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菊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續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秀菊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秀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關於「於民國104年9月3日前某日,擅自讓其經營之『吉隆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2年間某日起,擅自讓其經營之『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暨證據欄內關於「屏東縣政府105年1月4日屏府用地字第10481163700號裁處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政府105年1月4日屏府地用字第10481163700號裁處書」,並增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1份」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第22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次按「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業經「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甚詳,其中有關農業部分僅包含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等三項,故於農牧用地上僅得建築「農舍」;又建築農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農舍」建築之種種規定,如樓地板、建築面積與耕地比例、建築高度等等,始予以核准,此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在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非都市土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上開土地搭建鐵皮廠房,設置鐵材等行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且於屏東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作農牧使用後,復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核其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
三、爰審酌被告違反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使用土地,經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農牧使用目的,仍拒不變更土地使用,妨害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及管制,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其於106年8月14日偵訊時仍未恢復為符合農牧用地容許之使用,難認有確實悔改之意,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兼衡其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係為營業牟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