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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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57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巷28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②將本金、利息、違約金分項列明,陳報金額計算式。」,該通知已於95年3月2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另債權人於95年411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乙○○之最新謄本,其餘補正事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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