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江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77,4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