至中國銀行燕汕支行,轉帳匯款14萬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孫笑 )之帳戶內,同日下午2時許,再至中國建設銀行濱港分理處,轉帳匯款25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美剛 )之帳戶內,於同日下午某時,至中國建設銀行嘉泰分理處,轉帳匯款28,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李庭 )之帳戶內,再於99年5月4日上午10時許,至中國建設銀行嘉泰分理處,轉帳匯款26,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蔣克平 )之帳戶內。①99年4月29日下午某時②99年4月30日上午9時許③99年4月30日下午2時許④99年4月30日下午某時⑤99年5月4日上午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29下午2時30許)①200,000元②140,000元③250,000元④28,000元⑤26,000元共644,000元(另支付手續費共225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78-179反面)129 杜承容 (起訴書誤載為「 杜承蓉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4月21日中午12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杜承容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杜承容遭人盜用資料在珠海裝設之電話欠費2,500餘元,毋須掛電話,直撥電話鍵「110」即可報警云云,杜承容依言撥打「110」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杜承容遭人冒用個人資料在珠海市開立一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云云,再於同日下午1時3分許,撥打電話與杜承容聯絡,佯稱杜承容之個人資料已遭人盜用,須依其指示將所有存款存入一個帳戶內云云,杜承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浙江省麗水市燈塔街雷迪森對面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4,5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9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9年4月21中午12時47許)4,5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80-181)、麗水市○○○○○區○○○○○○○○00○00000號卷四P181反面)130 孫孟燕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4月27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孫孟燕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孫孟燕遭人冒用身分證申裝電話欠費2,400餘元,且在遼寧省開立一銀行帳戶,可將電話轉至遼寧省公安廳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遼寧省公安局 劉建甬 警官,佯稱孫孟燕與共犯「李忠」之人涉嫌非法洗錢案件,要將電話轉至承辦該案件之王科長云云,過程中孫孟燕趁隙撥打114查號台查詢對方之來電顯示號碼確為遼寧省公安局之電話。隨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王科長,聽聞孫孟燕使用農村合作銀行帳戶後,便佯稱共犯「李忠」使用慈溪市農村合作銀行之帳戶,孫孟燕不要使用與「李忠」同一銀行帳戶,要求孫孟燕將存款存入指定之帳戶內云云,孫孟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慈溪市滸山慈一電器對面之中國農業銀行,現金存款46,123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9年4月27日中午12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許)46,123元(起訴書誤載為45,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82-183反面)、中國農業銀行客戶通知書1紙(99偵22573號卷四P184)131 葉秀云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4月26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葉秀云聯絡,自稱係台州公安局 劉浩 ,佯稱葉秀云遭人冒用身分證在台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且帳戶可能涉及金融洗錢,需將帳戶內存款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會由王經理協助設計安全密碼保護該帳戶云云,葉秀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浙江省明珠大酒店旁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57,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9年4月26日下午某時許57,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85正反面)132 林秀娟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林秀娟聯絡,佯稱林秀娟家中電話欠費2526元云云,經林秀娟否認欠費而掛斷電話後,該男子再次撥打電話與林秀娟聯絡,佯稱林秀娟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昆明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帳戶,取用200餘萬元,中午12時昆明之法官文件會寄到林秀娟家中,會將林秀娟以手銬銬起來帶到昆明,若林秀娟匯款16,000元至指定帳戶內,可將事情擺平云云,林秀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1時20分許,在浙江省台州市黃岩東城街道橫街路上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匯款16,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趙軍 )帳戶內。99年5月8日上午11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30分許)16,000元(另支付手續費5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86正反面)、台州市公安局黃岩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99偵22573號卷四P187)133 金美娟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9年5月10日上午10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金美娟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金美娟在遼寧省辦理一電話並欠費2千餘元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遼寧公安局經濟犯罪調查科之警察,佯稱金美娟與遼寧省之共犯「張中」涉嫌經濟犯罪云云,金美娟掛斷電話後,回撥該顯示之電話號碼,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遼寧公安局,佯稱金美娟須將帳戶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凍結,待24小時解凍後再返還金美娟云云,金美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溫州市○○○○○○區○○○路0號門口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3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9年5月10日中午12時30分許3,000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88-189)134 