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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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