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黃瑤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89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民
國94年12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94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延滯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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