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告偉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送達處所:台中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定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