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四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與被告間,就繼承之遺產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及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八五─九號後面違建一樓,惟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路一之四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