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二號
原告丁○○
丙○○戊○○乙○○甲○○共同 薛西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八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明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