董新周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5月21日上午8時許,撥打電話與董新周聯絡,佯稱董新周遭人冒用身分證在上海申辦一電話並欠費2526元云云,電話隨後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浦東公安局民警 吳正剛 ,佯稱董新周在上海遭人冒辦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涉嫌詐騙,需至自動櫃員機進行帳戶加密,否則凍結帳戶後便無法使用帳戶云云,董新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某時,在滬江路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9935.2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9年5月21日上午某時49,935.23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90-191)135 周玉榮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5月23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與周玉榮聯絡,佯稱周玉榮遭人冒用資料在上海申辦之電話欠費2526元,並涉嫌金融洗錢詐騙案件,上海浦東公安局已立案,受理民警叫 吳志剛 ,周玉榮須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封存,否則存款將遭凍結云云,周玉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浙江省永康市○○街道0號附近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9935.2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9年5月23日下午某時49,935.23元詢問筆錄(99偵22573號卷四P192-193)、受案登記表(99偵22573號卷四P193反面)附表十:不予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1(參扣押物品目錄表)備註201LG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00000支1王雅蘭臥室(三)內查扣犯罪事實一不予沒收之物02ANYCALL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00000支1王雅蘭臥室(三)內查扣03黃色文件夾(內有文件)個1王雅蘭臥室(三)內查扣04紅色筆記型電腦部1王雅蘭臥室(三)內查扣05筆記本本1子○○子○○身上查扣06ANYCALL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00000支1子○○子○○身上查扣07VODAFANE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000支1子○○子○○身上查扣08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2子○○子○○身上查扣09LV手機(含卡)000000000000000支1孫端駿孫端駿身上查扣10桌曆本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11ANYCALL手機0000000000支1B○○序號:0000000000000000012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李吉峯編號22-1-1犯罪事實一㈠不予沒收之物13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賴祈銳編號22-1-1614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賴祈銳編號22-1-1715SOWA行動電話(雙卡,含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支1高煜皓(原名高國能)編號22-1-2016LG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黃鉅翔編號22-1-2117HYUNDAI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黃鉅翔編號22-1-2218SONY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藍詠薰編號22-1-2519SOW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洪國豪編號22-1-2820ZTE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宙○○編號29-2-1序號:000000000000犯罪事實一㈡不予沒收之物21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地○○編號29-3-1序號:00000000000000022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地○○編號29-3-2序號:A0000000E30BB4423LG行動電話(空機)支1地○○編號29-3-3序號:00000000000000024SIM卡張2地○○編號29-3-4威寶電信:0000000000台哥大電信:000000000025SONYER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王梓濠編號29-4-1序號:00000000000000026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王梓濠編號29-4-2序號:0000000000027LG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丑○○(原名林正岦)編號29-5-1序號:11708PA228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C○○編號29-6-1序號:00000000000000029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C○○編號29-6-2序號:A0000000C2836E130OKWAP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柳○嵐編號29-7-1序號:A100000CBD57BDF31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柳○嵐編號29-7-2序號:00000000000000032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徐○成編號29-8-1序號:000000000000000033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徐○成編號29-8-2序號:000000034KOOOK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蔡○盈編號29-9-1序號:OAF9BA3335GPLUS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白欣怡編號29-10-1序號:00000000000036 誠泰 