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司簡調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司簡調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坤義 等間聲請調解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坤義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10,
751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其明知積欠聲請人債務,恐繼承
遺產後遭聲請人強制執行,竟將其繼承之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8建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協議之方式,協議由蕭OO為繼承登
記,爰依法聲請相對人蕭OO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等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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