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公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甲○○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至臺灣中小企業營行辦理撤銷保證人資料。其事實上 陳述 略稱,被告偽造署簽,盜刻印章,冒用原告名義擔任保證人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款五百萬元,尚欠約二百萬元(含滯納金),並詐欺原告十七萬元,爰依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原告乙○○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八十一萬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明知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生公司)實際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卻與宇生公司董事長 劉華權 不實增資五千五百萬元,竟稱宇生公司前景看好股價上漲空間無限,致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初以八十一萬元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宇生公司登記於劉華權名下之未上市股票十五張,而受詐騙,爰依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三、原告丙○○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四十一萬六千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明知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生公司)實際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卻與宇生公司董事長劉華權不實增資五千五百萬元,竟稱宇生公司前景看好股價上漲空間無限,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以四十一萬六千元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宇生公司登記於劉華權名下之未上市股票八張,而受詐騙,爰依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五、被告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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