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原 告 林忠昇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善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ꆼ拾壹萬ꆼ仟肆佰玖拾ꆼ元,應繳裁判費ꆼ仟肆佰貳拾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
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