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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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7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陳薏雯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