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李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84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8,584元自
民國9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
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