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春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君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吉葳科技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1月5日│25,410元│000000000││││限公司林│業銀行土城│││││││ 青蕙 │分行│││││├───┼─────┼─────┼──────┼─────┼─────┼──┤│002│吉葳科技有│第一銀行鶯│105年12月5日│80,850元│000000000││││限公司林│歌分行│││││││青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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