、合作金庫、郵局存摺本7林裕嘉編號16-3-2犯罪事實一㈢不予沒收之物37新光、合作金庫銀行密碼張6林裕嘉編號16-3-338合作金庫銀行專用隨身碟個1林裕嘉編號16-3-439HTC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洪肇強編號16-4-140身分證Z000000000張1洪肇強編號16-4-241LG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洪○涵編號16-4-342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張瀞方編號16-4-443身分證Z000000000張1張瀞方編號16-4-544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廖○霞編號16-4-645身分證Z000000000張1廖○霞編號16-4-746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天○○編號16-4-847身分證Z000000000張1天○○編號16-4-948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陳秀青編號16-4-1049身分證Z000000000張1陳秀青編號16-4-1150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林裕嘉編號16-4-1251身分證Z000000000張1林裕嘉編號16-4-1352HTC手機0000000000支1黃馨慧編號35-1-12犯罪事實一㈣不予沒收之物53三星手機0000000000支1黃馨慧編號35-1-1354IPHONE手機0000000000支1楊善百編號35-1-1455中華電信數據機(含變壓器)台1曾嘉慶編號18-A犯罪事實一㈤不予沒收之物56ANYCALL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0000支1陳旭彥編號18-A1-04序號:KUISA95003VIMEI:00000000000000057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00支1陳旭彥編號18-A1-05序號:00000000000000058ANYCALL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000支1陳旭彥編號18-A1-06序號:00000000000000059SUMSUNG(含SIM卡)0000000000000支1陳旭彥編號18-A1-07序號:00000000000000060隨身碟支1陳旭彥編號18-A1-0861隨身碟支1陳旭彥編號18-A1-0962中華電信HiNet帳單疊1陳旭彥編號18-A1-1163玉山銀行存摺(戶名:林聖忠)本1陳旭彥編號18-A1-1264租賃契約書本1曾嘉慶編號18-A1-1365記事簿本1陳旭彥編號18-A1-1466搖頭丸顆2陳旭彥編號18-A1-1567華碩行動電腦台1曾嘉慶編號18-A3-0168分享器台1曾嘉慶編號18-A3-0269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0000支1曾嘉慶編號18-A3-03序號:00000000000000070隨身碟支2曾嘉慶編號18-A3-04至18-A3-0571新臺幣張27鄧安哲編號18-A2-0172易立信W5Z00000000000支1鄧安哲編號18-A2-03序號:000000000000000密碼:無73NOKIZ00000000000000支1鄧安哲編號18-A2-04序號:000000000000000密碼:112274台哥大行動網卡支1鄧安哲編號18-A2-05序號:00000000000000075隨身碟支1鄧安哲編號18-A2-0676ACER筆記型電腦台1鄧安哲編號18-A2-0877ANYCALL手機0000000000支1楊豐裳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一㈥不予沒收之物78SAMSUNG行動電話具1李裕未○○編號9-7序號: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一㈦不予沒收之物79SONY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支1H○○編號41-2-2序號:0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一㈧不予沒收之物80筆記型電腦(SONY)台1戊○○所有編號8犯罪事實一㈨不予沒收之物81存摺(中國信託、建華銀行、玉山銀行、郵局)本4招健強犯罪事實一㈩不予沒收之物82郵政儲金金融卡張1招健強83新臺幣45,500元元招健強84隨身碟支1招健強85手機支5招健強序號: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⑤00000000000086SIM卡塊2招健強門號:①0000000000②000000000087K他命包2招健強88分裝袋個134招健強89電子磅秤台1招健強90筆記型電腦台1招健強91手機(蘋果山寨機)台1何政樫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92NOKIA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支1鄭名宏編號2-1593提款卡張8林聖忠編號3-7犯罪事實一不予沒收之物94人民幣元45林聖忠編號3-895郵局、彰化銀行存款簿本2林聖忠編號3-996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1林聖忠編號3-1497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1林聖忠編號3-1598ZIKOM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1黃健雄編號3-1699ACER電腦主機台1楊騏榮編號1犯罪事實一不予沒收之物100emachines筆電台1楊騏榮編號1-1101電話具2楊騏榮編號1-2102NOKIA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楊騏榮編號1-3序號:000000000000000103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支1楊騏榮編號1-4序號:000000000000000104行動電話SIM卡0000000000張1楊騏榮編號1-5105IP分享器台3楊騏榮編號1-6106筆記簿本2楊騏榮編號1-7107紙本資料批1楊騏榮編號1-8108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顆3楊騏榮編號1-9109租賃契約書本1楊騏榮編號1-10110印鑑個2丙○○編號2-6犯罪事實二不予沒收之物111SAMSUNG行動電話支1丙○○編號2-7IMEI:000000000000000112彰化銀行存摺(含金融卡) 呂秀美 本1丙○○編號2-8帳號:00000000000000113渣打銀行存摺(含金融卡)己○○本1丙○○編號2-9114NOKIA門號:0000000000支1丙○○編號2-10IMEI:000000000000000115電話簿本1丙○○編號2-16116汽車買賣合約書張1丙○○編號2-17117電腦主機台2丙○○編號2-19118記事本本1丙○○編號2-20119LG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1申○○編號2120行動電話支7壬○○編號3121人民幣佰元鈔張90壬○○編號4122新臺幣393,800元元壬○○編號5123渣打銀行信用卡張1壬○○編號6124電子密碼卡支1壬○○編號7125印章(個人)壬○○枚1壬○○編號8126金徵中心資料單張1壬○○編號10127筆記型電腦台1壬○○編號11128①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②G-PLUS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2A○○編號1-9序號: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129K-Touch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1D○○編號1-10序號:000000000000000130SAMSUNG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1亥○○(原名黃笠笙)編號1-11131①SAMSUNG行動電話0000000000②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2張○宇編號1-12序號: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132SONYERICSSON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1G○○編號1-13序號:000000000000000133①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②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③行動電話0000000000支3辛○○編號1-14序號: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134新臺幣170,000元元G○○編號1-29(仟元鈔票)135行動電話號碼單張1G○○編號1-32136ANYCALL亞太手機0000000000支1己○○編號1無序號,無開機密碼137手機號碼:0000000000支1巳○○序號:000000000000000開機號碼: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