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61號
原   告  林曾玉
訴訟代理人  林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台幣250,000元,嗣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26,2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2,650
元,應就擴張請求部分補繳新台幣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新台幣88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