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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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與 湯文章 、 楊碧惠 、 沈士亮 等法官
有訴訟關係,沈培錚法官判決不公,四位法官就下列事件:
㈠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365號判決聲請再審(即本院105年度
花再簡字第1號事件);㈡ 王國全 偷竊電器侵權行為;㈢
周昱霖 侵占、 林陽証 毀損之侵權行為,足認執行職務難期
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湯文章、
楊碧惠、沈士亮、沈培錚法官迴避。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無事件繫屬或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無應執行之
職務,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迴避之105年度花再簡字第1號事件,湯文章、楊
碧惠、沈士亮、沈培錚等法官均非該事件之承審法官,亦非
該案訴訟當事人,對於聲請人無應執行之職務,故聲請人主
張渠等應行迴避,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另有關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與王國全偷竊電器、周昱霖侵
占與林陽証毀損等侵權行為事件,經本院職權查閱聲請人與
王國全、林陽証、周昱霖等人之案件繫屬情形,聲請人現並
無與王國全、林陽証之民事事件繫屬於本院,至聲請人與周
昱霖間雖曾有100年度簡調字第74號之調解事件繫屬於本院
,惟該案業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終結,有索引卡查詢共13
頁附卷可稽,依上述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無
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花蓮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曹庭毓
法官鍾志雄
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