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偉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