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李若辰
原告與被告 黃詩瑜 即圓環財肉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詩瑜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圓環財肉ꆼ之工商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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