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八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陸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