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80號原告全國房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英商B&Q公司代表人乙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商B&Q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5年02月21日以「BQhouse!全國房產網、BESTQUALITY」商標(圖樣中之「房產網、BESTQUALITY、house」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信託服務、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買賣資訊」等服務;及第38類之「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結、線上資訊傳輸、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電腦影像訊息傳送、電子郵件傳送、電子信箱租賃、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英商B&Q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96年11月27日以中台異字第96039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BQhouse!全國房產網、BESTQUALITY』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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