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聲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旺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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