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棋翔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
不適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路○○○號3樓,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雖於契約上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因當事人之一造
係法人,揆諸前揭規定,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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