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96號
原   告  楊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儒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二、被告楊儒金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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