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0二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許居財
莊正文 被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