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9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68號原告 貴婷 國際流行服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5年03月27日以「鳩JIOU
JIOU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胸罩、...、腰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10月01日中台異字第96064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