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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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奇諺
被告 張明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