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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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4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LV」、「CHANEL」、「FENDI」、「DUNHILL」、「GUCCI」、「MARCJACOBS」、「CELINE」、「LOEWE」等商標圖樣,業經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等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皮包、手提袋、皮夾等專用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前某日在大陸地區某商家,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八百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前開仿冒註冊商標之皮包、皮夾、皮帶等物,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即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街○○○號超悅皮件商店,以每件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十五分許,經警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商店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三十七件。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二)且經證人乙○○即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授權代表於警詢證述綦詳。
(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證明書一件。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一張。
(五)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一件存卷可查。
(六)附表所示之共計三十七件仿冒商品扣案可佐。
(七)現場照片七張。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尚無犯罪前科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仿品┌──┬─────────┬────┬────────────┐│編號│品名│件數│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一│GUCCI皮夾│六個│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二│LOUISVUI│七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TTON皮夾│││├──┼─────────┼────┼────────────┤│三│CHANEL皮夾│四個││├──┼─────────┼────┼────────────┤│四│FENDI皮夾│一個││├──┼─────────┼────┼────────────┤│五│DUNHILL皮包│一個││├──┼─────────┼────┼────────────┤│六│GUCCI皮包│十個│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七│LOUISVUI│二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TTON皮包│││├──┼─────────┼────┼────────────┤│八│MARCJACO│三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BS皮包│││├──┼─────────┼────┼────────────┤│九│CELINE皮包│一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十│LOEWE皮帶│二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共計│三十七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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