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0七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安三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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