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火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火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