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991號
                 103年度重全字第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被   告  鍾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及聲請假扣押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2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
,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假扣押之保全
程序(本院103年度重全字第60號),係本件訴訟程序之一
部分,自應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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