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文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錦煌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房屋登記簿謄本、稅籍資料或其他房屋現值證明文件
   。
(二)相對人正確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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