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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