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該刑事案件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此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徐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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