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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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7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陳薏雯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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