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國小字第17號
原 告 黃基宏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周威男
李建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