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51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江仁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 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