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3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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