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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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