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一三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原審及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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