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4號
原 告 徐上傑
被 告 宋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所欲確認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