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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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案件(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爰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該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及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上開各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等情,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裁定書及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憑。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上開各該裁判確定後,通知聲請人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乃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發布通緝,迄九十七年三月二日始「緝獲歸案」發監執行(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撤緝)等情,此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減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