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文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錦煌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房屋登記簿謄本、稅籍資料或其他房屋現值證明文件
。
(二)相對人正確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