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張仁圳 被告 蘇汶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91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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