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條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 蔡查 該受刑人甲○○在緩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六二七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