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О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七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審裁定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人甲○○則否認有施用毒品情事。
三、經查原審卷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煙毒、麻藥案件證物委驗單甲○○之編號為AO三O號,但台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單編號則為AO三二號,二者顯有不符,是原審據為裁定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即有未合,又警方移送書載明甲○○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原裁定則認甲○○否認施打第二級毒品,而卷內並無警訊筆錄足共審酌,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金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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