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6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6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邱銘峰 律師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陳菊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丙○○兼送達代收
乙○○
參加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嚴祥鸞 (局長)住台北市府路1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限制出境案件,應命參加人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事實略以:緣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曰以北市勞二字第09234091600號函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相公司),略以該公司積欠 王菁菁君 等六十三人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七月份薪資合計新台幣(以下同)5,649,655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第22條規定,請於文到次日內給付完畢,並將給付證明文件復知該局,逾期未給付即依相關法令辦理。旋臺北市政府以原告為真相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大量解僱勞工時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依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禁止出國處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報由原處分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2年8月18日勞資三字第0920046535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禁止原告出國,境管局並據以92年9月4日 境愛淑 字第0921000006號函禁止原告出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院臺字第0930083999號決定書駁回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程序之啟動機關,且係勞資爭議事實之調解及調查機關,由其提供有效適切之資料,有助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因認參加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