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萬華 (已歿)、被告 蘇李抱 (已歿)間給付貨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李萬華及被告蘇李抱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其中被告李萬華(國民
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被告蘇李抱(國民身份證號碼
:Z000000000),已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7日、97
年11月4日死亡,有上開各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除戶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
能力,則原告於103年5月7日起訴時,上開各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就上開各被
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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