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八二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號及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八七號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五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又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十時許及同日十一時許,連續在台北縣新莊市綽號「阿廣」之友人住處、台北縣○○鄉○○路○○號七樓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二次,嗣於同年十一月一日二十一時許,經警在台北縣○○鄉○○路○○號七樓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一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量微無法秤重)。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四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之自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五號不起訴處分書、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五四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四六號裁定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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