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6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江鴻璿
林雅婷
被 告 ꆼꆼ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
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提供補正說明本件利息計算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