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零貳拾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約定書第13條自明
,是本院固非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但依據上開法文之規
定,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86年邀同另一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共新臺幣(下同)60,000元,
約定自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4期
清償,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五及百分之七點五二五
計算,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
約定如有1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
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且依約被告就借款均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尚
欠49,020元及其中19,020元自8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89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又其中30,000元自8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
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業據原告催討,但被告仍未清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據、約定條款及繳款歷
史交易查詢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
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上開借貸契約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蔡宏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