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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